陈婉婉
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00
不正当竞争行为[1]就是各类行为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的立法与理论界己论述较为完备,而原本销售行为、非法传销与以制造商或批发商身份销售商品的行为以及不正当比较广告行为则是现行法没有规定的,本文对其予以详述并表达了自己的些许观点。另外,对于市场营销活动中出现的低毁商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于不便划入上述各营销策略之中,笔者将其归为“市场营销中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类,且由于现有学说对其论述己较为完备,在此就没有述及。那么下面,我就自己的相关研究,来谈一谈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思考。
在讨论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思考之前,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2]。在外国学者看来,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利用一些欺诈的手段出售商品,从而使对方的商品经济受到一定的打击。而也有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经营的法则来出售商品。在中国,人们对于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也表述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他人的利益来牟取利益,也有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损害国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总而言之,在当前的社会市场经济中,人们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我们可以大概的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一种存在于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以损害他人利益、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