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进
江苏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江苏 南京 210000
顾名思义,电子邮件就是通过电子信息数据传输的信件。显然电子邮件拥有存储和收发信息数据的功能,是时下网络中重要的信息交流工具之一。电子邮箱可以接收任何发送方所发的电子邮件,同时能存储格式大小不一且等多样的电子文件。发送电子邮件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而迅速传递电子数据,是利用网络传递和存储信息为载体来输送信函、文件、图像甚至语音等各类型的电子信息。由此可见,电子邮件就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在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中确定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这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表现。在诉讼过程中有些电子证据甚至可以影响案件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足以说明经过公证的证据其在诉讼当中的作用。中公协也出台了《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指导意见》,这为公证部门办理有关电子证据的保全做了程序上的指导和保证。在法院工作过的笔者,明白经过公证过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免去质证环节而直接采纳的可能性是极大的。本文仅就笔者进入公证行业五年以来,所接触到的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展开一点思考。
电子邮件证据保全的申请,原则上是需持有人本人到场,但对于公司的邮箱,即有公司的授权书,法人不需要到场,全权交由受托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