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浙江 宁波 315000
从当下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话题来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多领域的复杂性社会问题,其根本动机与“法不责众”的传统法治观念有直接关系。探析“法不责众”的社会学问题,其治理难度既涉及宏观上的立法,又涉及具体性、实战性的执法。从社会学来看,“法不责众”所依赖的群体性事件,反映了社会冲突,但对于社会冲突的化解,关键在于对群体性事件中利益主体的合法救济。从目的上来看,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主体之所以采用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方式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与私力救济具有一致性。从保障公民权利,主张正义层面来看,采取私力救济虽具有正当性,但这种私力救济途径与法治社会建设是相悖的。因此,面对“法不责众”难题,从维护社会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上,要拓展、完善、畅通公力救济渠道,将私力救济纳入到制度内的合法途径上来。
在社会行为中,个人的单独行为与社会群体的集群行为具有差异性。以群体性事件中的“法不责众”心理来看,对法治意识认识不足,受传统“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群体性民众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只要目的是合理正当的,其行为就被认为“正义的”。这种参与者心理,以“自己的身份不会被人知道”、或侥幸心理与群体中的其他人做同样的事就会安全。如“中国式过马路”,当行人数量达到一定数目后,在不需要彼此沟通、交流前提下,便会不约而同地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则,结伴穿越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