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桂林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西安 710000
中外学者对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主要有形式理论和实质理论。形式理论也称为数量理论,即股东的股本占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那么他就是大股东,其余则为中小股东;实质理论主要是从公司的实质控制定义股东。他们坚持认为公司的实质控制应该是定义股东的标准。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是大股东(控股股东);相反,即使其股本占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也不能对公司施加实质控制。这种情形也不能称为大股东(控股股东)。从中小股东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大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通过当选董事对公司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小股东无法控制公司,很难对公司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总的来说,所有股东和公司的最终目标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力极为有限。在更多情况下,董事会通常代表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如果对公司大股东的权利不加约束与监督,他们便有可能以法律所意想不到的方式去不正当地行使法律以正当的目的赋予他们的权利,使公司成为违背公平与正义的工具。”中小股东权益经常成为大股东侵害的对象。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经营管理权到利润分配权,如果中小股东的权益遭受侵害而得不到相应保护,中小股东的积极性便会遭到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