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昊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无论是在理论基础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合乎常理。但是这个独立的人并没有真正的执行能力,真正的执行必须依赖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障公司的运行。在此过程中如果违背义务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执行这个程序的过程就需要一定的法则来规范。“如果公司内部人自己就是侵权行为人,让他们决定是否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无异于让他们决定是否自己起诉自己,其结果是不言自明的”。①现如今,世界通行公司法几乎涵盖了这一理论基础。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派生诉讼,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本身的权益归属是属于公司的,诉讼主体也是公司,股东只是公司执行此规定的执行人,此时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代表诉讼,而代表诉讼从文义角度来看必须是满足前置性程序后方可运行,也就是说在公司基于程序却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亦或者出现紧急情况,并且影响到公司本身以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才会出现作为公司的股东突破法人的独立属性,代为行使公司的诉讼权利,从而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出现这一原因的情况很多,一般公司的大股东会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并且具有决定性地位,往往会成为公司的管理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