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相岑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0
证券监管模式有政府主导型,自律性和中间型三种。我国的证券监管模式为政府主导型,政府设立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发挥其本身的作用。由于证券市场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又艰巨的任务,我国证券市场在其发展得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
政府主导型下的证券监管模式中,被监管者应与市场的监管者之间应有适当的界限划分,监管机构才能真正的发挥自身的额作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国有企业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所谓的监管者,与作为被监管者的国有企业之间,因特殊的社会制度中,两者的紧密联系程度不言而喻。
我国证券市场一步步走来,到如今的快熟发展,可以说是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我国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主导下的一个产物。而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主体中最重要的角色,为我国证券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监管模式也有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再加上,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更多的交易主体参与进来,交易对象的种类日益增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任务也日益加重,执法的效率在短时间很难跟上。
被监管主体被依法处罚后,但是却逃之夭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