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然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知识产权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法律中也明确了创造者对自己创造的知识有垄断的权利,在现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人们对创新知识的认可,使得人们对这些知识有了需求,这也使得双方构成了矛盾的主体。其主要原因在于权利和义务在分配上的差异。从以人为本的方面讲,知识产权就是既要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保障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为了使矛盾主体双方利益上不冲突,平衡的产权配置设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知识在传播过程中出现权力和权限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知识产权法形成了,对此我们要想让两者平衡的存在,就要维护双方各自的权利不受损害。当下没有能够是双方利益平衡的制度存在,这对知识产权法制度起不到相应的效果。知识产权法的出现明确了创造者对知识成果有垄断的权利,但在法律中也对这些权利设定了制约条件。从而导致了创造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知识成果的创造者大多是高知识分子或者与之相关的企业,创造者的创作费用主要是经费支持,才能使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企业的利益更注重于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