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冉 王晓艺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
具体行政决定文件,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对具体的行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办法的行政行为。它是由行政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以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决定。具体行政决定文件针对特定的对象,仅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某个特定主体有约束力。
具体行政决定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一,公定力,即如果具体行政文件发布以后,除依法无效的情况之外,其合法有效。二,确定力,即如果具体行政决定文件已经生效,那么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可以进行更改。三,具体行政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四,执行力,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决定文件对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有强制要求。
案例一:谢某与某市财政局行政判决。2012年11月,谢某认为其作为国有企业退休幼儿教师,在各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但其未被纳入待遇调整范围,与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63号文)中所要求的精神相悖,因此向市国资办等部门提出申诉。某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何某受领了申诉书。之后,谢某向某市财政局相继提交了情况说明、理由等材料。2014年1月某市财政局作出了一份涉案答复。
答复是一种事实行为,其是否对谢某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答复如果仅作为行政机关对于事实单纯的通知并未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时,应认定其为事实行为,欠缺可诉性,为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