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乃嘉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目前,国家在改革刑法之后,充分借鉴了哈耶克先生的“必然无知”观,指明了刑法任务,使刑法任务的司法逻辑更为严密。与此同时,刑法将建构性与生成性的矛盾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础与执行任务的方向。本文将简单介绍刑法任务的基本概念,并从刑法任务的司法理论、刑法任务的执行原则以及刑法任务的执行规范和法益等三个方面分层解读刑法任务的司法逻辑构架。
从狭义视角来看,刑法任务由立法性决定,即根据相关法律对行政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解决刑事犯罪问题,这种刑法观念的基础是哈耶克(Hayek,Friedrich,奥地利出生的英国经济学家兼政治学家,1931年移居伦敦,在伦敦大学和伦敦经济学院任职。1938年,入英国国籍。1950年到1962年,哈耶克任教于芝加哥大学,在其作品中,发对凯恩斯的理论,致力于法学研究,批评政府干预自由市场,认为这样会破坏个人价值观。他主张“对于实证主义而言,法律,从定义上讲,只能由人的意志经由审慎思考而形成的命令构成,别无他途。”其著作有《通向奴役的道路》、《自由的宪章》、《自由民的政治秩序》等,他的观点对法律的完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德国的刑法。1974年,哈耶克与米达尔共获诺贝尔经济学奖,1992年病逝于德国弗莱堡。)所指定的社会秩序与组织规则以及法律实证主义。随着刑法的改革与完善,这种刑法观念显得较为片面,此时,刑法任务与刑法目标被赋予了新的联系,《刑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无论是刑法任务还是刑法目标,均具有人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