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锋
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宁 272000
在实践中,因好意施惠行为引起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尤其是施惠人的好意施惠行为导致受惠人遭受损害的情况最为突出,这种“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引起诸多的矛盾,不得不进入司法的程序予以解决。因此,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好意施惠的司法实践处理机制,才能保障让好心人得到回报,更是规范了民法体系。
好意施惠引起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问题是一个难题。具体而言,好意施惠引起的纠纷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好意施惠自身引起的纠纷,施惠人与受惠人都没有过错,受惠人遭受损失,要求施惠人赔偿损失的情形;另一种是好意施惠中发生的侵权责任,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从第一种情形分析,完全是“好心办坏事”,从主观上分析,施惠人不存在过错,从客观上分析,也不存在违法行为,施惠人只是出于好意实施社会层面上的行为,并不受法律的约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受惠人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将好心人诉至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典型的好意施惠案件中,好意施惠并没有存在侵权的现象,然而,法官要求施惠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将会产生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不同案同判”的现象。
第二种情形表明,在好意施惠中引发侵权责任发生纠纷,法官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案件,但是,法官往往忽略了侵权责任发生的环境,是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发生的,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