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9-12-13 20:16吕林月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资格公民公益

吕林月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良好发展,人们的生活不断改善,但同时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值得庆幸的是现如今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对于环境问题也不断提出自己的想法。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和救济权益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制度还很不完善,如原告资格认定问题上还存在着许多争议,尤其是公民的原告资格的问题,学界的意见也有许多不同。

一、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

随着当今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快,人民的生活品质越来越有追求,但是我们的地球却满目疮痍,各种环境问题触目惊心,环境问题引发全球关注,在我国尤其突出。环境问题不仅事关生态建设,更关乎社会经济政治的未来,影响着人民的生产生活,与整个国家的全局发展密不可分,因此治理环境问题十分迫切,法律作为有力的手段,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强大武器,但是放眼当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尚有制度缺陷和实践不足仍需要不断改进。

(一)环境问题突出

我国的经济建设在过去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经济建设初期,一度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高速发展,当然环境并不是一个简单个体,自然环境问题引起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既包括自然地理因素也有经济政治社会等多重原因。现在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引起了充分重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突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在过去的2018年,我国环保工作也有相当大的进步,环境法律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现实情况决定了环保工作的长期性,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依旧突出,形式依然严峻,不能掉以轻心,土地荒漠化问题,自然资源短缺问题,大气污染问题,水污染问题,水土流失问题等等,都是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据报告称,2017年有338个城市的空气发生重度污染2311天次,PM2.5污染严重,酸雨污染严重,重要流域污染严重,重要湖泊污染严重,草原、森林、土地等资源也由于各种原因遭到破坏②;以上数据足以表明环境治理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现实的状况依然不容放松,环境事件依然不断地发生在我们周围,环境问题依然重大,但诉讼并未达到火爆状态。这些足以证明我国当下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通过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来推动环境改善是很有必要的。

(二)法律规定存在不足

我国目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前文已经做出叙述,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被法律赋予原告资格的主体在其参加诉讼过程中自然有着巨大的优势,但同时就现实情况来看也存在着许多不足。

首先是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环境保护法对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规定相当严格,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资格认定仍然是个难题,上文也提到过的案件中原告资格也是经过一审二审几番周折才最终得以确定,因此社会组织作为启动者提起诉讼并不是那么简单。另外现在有资格的社会组织一共有700多家,但是只有诸如北京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等少数几家的身影在诉讼案件中积极性高,且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力。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社会组织尚且覆盖力度不够,更何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另外相比公民来说,社会组织的普及力相对较小,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

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进入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大创新,扩大了原告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无人诉”的尴尬局面,但是我国宪法已经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义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检查机关如果作为原告,那么其权利和义务将会混淆,存在一定的冲突。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势必会追求胜诉的结果,也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其检察监督权的中立性。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不存在适格的主体或适格的主体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检查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则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滥作为以致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且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其中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缺少相应的判定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实践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对此条款的判断全凭借法官的经验。

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在诉讼中虽然有专业技术、财力等支持,但是行政机关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十分有限。国家机关形式的是国家行政权,对环境问题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让其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就意味着行政与司法发生交叉,在诉讼活动中也会使原被告地位不平等,同时也是对行政权的一种扩大,与控权理论相违背。另外作为监督污染问题的主体,在实践中也出现过不作为、滥作为的行为,更有甚者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惜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满足自己的需求。

综合来看不论是社会组织还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在作为原告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时,都少了普通公民的身影,普通公民难以参与,对环境保护也起不到很好的普及和宣传作用,对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没有帮助。因此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能够弥补现行规定中的不足,有效增加环境治理的成果。

二、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赋予公民相应权利基础,在我国公民取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正当性来源于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作为研究环境法相关制度的基础,主要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以及环境人格权,现在在国际社会已经得到相当广泛的认可,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将环境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国际社会对于公民环境权问题都有了相关规定,许多国家也专门制定了法律法规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虽然我国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宪法对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而间接肯定了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权利。环境保护作为国家一项基本国策,体现了国家对环保工作的看重,以及将公民的环境权益纳入保护范围。

三、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可行性

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行性也是充满争议的一大问题,但是外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我国现阶段的基础,都为这一理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并不是无中生有地创造法律。

(一)外国法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比,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相对成熟,并且与我国有着较大的差异。在美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被叫做“公民诉讼”,对与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着相当宽松的规定,在1970年修订的《清洁水法》中就规定公民可以适格的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1972年颁布的《洁净空气法》虽然对提起诉讼原告资格规定更为严格,但仍然将个人包括在内。总的来说美国法律认为只要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受到实际损害且被损害的利益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的,包括公民在内的任何主体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在政府不作为时能够有效保护公民利益,充分提高了民众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参与度。

印度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建立起了自己独特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了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诉讼启动者的限制很小,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加以限制。以恒河污染案为例,在此案中,原告是一名律师,并非沿岸居民,相关利益似乎不会直接受到影响,但是法院认为其请求符合社会正义,且受到侵害的恒河一直被视为印度的母亲河,这种危害属于公益损害,因此认定Mehta律师是适格的原告。

在法国公民个人可以提起越权之诉,范围也包括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不法行政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对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做出改正,保护环境利益。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起诉的以外,公民个人都有提起越权之诉的权利。并且法律为了激励公民参与诉讼,提高公民热情,还规定可以免去律师代理费。

在日本说到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是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初期,对于公民是否能够以原告的身份进入环境公益诉讼这一问题的规定也是十分苛刻的,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是否能够担任诉讼的启动者角色,随着社会环境问题愈演愈烈,才逐渐放开了限制,允许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发展初期,各国对于公民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都做出了的严格限制,都是随着环境问题不断加剧,才不断放宽;鉴于我国目前严峻的形式,逐步扩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这一制度的走向,不论是何种制度的国家,他们对于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来说都是宝贵的经验,为我国制度发展提供了借鉴。

(二)国内的实践基础

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接二连三,虽然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都是原告不适格,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也推动了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进程,足以证明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者在我国是有实践基础的。例如2005年发生的北大师生诉松花江污染案,北大六名师生代替松花江的“原住民”(鲟鳇鱼等)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100亿元赔偿金,虽然此案中中北大师生并不是适格的原告,因此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在学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在社会上也有一定的影响力。2015年王某清诉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某分局等环保行政不作为案属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单经过一审二审王某清都被裁定不具有原告资格;这些案件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但仍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尝试,提供了借鉴意义。我国真正意义上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蔡某海诉龙某光水污染侵权案,在本案中蔡某海是一名环保志愿者,他以个人名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共117.3万元,赔偿费用并不是用于原告个人,而是为了治理污染、保护公共利益,法院最终判处被告承担30万元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款及罚金10万元,此案是相关制度的一大跨步,实践上肯定了公民的原告资格,也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现实的借鉴,可见,公民在实践中的不懈的尝试,对于司法制度的变革有很大的帮助。

(三)环保法庭的设立

随着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也称为环保法庭)在地方开始设立,意味着我国对于环境问题在法律上有了更加专业的处理,同时也表明我国相关诉讼制度地不断改善。目前在北京、山东、重庆等地都设有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机构,这不仅有益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对于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这一问题也提供了实践上的参考;贵阳市、无锡市和昆明市是我国最早设立环保法庭的地区,这些地区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的原告资格进行探究,先行尝试了允许公民以原告的身份进入环境公益诉讼,这种尝试是性的大数据定制服务,为公安教育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公安教育大数据可以真正实现高度集成的资源共享,为公安教育决策提供支持,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和学习,实现多样化的教学工具与教学方式,实现无地域、无时间限制的在线学习,提升互动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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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释 ]

①方巍.大数据:概念、技术及应用研究综述[J].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2014.

②杨现民.发展教育大数据:内涵、价值和挑战[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6.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J].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第25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5中国气体行业发展高峰论坛,2015.

④方巍.大数据:概念、技术及应用研究综述[J].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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