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翻译及解读2

2019-12-13 20:16郝小燕何婷婷童晓晨张建宏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本法盖章专利权人

郝小燕 何婷婷 童晓晨 冯 媛 张建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一、专利法翻译(续前)

专利授予以及盖章:

10.(1)如果在没有异议,或即使有异议的情况下,如果裁定赞成授予专利权,应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如政府认为合宜,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授予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专利权,登记官应为该专利加盖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的印章。

(1A)尽管第(1)款记载有任何规定,但是在:

(a)申请人已书面同意,在授予其专利时,申请人将会将该专利转让给另一方或共同申请人,并拒绝继续该申请;

或(b)共同申请人之间就处理一项申请发生争议时,

若登记官采信该协议的存在,或任何以下情况下,任何共同申请人之一或全部应获准独自进行申请,可指示其他方或共同申请人之一或全部可相应的继续申请,相应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他或他们授予专利权:

具体情况如下:

(i)在有关各方面均有机会听取登记官的意见之前,登记官不得作出任何该方面的指示,并且

(ii)任何此方面的上诉均应向政府提出;

(2)专利应尽快盖章,不应超过申请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a)如果登记官允许延长期限以在该期限内申请可以被接受,则在上述期限之后再延长四个月,则允许二十四个月后盖章;

(b)如果通过向政府提出上诉或对授予专利持异议,或根据第(1A)款的规定为获得登记官的指示而采取的任何程序,或由于登记官在行使[当时有效的任何其他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时与申请专利相关的事项遗漏或者延迟的,从而导致盖章延迟的,可以在登记官指示的时间内予以盖章;

(c)如果专利被授予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该申请人在该专利被允许盖章的时间届满之前已经去世,则该专利可以在其去世后的十二个月内或登记官认为合适的时间内盖章。

(d)在任何理由下,如果在本条任何前述规定所允许的期限内不能对专利进行盖章,则该期限可以在支付规定费用后并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延长至所申请的范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专利日期:

11.除本法另有明确规定外,专利应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日期并加盖公章:

但在申请公告受理前,不得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专利的效力、范围和形式

12.(1)在符合本法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加盖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印章的专利,授予专利权人在孟加拉国制造,销售和使用该发明的专有特权。

(2)每项专利均可以采用规定的形式,并且只能授予一项发明,但说明书可以包含一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并且在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以一项以上的发明被授予专利为由向该专利提出异议。

欺诈性专利申请:

13.(1)授予真实且第一发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转让人的专利不得因他人的欺诈申请而无效,也不得由于在保护期内欺诈申请获得保护或在欺诈申请之后本发明的使用或公开而无效。

(2)如果专利被高等法院撤销,理由是该专利是以真实和第一发明人的欺诈手段获得的,或者登记官根据法第9条第(1)款(a)项所述的理由拒绝授予专利,登记官可应真实发明人或其法律代表或根据本法令条文作出的转让的申请,向他授予全部或本发明的任何部分的权利,授予的专利应与撤销的专利具有相同的日期,或在原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的情况下,与其若应被授予专利的情况下具有相同的日期:

但在授予该专利的实际日期之前,不得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同源发明的单一专利:

13A.(1)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发明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相关或可相互修改的说明书,并因此获得同时的临时保护,如果登记官认为,所有这些发明构成一项发明,完全可以涵盖在一个专利范围内,登记官可以允许就上述多项申请整体提供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并就此授予一项专利。

(2)此类专利应当享有此类申请的最早的日期,但在考虑该专利的有效性时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问题时,法院或登记官(视情况而定)应考虑与完整说明书中要求保护的若干项有关的临时说明书的各自日期。

专利期限:

14.(1)除本法另有明确规定外,每项专利的有效期限自其申请日起十六年。

(1A)及(1B)[由第3条及附表2省略孟加拉国1973年法律(修订和声明)法(第VIII号法令)1973年)]

(2)如果专利权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规定的费用,尽管有本条或本法的任何规定,专利权也应停止:专利权人在付款时间届满之前或之后三个月内,向登记官申请延长期限,则专利权在支付规定的额外费用后可得到延长或恢复(视具体情况而定),上述申请适用于任何自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内。

(3)在就专利侵权而言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支付任何费用,在扩大诉讼前,法院在此诉讼之前,如果认为合适,可拒绝就此类侵权行为给予任何损害赔偿。

专利期限的延长:

15.(1)专利权人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延长其专利期限;但此类请求必须至少在专利到期时间的六个月前提交至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并且必须缴纳规定的费用,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依规定的方式由专利权人公布。

(2)任何人可在此规定的时间内,在缴付规定费用后,向登记官提出反对延期的请求。

(3)如果根据第(1)款提交申请,政府可自行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处理该请求或将其转至高等法院作出决定。

(4)如果请求被提交给高等法院,那么在根据本条审理此类请求时,专利权人以及根据第(2)款提出反对意见的任何人应成为诉讼程序的当事方,并且登记官有权到场且被听证。

(5)在审议上述申请书时,政府或高等法院,应考虑到该发明和公众相关的性质和优点,以及该专利所获得的利润和该案件的所有情况。

(6)如果在提交上述申请书时,政府或高等法院认为该专利没有获得足够的利益,政府或高等法院(视情况而定)可以通过命令延长专利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或在特殊情况下十年,或可以命令授予不超过该命令中规定的十年期限的新的专利,该期限受政府或高等法院(视情况而定)认为合适的任何限制,条件和规定的约束。

增补专利:

15A.(1)对已申请或已授权的某项发明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视情况而定)对本发明进行改进或修改进一步申请专利,他可以在其进一步申请时请求该专利的期限限制为与原始专利的期限相同或者与原始专利未到期的期限相同,并且,如果作出此申请,则可以按照上述期限授予专利(以下称为增补专利)。

(2)除本法另有明确规定外,只要原始发明的专利有效,则增补专利仍然有效,但就增补专利而言,维持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但是原始发明专利被撤销,如果作出撤销的机关命令,则之后增补专利成为独立专利,并且应付的费用,以及应付日期应按其日期确定,但其期限不得超过原发明专利的未满期限。

(3)增补专利的授予是该发明为增补专利的适当主题的确凿证据,不得以该发明应该是单独专利的主题为理由质疑该专利的有效性。

二、相关特色条款解读

多项申请的合案制度(同源多项发明单一专利):依据该法第13A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多项申请,且该多项申请之间技术上互相较为接近,或者是说彼此能够依据另一申请修改,则应当将多项申请合为一件申请提出。反观我国近几年的部分申请,为了尽可能提出多的申请,将本来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拆分出多项申请,浪费了社会资源和行政审批资源,孟加拉国对此给出了我们有益的启示,建议在随后的立法中参考引入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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