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

2019-12-13 20:16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合伙制合伙基金

杨 宵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00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运作优点

(一)人和与资和的完美结合

投资者和管理人分工明确,一个负责出资,一个负责管理。投资者不干预基金的决策和运作,要是逾越的话便要承担无限责任。管理人全面负责企业的运营和决策,要是不尽责的话便要落实无限责任。这就给管理人预留了充分发挥专业技能的空间,实现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

(二)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优势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基金产品本身不用缴纳所得税,投资者按照个人或公司身份分别缴税。

(三)具有最佳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管理人的收入取决于基金业绩的好坏,管理人和投资者一般按照二八分成,此举能够激发管理人的积极性。

管理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的风险束缚了其盲目投资,从而减少项目投资失败,最大限度保证基金以低风险获得高回报。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运作缺陷

中基协会长洪磊在“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四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有关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部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关系不清带来利益冲突

有限合伙的特点之一就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然而实践中常出现有限合伙人普通化,普通合伙人形式化,二者权利义务界定不明,关系不清。

通常情况,有限合伙人会通过要求进入决策委员会、掌握绝大部分表决权的方式来限制管理人决策的执行。当双方意见僵持不下时,会导致延误时机,项目流产。

产生上述内部冲突的原因:

一方面,有限合伙协议的条款制定存在瑕疵,企业内部经营决策与分配机制不合理,合伙人职责分工不明确甚至颠倒,无法通过协议在对管理人形成制约的同时对其有效激励。

另一方面,投资者对管理人缺乏信任。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管理人信用体系,无法对其资质及专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管理人的水平参差不齐,投资者不放心将资金委托于他管理。

(二)同一普通合伙人同时管理多支同类型基金,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正常情况,管理人一次只管理一支基金。但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管理人时常选择同时管理多支基金,这种方式极易引发管理人不公平分配各个基金在项目中的投资比例,导致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发生。

三、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法律问题的完善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人信用体系

鉴于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对象都是非公开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声誉成为投资者判断管理人业绩能力的主要途径。良好的声誉会让管理人获得更多的机会。因此,要重视管理人声誉约束机制的作用。现时最切实际的方式是深化基金业协会的职能,建立管理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构建管理人信用体系。

(二)对投资具体事项的限制加以完善

通过对合伙协议的设计实现对管理人权限的限制。比如:对某个项目的总体投资不得超过一定金额,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一定比例;限制投资的业务领域和范围,巴菲特曾说过,“一定要在自己的理解力允许的范围内投资”,对于自己不熟悉的投资领域,管理人如果盲目投资则可能会将投资者利益置于较大的风险中;严格限制管理人将基金收益再投资;限制股权基金负担债务的额度和期限,如果管理人私自向外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如果管理人一旦触及上述通过合伙协议设定的“约束条款”,则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强化内部治理结构

实务中,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一般采取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通过向其选派有限合伙人代表的形式间接实现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事务,利益最大化。

考虑到有限合伙人完全不参与投资事务从而导致对管理人权利的过分放纵和有限合伙人过度介人投资决策从而导致对管理人能力的过分干扰两种极端情形,折中的方式是设立“咨询委员会”,其建立的目的是设立一个“负有监督职责的委员会”,其成员由有限合伙人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有关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事项,并赋予管理人充分的申述辩论权利。委员会还可以对基金管理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向管理人提出建议,从而给予有限合伙人获取投资决策信息,表达自己诉求,对触及“约束条款”的管理人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途径。

四、结语

远观未来,有限合伙制的结构设计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高度契合性,它所蕴含的合伙文化更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业长青的灵魂。通过在我国实践中不断尝试、探索、规范与完善,有限合伙制将逐渐成为主流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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