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维超
厦门市同安区公证处,福建 厦门 361100
我国社会发展快速、法律制度逐渐健全,其对公证实务活动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公证本身能够有效避免财产纠纷,有效保护个人权益,特别是转继承作为公证实务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它有效维护了权益的相关继承权利。当然,由于继承权益问题过于复杂,所以目前我国的转继承公证实务工作还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亟待解决。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或者在实际继承之前死亡,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接受继承权的一种法律继承制度,这其中本应接受继承遗产但已死亡的继承人就转变身份成为“转继承人”。在转继承法律制度中包含了4个特点内容:第一,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被分割之前的时间范围内;第二,被转继承人所接受的来自于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是合法的;第三,转继承人拥有继承权;第四,被转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或接受继承权的相关表示权利。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转继承权相当复杂,而它在现实的公证实务实践活动中也是存在诸多瓶颈与法律困境问题的,下文简单介绍两点。
在公证实务活动中是否存在转继承问题争议很大,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声音:第一种观点表示公证实务活动中是不存在转继承问题的,因为转继承本身涉及法律问题,其所公证的内容也是对现有事实的认定,因此需要确定转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的状态后再开展遗产分配工作,而针对遗产的分配则要由法院认定后才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