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波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驻马店 454650
司法权在三权分立实行的国家中,是与立法权、行政权比量齐观的一种公权力。虽然我国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司法却是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免受公权与私权侵犯的最后一道阻拦线。我们可以把司法体制对法律的作用,比作交通信号灯对城市川流车辆的作用,伴随着城市车辆的增多,道路条数与岔口的增加,交通信号灯也需要做出相应的改革变化。同样,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矛盾凸显相伴,司法体制改革也就势在必行,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的就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对策。
当前我国一些试点省市的员额法官任选机制得到了改革,但还有一些省市的员额法官任选机制仍旧存在问题,虽然最高院制定了首批员额法官任选的指导意见,但是因为时间紧任务重,改革又关系着各方利益,因此一些法院在依照实际制定选任办法的时候难免存在照顾、退让以及“一刀切”的行为。因此,入额的法官素质和能力都无法得到保障,一些选任出的员额法官不一定能实际办好案,而优秀的法官却落选了[1]。
因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行,以及最高法院对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的调整,促使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大大增加。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2018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达到了2800万件,创下了历史新高,而基层法院的案件受理数上涨尤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