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春雨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企事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正规程序,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就运用债券,彩票,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等发行方式向社会大众进行资金的筹集,并且承诺大众会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以实物,货币或是其他的方式像购买各种发行集资的投资人以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方式回报的行为,就叫做非法集资。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的变化,从传统向计划经济转变,很多企业为了让自身的经营模式更大,就会在市场中开发更多的新项目,并以南方居多。而更多的中小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除正规的筹集方法外,也想了更多的办法并以非法集资为主。而非法集资就是利用我国的法律法规在金融方面的漏洞而采取的集资方式,这种方法能够达到成本快速增加的目的。近些年,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整幅度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企业存在破产的危机。为了能够快速的寻求资金,融合于企业发展,非法集资则成为大多数企业筹集资金的首选,而这类案件也由此不断增加。另外,还有很多非法集资的活动出现的比较早,也比较隐蔽。但也因为金融风暴的影响对企业发展造成了很多问题,甚至与资金链条断裂的现象,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大批量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