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2019-12-13 17:53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
关键词:监护权合法权益监护人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未成年人权益遭到侵害的案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当而引起的,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反响,但是相关监护人通常只是受到了批评教育,难以从根本上转变他们的陈旧思想,致使他们屡教不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极有可能会诱发刑事案件,此时悲剧已经酿成,可谓悔之晚矣。一桩桩惨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值得我们对当前的法律制度加以深思,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条款已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相关权力机关和职能部门受到法律和伦理的约束无法对未成年人监护实施有效干预,使得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这一现状亟待得到改善。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使之在更多的地区加以施行,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和警示监护人,让未成年人摆脱受害者的命运,可以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对于我国法治化建设也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基本理论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有着多种学说,而这些学说通常是不够全面、客观的,其中权利说和义务说都比较偏颇,没有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监护的真正内涵;权利义务一体说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加以融合,却没有深入挖掘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对监护人的职责予以详细说明,忽视了司法制度的公益性。实际上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只是剥夺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照顾权、财产管理权及法定代理权,双方在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并不一定会发生改变。当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或者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相关人员或单位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经由法院做出判决,未成年人监护权就会被转移给其他亲属,监护人将会失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具体时效不定,这就是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基本内涵。

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现状分析

一直以来,相关专家和学者都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到了非常丰硕的研究成果,然而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方面却鲜有学者涉猎,只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中简单介绍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缺陷是比较突出的。在国际社会上关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一直备受重视,发达国家普遍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采用何种措施对其进行救助,即使是父母存在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也会得到法院的干预,如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并行、TPR制度等,给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修正提供了可行的思路。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国情国策,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加以完善和运用,已经势在必行。

三、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议

(一)在立法方面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1.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提升到法律高度

鉴于当前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尚未提升到法律高度,给该项制度的运行增加了阻碍,难以对监护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将失去公平性与公正性,因此,要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要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写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公权力干预原则和穷尽原则,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救助。

2.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情形的限定和完善

首先,如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精神暴力,例如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面的精神暴力,则可认为监护人具有家庭暴力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犯,这种情形应该列入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其次,监护人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同样需要成为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情形之一,以此来强化父母财产与未成年人财产相互独立的意识,确保未成年人财产能够免于受到父母的侵占。

3.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请求权主体

第一,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享有监护权撤销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青少年相关法律,指定除了父母之外的其他熟悉案件情况的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检察机关在监护权撤销案件中处于请求权主体地位,全程参与到相关案件中,只能够向法院提供书面材料,对诉讼方予以大力支持;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凭借社会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出独立诉讼。

(二)建立救济与保障机制

监护权撤销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而是应该与事前的干预监督以及事后的观护监督有机联系到一起,通过构建完善的救济与保障机制,确保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行为得到全方位的监管,这样监护权撤销才能被合理应用到司法实践中。

1.构建监护监督机制与评估机制

事前监督机制的构建可以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一经发现监护失当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当然了,我国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与其他部门形成联动,将对监护人的监督当作是一项常规化工作来开展。与此同时,评估机制的建立也非常重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观察,那么任何监护失当的现象就会无所遁形。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要从未成年人所处环境、身心健康情况进行评估,作为监护权撤销的主要参考依据,社会救助部门还要向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2.设立监护权中止制度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包含监护权中止制度,对于那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处理过于强硬,不够柔软,需要将监护权中止制度添加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监护人资格中止条件,在监护人资格中止期间未成年人应该如何安置,以及监护权中止后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对监护失当的监护人在监护权中止阶段的具体表现进行考察和记录,将书面材料提交给法院,法院将判决是否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只有发自内心悔改,表达出想要重新抚养未成年人的意愿,并通过考察的监护人才能重新取得监护权,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监护人其监护权就会被剥夺。

(三)恢复监护权的申请时限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最好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父母,有些父母因一时之错被撤销了监护权,需要为双方保留必要的联系,给父母提供恢复监护资格的机会,让孩子可以在父母身边成长,满足他们的情感需求。依据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监护权被撤销以后,其抚养义务并不随之消灭,还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及因监护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此举既是亲情的延续,又为以后可能的监护权恢复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机会。倘若监护人想要恢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原监护人可在其资格被撤销后的三个月至一年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其二,在原监护人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并且应当征求现任监护人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其三,法院经调查与评估,认为原监护人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的,可以作出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裁决。该规定使恢复监护权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得以细化,提高了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然而,有些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不能在短期内得到矫正,如监护人自身品性恶劣,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责任意识缺乏,导致监护失位;监护人因沾染恶习导致监护失能等等,当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以后,1年之内不能够提起监护资格恢复的申请,直到确定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发生

了实质性的转变。同时,在亲情最终回归圆整的问题上,法律法规不应设定时间上限加以阻却,以满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任重而道远,当前理论大多不够细致、完善,存在着一些缺陷和漏洞亟待弥补,必须要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提升到法律高度,建立健全的救济与保障机制,恢复监护权的申请时限,以此来展现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司法价值,确保其作用的最大化发挥,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有益于他们身心健康的监护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

猜你喜欢
监护权合法权益监护人
自流井区:即时调处欠薪案件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青海: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问题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前妻带孩子再婚,我还有监护权吗
青少年合法权益 我们共维护
为游客的合法权益支起保护网
菲律宾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之规定于我国的借鉴
School Admission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