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赫成刚
为规范和统一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今年的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结合学习,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暂行规定》笔者有以下观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伊始出台的3部行政规章,均是对市场监管行政权力事项程序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程序先于权力、程序思维即法治思维核心精神的把握。原则是精神的体现,宜把握以下三大原则对《暂行规定》进行理解。
市场监管的组成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惯例,原来都有各自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在日常办案中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和不断完善。尽管在大多数具体的程序、步骤甚至时限上略有差异,但相近性很强。因此,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暂行规定》不是对原来各部门规定的推倒重来、另起炉灶,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好中选优吸收和延续了原各部门规定中诸多好的做法。
原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均早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最近修改期限,在一些具体程序要求上难免存在着滞后现象。同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特别是《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法证据调取、固定和保存等都有新的要求。因此,《暂行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其中可借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