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

2019-12-14 11:04刘梦茜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水准力度知识产权

刘梦茜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200

一、知识产权的立法背景

中国的法律大多源于国外,对于当时正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而言,知识产权法的建立更多的是被迫的,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来自于国际的压力使得知识产权法被迫成立。虽然说知识产权法成立于1986年,发展至今也不过短短的三十多年,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很久之前便已经形成。在过去的几十上百年间我们一直都在被动的接受与学习,也正是基于此才使得知识产权法被动的建立起来。但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被迫建立的知识产权法与我国的基本国情不断的碰撞,在一次次的摸索之后,经过几次对知识产权法的修改与完善后,才使得如今知识产权法的使用从被动过渡到了主动。

从知识产权法建立至今的这三十多年,是改革创新的三十年,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法从重建到发展再到完善的重要时期。

(一)知识产权法的重建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开始重建,于1986年颁布了知识产权法的成立,后颁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法进行补充完善。此时的知识产权法只能符合当时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属于一个过渡时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保护方面不完善,但总体而言,基本符合当时国家的综合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发展

二十世纪初,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在此之前,颁布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法规,也因此使得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符合国际公约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标准。仅仅十年间便完成了一个从基本水准到国际水准的发展,不但是国际上无形的压力在推动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更是因为中国的快速发展,为了迎合自身的发展诉求,不断地进行着更新完善,是知识产权法从被动到主动的一大关键时期。

(三)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完善

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知识产权法已经是处于主动状态。应国家领导人的要求与时代的发展需求,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的法的不断发展,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不但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多次的修订,更是颁布了符合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标志着中国从适应知识产权法到成立新的知识产权法的一个过渡。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应当与国家的发展水平相匹配,根据不同的发展时段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也与之相符,其保护水平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只用了十年时间,便实现了从符合国家基础水平到符合估计要求标准的发展,这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不同的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的看法不同,因为每个人看问题的角度也是不同的。就我而言,我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与中国的综合发展与国际的实际要求进行综合考量。

从国际上出发:(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远远高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要求,而国际公约是各国立法的最低底线。(2)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仍然难以望其项背,其无论是科技还是经济的发展,都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要求更高,一般而言,由国内的专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单方或多方进行保护。但是用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来要求中国,从根本上而言就是错误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发展中国家而言也是属于名列前茅的。

从国内层面出发:(1)从正面来看,1986年知识产权法成立之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符合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例如:《商标法》、《专利法》等。到后来为了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又对计算机技术、集成电路技术等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当我国进入计算机网络时代时,又新增对网络传播权的管理,加大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知识产权法保护力度在逐步的提高,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保持一致。(2)从侧面而言,国际公约的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力要求普遍高于国家本身的执行能力。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本身就是具有极高水准的。地方区域可能因经济发展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而言,都是高于平均水准的。

综合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发展中国家中而言,处于领先地位,如果不考虑其执行能力等,其保护水平早在20多年前就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

三、知识产权的文化基础

法制社会的诞生源于法律的建立,无论是对发达国家法律的借鉴,还是国际法制的应用,对于中国的法律发展而言,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对舶来法律的理性选择,师夷长技并为自己所用,在对舶来法律理念进行研究时,对本国的国情进行考量,二者相结合并最终构建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如果将借鉴的知识产权法的部分比作“硬件”,那么“软件”就是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我国民众在对于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的认知力度不够,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形成一定的知识产权文化仍需要不少的时间。而这种局面的形成,我们自身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1.受到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传统文化历史悠久,而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属于舶来品,没有相应的文化基础,而在二者碰撞的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反应使得人们在对知识产权的接受能力不足。2.社会对知识产权法的认同度不够,因为一直处于被迫接受的状态,虽然已经过渡到自身所需,但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大众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大多停留在法律的层面上,对知识产权法的需求不高。而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利于发达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也引起人们的不满。3.知识产权的法律文化欠缺,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发展时间并不长,因此文化文件体系还未建立,而普通大众知悉知识产权的概念也仅有短短十来年。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是需要日积月累的,虽然是外来的文化,但我们并非一味的去接受,而是融合了中国的国情,建立起适合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法。

本文只是从知识产权的其中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研究,知识产权法未来的发展仍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要想实现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这一大步,必须加强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各个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对知识产权文化进行培养,鼓励创新精神,同时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意识。改革发展需要创新,经济的发展需要创新,而我们的创新需要保护,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应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的发展续航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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