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在教学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2019-12-14 16:05金彦岑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有偿法治法律

金彦岑

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 226000

在新时期的中国,依法治国已然成为了重要的战略方针。而教育事业作为兴国之基础,强国之支柱,依法治教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中小学教师作为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活动的重要实施者,也要肩负起依法执教的重担。但是,在广大中小学教师队伍中,仍有一些教师由于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在教学中出现一些违反教育法律及各项规定、标准的行为,从而给学校及自身带来了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探讨并归纳中小学教师在教学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这不仅能够帮助教师在日后教学中有效规避一些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还能够推进落实依法执教,深化教育事业改革。

一、中小学教师在教学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含义

中学教师在教学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指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无视法律,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导致因违反法律或规章制度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1]而本文所说的“法”,不仅包括从法源意义上理解的较为狭义的“法”,而且包括从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层面来理解的“法”,可以是政策、制度、学校的自治规范等。基于以上对“法”的定义,以下就根据现行的各教育法律及规章制度等来阐述中小学教师在教学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中小学教师在教学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的类型

(一)中小学教师在采取惩戒措施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体罚、辱骂学生

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第三十六条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应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但虽有这么多法律法规三令五申地强调教师禁止触碰体罚、辱骂学生这根高压线,在各地中小学中仍有不少教师顶风作案。层出不穷的体罚事件使得社会一度对教师产生了信任危机,再加上处于如今法治社会下,学生和家长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更是导致了许多教育法律纠纷案件的产生。

【案例】2018年12月17日,吉林某县初中教师屈某由于学生从某没有完成作业,上课扰乱课堂秩序,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多次辱骂并掌掴从某脸颊。事件被曝光过后,该县教育局依法给与屈某记过处分,并取消所有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调离工作岗位。对该中学校长给予警告处分。并对该中学通报批评,责令该校党支部向教育局党组织做出深刻检查,取消该校及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先优选资格。

在教学中,此类体罚、辱骂事件层出不穷,然而这样的惩戒不仅无法达到教育学生的效果,而且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加剧了师生矛盾,造成师生关系紧张、学生学习更加糟糕的恶性循环。[2]此外,教师自身也会因为触犯一系列法律法规而“引火上身”。因此,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定要严格把握好惩戒的尺度,选择恰当的教育方式,严禁一切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

(二)中小学教师在作业布置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学生作业负担过重

我国相关教育规定对中小学学生作业量、作业难度、作业方式、以及批改形式等都做了明确要求。关于作业量,《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严控书面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高中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关于作业难度,《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要科学合理布置作业,作业难度水平不得超过课标要求。”关于作业方式,《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第五十五条规定创新作业方式,避免布置重复机械的练习,多布置科学探究式作业。可根据学生掌握情况布置分层作业。关于作业批改形式,《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但在现在的教育中,仍有大部分教师对这些规定置若罔闻,一味地布置大量作业,给与学生身体、心理上的双重压力,从而导致了一系列惨案发生。而一旦学生由于作业压力出现一些极端、偏激行为,那么教师也难逃其咎。

【案例】2016年,1月、4月,甘肃两名中学男孩因作业问题自杀。2017年8月,南通一名12岁女孩因不堪作业重负于夜里跳楼身亡。2018年9月,河南一位10岁小男孩因为不堪作业负担和压力从跳楼身亡。

在某一搜索引擎上输入“作业、自杀”两个关键字,竟然跳出四百多万条相关信息,由此可见,虽有“减负”的呐喊,中国学生受作业迫害情况仍然十分严重。这也提醒中小学教师在布置作业时,一定按照相关教育规定,切忌随意而为。同时,还要注意作业形式灵活多样。最重要的是各学科教师应当在相互协商后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置作业总量,让学生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家庭作业,真正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减少学生的身心压力。

(三)中小学教师在课后辅导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偿补课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条规定:“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教育部于2015年颁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设置了六条“红线”,明确“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此外,各地省级或市教育局也有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整治令。如长沙市教育局于2019年3月21日出台了“最严违规补课整治令”,明确违规补课教师列入师德黑名单,向社会公布。违规补课被查处两次以上的教师,直接取消教师资格。

【案例】2018年5月,南通启东市初中教师季某在一小区对其任教的20名学生进行违规补课。经查实后,启东市教育局对其作出以下处分:取消季某本年度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由学校将其违规补课行为纳入本学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按照人事管理程序将其调离原学校,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由以上案例可见,在我国教育体制内,对有偿违规补课是持零容忍态度的,一经查实,严惩不贷。事实上,有偿补课不仅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更是存在一系列弊端。

首先,有偿补课与义务教育理念、素质教育理念背道而驰。小学、初中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此阶段的教育具有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而教师通过给个别学生进行课外补习并收取费用显然不符合义务教育的要求。不仅如此,学生被迫在课外时间进行补习更是与素质教育理念相违背,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

此外,有偿补课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这里的公平主要指教育过程中资源的公平享有。有偿补课是市场经济行为,属于正式学校教育外“买来的”教育资源(主要指师资资源),通过集中优秀教师队伍,给“付费”学生进行小班甚至是一对一授课。只有经济条件好的学生可以获得这种资源,对没钱参与的学生来说,就是一种教育不公平。[3]

因此,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已经从以前“自觉抵制”的对象质变为法律上的禁止对象。中小学教师一定要明白有偿补课的严重性,面对家长的补课要求要自觉抵制,主动拒绝,不能让因材施教变为因“财”施教。

(四)中小学教师在与学生家长交往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收取礼金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条,《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师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此外,《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分别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当下,由于大班授课的模式,教师无法在课上照顾到每一个学生。因此,便有家长通过给教师送礼送钱来换取教师对孩子的关注。于是一些对子女寄予厚望又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家长,与面对生源不断增长而力不从心的教师之间便共同结成了送礼和收礼的利益链,并且许多学校都存在着这样的利益链。

【案例】2018年11月,一篇哈尔滨家长公开信在网上曝出,将矛头直指该市某知名小学教师的收礼乱象。这封公开信在哈尔滨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家长群体对教师收礼现象的集体声讨。据记者走访发现,给教师收礼在该中学已成为了“公开的秘密”。小到送钱送卡,大到送貂皮送车。并且,据家长反映,教师的态度的确会因送礼与否受到影响。[4]

像这类被曝光的教师收礼现象还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则是“暗中交易”。但一经发现,教师必将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而要杜绝这类现象,教师自身必须认识到收礼这种行为带来的弊端。教师收礼一方面会导致社会对教师信任度、对教师职业纯洁性的认同度降低,影响教育发展。另一方面会导致学生对学校的教育公平产生怀疑,甚至对教师产生抵抗心理。此外,还会造成学校校风、师德日益败坏,严重影响学校的声誉,使学生归属感降低。[5]法律法规虽未明确家长不可以送礼,但明令禁止了教师不可以收礼。因此,中小学教师要端正自身作风,严于律己,拒绝金钱诱惑,廉洁从教,保障教育公平。

三、中小学教师在教学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的规避

(一)国家完善教育立法,加强教育执法

目前,我国已有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但这些法律都是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去制定的,有时难以细化到具体的教学中。例如国家规定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却又没有相应的法律去界定何种行为在教学中属于体罚,何种行为又属于教师采取的正常惩戒,因而导致教师在采取惩戒措施时,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出现一种“教不严师之过,教得严师之错”的尴尬情况。国家应尽快健全、完善、并细化教育法律法规,让中小学教师在依法执教的过程中有具体的“法”可依,也让教育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有可操作性的“法”参照。

此外,由于教育法规实施不力,教育执法部门对违法现象惩戒不严,导致部分教师知法犯法。这便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专业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使得教育法律法规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二)各校健全学校章程,制约教师权力

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政府、社会及学校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是学校的“基本法”。从外部环境看,完善中小学学校章程能够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实现“按章程自主管理”。从内部治理看,完善中小学学校章程能够理顺学校内部各种关系,特别是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避免学校及教师工作的随意性、人治化、官僚化,从而起到有效规避部分教育法律风险的作用。[6]

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一般指教师在学校中对学生、班级和课程等教育资源所具有的权力,与教师的正式职位联系在一起。[7]关于权力、教师权力,在传统历史的浸染中,这样的词汇本身就含有一种贬义的意味,权力等同于控制、压迫、命令,使作用对象臣服。[8]因而对于教师的“权力”要时刻提防,警惕其衍生出种种劣果。而用来约束教师权力的标准就是学校及教育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三)教师自觉提高法治意识,加强教育法治实践

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实际上,教师的法治意识就是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法治观念先行,有了法治观念意味着教师自觉认同和推崇法律权威,有了法治的信仰和情感,这样教师才会自觉去知法、守法和用法。此外,中小学教师应明确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类型的教育法律法规风险,警惕教育教学中的法治缺失,做到教育工作应从不伤人开始。

加强教育法治实践意味着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依法执教,明确法律的权威地位,自觉通过法治实践锻炼自己的法治思维。中小学教师加强法治学习,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做到道德自律,法律自觉,这不仅是中小学教师学会自我保护,规避法律风险的需要,也是其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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