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

2019-12-14 16:05高世崇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公证当事人

高世崇

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河南 平顶山 467000

网络在人们生活之中占据的分量越来越重,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也在不断地增加。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司法工作的有效性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是,也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犯罪。当网络犯罪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受害者可以搜集电子证据,通过实现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为司法案件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点

以数字形式保存的证据信息就可以被称之为电子证据。在司法案件当中,当事人所提供的电子证据与传统的实物证据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也都可以作为司法案件的审理凭证。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而生成的,借由数字化形式存在于储存设备之中。这就意味着电子证据可以在传递过程中被多次复制,而且可以做到原样复制。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电子证据的特点。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电子数据的实质是计算机语言,只有依托于电子设备才可以实现储存和使用。通常,电子证据的应用和处理都需借助于计算机来完成。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非单一性。严格来说,电子证据是一个泛称,无论是文字、图片还是音视频,只要这些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表达,就都可以被称为电子证据。最后,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和脆弱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于它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记录和反应,并不受人的主观意识影响;而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也与此相关,电子证据主要被保存在计算机或移动存储设备之中,极容易因设备或网络问题而导致信息丢失或读取失败,证据的有效性也难以得到保证[1]。

二、电子证据实现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

当事人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证据进行依法验证和收存,以保证证据的长久有效性的活动被称为证据保全公证。这一举动能为司法证据提供有效的保护,使证据具有稳定性以及长久性。当司法证据的形式发生了变化,逐渐发展为电子证据时,其保全公证形式也应该随之变化。所以,电子证据需要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让电子证据真正地满足司法案件处理所需。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了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后,相关部门会采用计算机技术提取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中的有效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依法审核与处理,而后收存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所以,对电子证据而言,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十分重要。

(一)让电子证据能发挥法律效力

对电子证据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可以让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得以发挥。在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作用应该具备三个特点。第一,真实性;第二,合法性;第三,相关性。要保证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则这三种特性缺一不可。通过公证可以让传统的实物证据拥有这三种特性,而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则可以让电子证据具备这三种特性,即具备法律效力。当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后获得了法律效力时,就可以被合理地应用于法律纠纷处理中,可以为当事人的维权行动提供依据。

(二)让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使用电子证据

被应用于法庭的证据需要通过采证、举证、质证以及审证等多重考验后才能被允许使用。这一过程极为繁琐而且容易出现风险。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后电子证据无需经过其他采证流程,可以被法庭直接采用。若当事人提交的是电子证据,而此证据已经实现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那么只要法官不对公证机构提出质疑,此证据就拥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审查中可以直接被采用。以某民事诉讼案件为例。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经由律师,直接向法院提交了经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电子证据,而该证据在法庭上被直接采用,极大程度地缩减了诉讼处理时间,为司法工作人员的采证工作减轻了负担。

(三)让电子证据具有法律证明力

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导致了其证明能力存在缺陷。电子数据并不是真实存在的数据,一旦被损毁其完整性就会出现缺失,无法发挥其证明能力,电子证据就失去了价值。而当电子证据经过了网络保全公证之后,其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储存、传输的可靠性就得到了保证,可以被依法保存。当电子证据完成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之后,电子证据作为“复印件”的弊端就会消失,其法律效力以及证明能力与“原件”相同[1]。也就是说,通过实现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电子证据的法律证明力能够得到保障和提升。

三、结论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与传统的实物证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网络时代背景下,电子证据的出现填补了司法领域的空白,让司法工作的开展更具全面性。为此,相关工作人员要对电子证据的特点以及优势有明确认识,并建立合理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让电子证据的作用真正地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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