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不作为下的法律救济问题

2019-12-14 16:05任梦梦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行政法救济法定

任梦梦 孟 翔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我国的法律历经许久才得以从以前的零散条例到如今形成的完整体系,行政法的发展相对民法、刑法发展较慢。十八大正式提出的优化性政府促使行政法的发展步入正轨,但行政不作为存在的法律救济问题依旧没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矛盾日渐体现了出来,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思考。所以为了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我国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分析行政不作为下的法律救济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述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及其它工作人员原本具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实施行政行为,却没有实施该行为并呈现消极的态度不履行其责任和义务。行政不作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和对象、判断标准以及法律效力。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人或组织,而行政不作为的对象则是行政相对人,依据是法律法规对主体提出诉讼的自然人等。判断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是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准,在行政主体不完成或者拖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行政相对人则可以就行政主体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效力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形式,如果是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则不作为自身是不会有法律效力的,但若是违法的不作为必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情形。

二、分析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助问题

(一)起诉期限界定不清晰

例如,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行政主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将不动产及其他情况分别延长二十年、五年的保护期限作为特别规定。法律还规定了在一定申请期限内若行政主体未作出相应的法定行为,行政相对人则可以通过使用法律救助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由于行政不作为的隐蔽性特点,虽然有特别情形规定是可以延长时期,但是因为行政不作为没有具体确定起诉期限的起止时期,以至于起诉人也不清楚到底是从何时开始计算起诉时效的,最后可能会错过最佳诉讼时期。

(二)受理案件范围不广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较缓慢,但在几年前修改了《行政诉讼法》,例如,根据该法第十二条中第三款、第六款等条款可知,由于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法定情形可以提起诉讼的有:在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不予回应或者对其回应不服的情形;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情形等。总而言之,我国法律还是扩展了一部分行政不作为内容,但还是没能完全改善行政不作为受理案件的范围,就如当今的政府没有履行法定职能的情况下,法律也并没有将此划分为行政不作为。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助措施

(一)加强法治建设

当今我国文明法治社会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慢慢地改善当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尤其是行政法在各类法律中处于劣势的状态,突出的问题也较多较为频繁。所以考虑到这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机构应该合理划分各类司法机构的权力职能,防止出现相互推辞的情况发生。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进行修改完善,同步法律程序上的实施,加强法治的建设。

(二)培养公民维权意识

行政不作为的持续存在一方面是行政主体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则是公民对于行政不作为的不太理解,所以给公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寻求法律救济,所以培养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尤为重要,我国也应当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犯。在公民司法意识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有助于法治社会的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由此观之,我国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对各类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发现我国的行政法的完善要建立在我国的国情背景下,对突出的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其内容、特点、情况等。然后重点注重行政不作为下的法律救济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不足的方面,努力探寻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式,从加强法治的建设、培养公民的维权意识等各方面措施,更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的完善,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心,有效地促进我国的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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