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奖励鲁国人赎回同胞制度谈起
——立法要体现“义”与“利”的平衡

2019-12-18 07:15胡建淼教授创办
21世纪 2019年12期
关键词:老楼子贡鲁国

胡建淼教授创办

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是生活于真空之中,不可能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孤独地生存。那么,个人的利益就会与他人的利益发生依赖或碰撞。这里的“他人”包括另一个人,也包括由许多别人组成的集体和国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就是立法的使命之一。一个人只关注自身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那是只讲“利”不讲“义”的“小人”,受到众人鄙视;一个人只关注别人利益不在乎自身利益,那是只讲“义”不讲“利”的“圣人”,实属才数。国家的立法既不能让“小人”得志、“小人”得利,也不能天真地要求所有人成为“圣人”。立法必须关注“义”与“利”的平衡,否则,法律会走向立法目的的反面。

有一则故事为大家所熟谙。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规定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不仅对他的赎金给予同额补偿,而且还对他的赎买同胞行为给予奖励。这条法律一实施,大大激发了鲁国人赎回同胞的积极性。不到几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由此得救,重返故国,鲁国国力也顿时大增。

后来,孔子的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腰缠万贯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却拒绝了国家对他的补偿和奖励。他不仅自己这么做,还高调宣扬:赎回同胞应当是每一位国人的义务,为了国家利益人人必须无偿地为国尽力。

孔子得悉此事后,将子贡叫来,大骂一顿,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子贡不解,请教老师:何理之有?我不仅自己带头无偿赎回同胞,还号召大家也无偿赎回同胞,怎么反而“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解释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既求“义”,赎回同胞,增强国力,也有“利”,给赎回同胞者补偿和奖励,使他们经济利益上得到平衡,使“义举”得以持续。这样,行“义举”的人不仅得到大家的赞扬,而且经济上不会受到损失,长此以往,愿意做“义”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

孔子进一步解释说:子贡你的所作所为,固然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同时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义”必须是“无偿之义”。这样一来,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而且国家也可能因此取消原来的补偿和奖励制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鲁国人在国外看到被卖为奴婢同胞,再也没有积极性将他们赎回,只得视而不见。

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打破了法律对“义”与“利”的平衡。其结果确实导致了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国家立法是如此,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许多政策也是如此,如果立足于将人看成是“不食人间烟火”,没有利益需求的“圣人”,不兼顾“义”与“利”的关系,这种政策肯定行不通。现实中类似的例子并不少见。

记得十几年前我在大学工作,那时几乎所有大学都不让出租车和社会车辆进入校内,理由很简单:为了校园安全。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我第一次提出:应当允许包括出租车在内的社会车辆进入校内(换牌登记就行),以方便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倾刻受到一片骂声,特别是学校保卫部门。你看今天,几乎所有大学(包括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都允许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区别在于哪里?最大的区别是:那时社会车辆进入大学,不允许学校收费,现在允许了。这就是说,那时的政策只讲“义”,不讲“利”,社会车辆进出大学,学校不得收费,学校就会以“校园安全”为由拒绝任何社会车辆进出校园;今天的政策,已注意到“义”与“利”的平衡,社会车辆进出校园学校可以收费,大学就会以“方便师生”为由允许社会车辆进出校园。我以为,大学“方便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是“义”,收费是“利”。为了“方便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地符合安全条件的大学,应当允许社会车辆进出校园,同时以适当的收费来调控进车数量和弥补校园管理成本的增加,这本身就是正当的。

还有另外一个例子。在中央和国务院的关心和支持下,老楼安装电梯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已在全国推开,但是困难重重。其中最大的困难是遭到一楼住户的反对。这时也要平衡“义”与“利”的关系。安装电梯是民生工程,让绝大多数住户获益,这是“义”。但是一层住户没有获益,而且可能还分担成本,这就是他们“利”的损失。所以我呼吁:一层住户应当从“义”出发,成全绝大多数住户的需求;但是其他获益住户应当考虑一层住户“利”的损失,以适当方式补偿之。这样才能实现“义”与“利”的平衡。

胡建淼

链接:

民生工程中的“义”与利

北京地区老楼加装电梯自2017年实现“零”的突破后,当年增设电梯就达459部。然而众口难调,老楼装电梯正陷入“一票否决”的困局。目前,住建部倡导全面推行“一门一策”方案,北京各区也有“一门一策”加装电梯的实际经验,若能全面推广,势必会成为老楼装电梯突破限制和障碍的一条有效途径。

有律师认为,“一门一策”符合《物权法》。相关楼门加装电梯供该楼门业主共用,这些设施设备并非由整栋楼业主共用。在《物权法》规范上,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整栋楼必须达到“百分之百”,对于公共设施的管理,《物权法》所要求的是“过半”,即超过一半业主同意即可。而相关部门所要求的“百分之百签字”,可能是取决于工作便利,是对于日后有可能存在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的不同意见做一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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