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及措施探究

2019-12-19 19:35马鑫
商品与质量 2019年43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集体村民

马鑫

天津市蓟州区西龙虎峪镇政府 天津 301900

1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

1.1 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制度将广大基层农民群众从贫苦生活中解放出来,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积极性,对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提升民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这种实行“双包到户”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随着新时代社会治理转型的快速发展,由于受到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和民众认知水平的落后的限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机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更没有涉及到深层次的集体产权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也会限制广大农民积极性的长期发展,从而降低生产效率。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正是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通过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产权自由流动、优化组合、真正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制度基础[1]。

1.2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打破了公社制度的专断统治,赋予了广大农民自由生产和生活的积极性,再加上国家提出村民自治制度,广大农民终于挺直了腰板,“翻身农奴把歌唱”,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但是,由于产权的不明晰、责任的不明确,这种自主经营模式依旧产生很多难题,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也加大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政府对城镇和乡村的优惠政策也存在颇大异议。比如,政府会将国家财政拨款的“大头”交给城镇,将“小头”留给基层乡村,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村地区的经济建设;随着开放、流动的社会转型的步伐加快,大量的农村优秀人才流入城市,农村的人才资源严重流失,造成农村文化建设缺乏必要的条件。正因为如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打破了集体经济的封闭性,将农村的集体资产和资源盘活,从而真正实现和市场接轨,加强了市场竞争力,成为增加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保障,也会使大量的农村户籍优秀人才返乡,加大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诸如此类,都深刻证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必要性。

1.3 变管控型管理模式、扩展村民自治空间

从社会管理体制上来看,人民公社时期的“约束服从型的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并未导向国家可以绕过民众意愿而实行统治的‘威权体制’”。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家政权末梢的单位和集体的组织性和管控力弱化,基层单位制的生活模式也日渐薄弱,管控型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开始解体,村民自治制度开始推行,村民被赋予了广大的自治权利,扩展了村民自治的空间,使广大农民群众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服务的权利[2]。

2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的措施

2.1 充分获得知情权

村两委着重把握正确改革方向,明确改革之后带来的效益和不足问题,从而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在此基础上,村干部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把该项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目标原原本本地传达给农村群众,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在知情的基础上,让农民富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2.2 充分行使监督权、质询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和流程多,其中清产核资是关键环节。清产核资本着实事求是、尊重民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改革真正落实到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其主要任务全面摸清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存量、结构和使用情况,责权、债务的分布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在整个清产核资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并经村民同意,报街道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确定清核资产的日期[3]。

2.3 充分行使民主权

民主权利的实现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最为核心的目标。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顾现实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原则,注重通过村民议决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在整个认定过程中,农民都要被赋予充分的民主权利,在整个认定及再认定的过程中,都会遵循民主决策和规范操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成员股东的民主权利,尊重群众的意愿,并且把公开、公平、公正精神贯穿于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4 参与权的全面体现

股权设置及量化方案的制定都要根据各个村庄的实际情况而决定,因每个村庄的经济基础、人口规模、集体资产、文化水平均存在差异,这就导致统一的大政方针只能去遵循,而不能去具体落实,必须要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进行调整。确认集体经营性资产后,折股量化给有资格的股东享受。今后因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经营性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分配给股东的股权,属股东个人所有。个人股东可依法继承,但不得退现。持股满三周年,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4]。

3 结语

在充分肯定地方各组织、各政府工作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要反思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前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存在问题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从顶层设计上也是一项长远的改革过程,尤其是设计到社区结构的调整与重建,并非短时间内就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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