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及其防治

2019-12-20 04:31鲁兵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20期
关键词:发卡行持卡人信用卡

鲁兵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850000)

一、信用卡套现的危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得知,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将商业银行发行的贷记卡授予的信用额度内的资金通过不正当或非法手段套取现金,同时不支付发卡的商业银行手续费用的行为。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兼具支付和信贷功能的银行卡。我国信用卡市场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的发行量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在银行零售业务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创造了银行重要的利润来源。信用卡业务的迅猛发展成为推动金融零售业务创新和挖掘社会消费潜能的重要推力。但是,在我国信用卡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信用卡的套现问题始终相伴随行,套现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其潜在风险和危害就逐步显现值得相关部门高度关注。

(一)信用卡套现行为严重干扰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信用卡业务在原始设定中被明确地赋予了社会消费的属性。因此,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信用卡的授信总额度被纳入社会消费信贷中,作为社会消费需求的重要指标。原本要投入消费领域的信用卡授信额度被套现出来投入其他经济领域,严重影响了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统计指标的准确性。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将违规套取的资金投入其他经济领域,将对政府后续的宏观政策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扰乱国家金融信贷政策导向,可能导致某些经济部门信贷资金量投放不足或投放过度,进而导致经济产业结构失衡;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将违规套取的资金投入房地产行业或者证券市场等高风险经济领域,将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波动,为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引发局部或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二)信用卡套现行为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信用卡是发卡的商业银行给予持卡人以个人信用为依据、无担保、无抵押的临时性授信支付凭证。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在约定的期限内为持卡人垫付一定额度的资金,并承担该部分授信资金的信用安全风险。商业银行会综合考虑经营成本、风险概率、等因素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发行不同的信用卡产品,并对不同的信用卡产品设置不同的业务处理程序和差异化的手续费标准,以此控制因持卡人失信带来的银行资金损失风险。即便银行设置了许多严格的风控措施,信用卡的持卡人依然能够绕过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程序,在不支付给银行手续费用情况下套取银行的授信额度资金,使得银行的信用卡授信资金完全处于风险之中。即使持卡人套取的资金能够及时还款,没有造成银行实际的资金损失。但是持卡人如果采取“借东补西”的策略,轮番套取多张信用卡的资金,也可以达到长期占用银行资金的目的,从而致使向持卡人授信的发卡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经营成本上升。除此之外,如果有不法的POS机特约商户勾结信用卡持卡人违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活动,信用卡持卡人基本不会向银行还款,收单机构面对这种事先有预谋的套现可能会被发行信用卡的银行索偿,此时收单机构有损失资金的风险。

(三)信用卡套现行为不利于管控过度负债。持卡人违规套取信用卡资金,此种行为脱离了真实的消费情景,这种虚构的消费记录,可能会导致发卡行给予信用卡持卡人更高额度的授信,进一步提高信用卡持卡人的负债,致使持卡人负债率过高,也就是负债过度。当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持卡人有足够的收入还款;一旦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持卡人的收入减少,甚至失业失去收入,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卡债危机。这并非危言耸听,在世界上有些地区和国家已经出现过严重的卡债危机。比如,从2000年开始我国台湾地区开始着力打造信用卡市场,此后五年信用卡业务在台湾地区得到迅猛发展。但是,到了2005年,由于台湾地区经济发展增速过缓,人民收入还保持在几年前的水平,在下行的经济周期中导致信用卡持卡人更加依赖刷信用卡生活,而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却在下降或者说没有提升,最终卡债危机爆发,发行信用卡的银行资产状况不断恶化,最后引起台湾地区的系统性金融危机。而我国发行信用卡规模巨大,一旦出现信用卡债危机,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信用卡套现行为不利于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部分不良的中介机构在给持卡人办理套现、还款等业务的过程中,会接触到持卡人的一些个人敏感信息。这些敏感的个人信息极有可能会被不良中介机构卖给不法之徒,后果将十分严重,比如持卡人身份被他人冒用、信用卡被盗刷等。而且,如果信用卡发卡行、银行卡清算组织、收单机构通过监测系统发现持卡人有套现行为,持卡人将会被信用卡发卡行列入金融服务黑名单,甚至会被发卡行降低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或者封卡处理。如果持卡人恶意套取信用卡资金达到一定数额且拒不还款的,持卡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即使信用卡发卡行没有及时发现持卡人套取信用卡资金,持卡人将套取的资金挪作他用,导致资金损失,不能够在还款日归还银行款项,也将导致信用违约。发卡行会将持卡人的违约信息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持卡人会遭受严重的信用损失。

二、对策及建议

(一)首先,完善涉及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用卡持卡人、POS机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等机构和个人在涉及信用卡业务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于违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各方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从而提升相关各方的违法、犯罪成本,让法律成为打击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利刃。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由涉及信用卡业务的相关的法律条款,但是存在法律条款不完善、法律性质不明确的情况。在涉及信用卡套现的违法责任上,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条款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链接,甚至出现了衔接上的空白。第一,我国法律对于涉及信用卡业务的相关各方法律责任明确不到位。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持卡人套取信用卡资金数额较大且拒不还款,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POS机特约商户进行信用卡套现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极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发卡行向不符合发卡标准的客户发行信用卡,然后持卡人进行了套现行为,那么银行应该负何种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在涉及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处罚上法律衔接不完善。在涉及信用卡套现行为上,对于持卡人来说,如果能够归还银行款项,几乎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可能最坏的结果就是被银行列入黑名单、降额或者封卡。信用卡套现行为只有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才能够被刑事处罚。对于不够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轻微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几乎没有进行处罚的办法。这也是信用卡套现猖獗的原因之一。

(二)对持卡人进行全面的个人信用评价,提高信用卡申请人的申请标准。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虽然上线了个人征信系统,但是对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不完善,导致发卡行对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不能够多维度、多方便的掌握,以至于不能够对申请人进行精确授信。因此,要规范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引导征信机构科学发展,个人征信基础信息逐步开放,向全社会共享。

(三)加强信用卡发卡业务的监管,约束信用卡发卡银行滥发信用卡的行为,控制信用卡套现行为风险的源头。一是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不能以提高发卡量和市场占有率为目标,进行盲目的发展。从而实现信用卡市场由量变到质变,降低银行的信用卡坏账风险,减少银行的损失。二是避免向持卡人过度授信。发卡行向信用卡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应该是基于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估持卡人的资产情况,进行科学、精准的授信。

三、结语

要防止信用卡套现行为,还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信用卡业务的相关条款可以进行微调,厘清涉及信用卡业务多方的法律责任,使得相关各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假如能够能发挥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或许也能够极大减少信用卡套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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