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用卡全额罚息

2019-12-20 08:59文成武谭龙剑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2期
关键词:全额持卡人利息

文成武 谭龙剑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600)

一、引言

央视主持人李晓东状告建设银行一案使全额罚息制度成为关注的焦点。[1]如今我国信用卡业务蓬勃发展,关于全额罚息存废的抉择既关系到信用卡业务今后的发展走向,也启发我们如何更合理地建立平衡金融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利益的规则,从而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我国信用卡计息现状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专营公司向个人和单位发行,持卡人可凭卡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或在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贷功能的信用凭证。[2]我国关于信用卡计息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未按期还款的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透支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则对信用卡计息的利率标准、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做出了规定。《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了信用卡的容差容时还款机制。所谓“容差”,即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所谓“容时”,即各家发卡行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但该公约只是行业自律性文件,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2009年之前,我国银行主流适用全额罚息规则。2009年工商银行率先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随后,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推出容差还款、免除欠款零头利息的政策。但是,容差还款机制实质上只是银行用来缓和大众对“全额罚息”非议的一种手段,其本质上还是全额罚息。

三、全额罚息适用探究-评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最高法院出台的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信用卡全额罚息提出了两个征询方案。

方案一指出,只要持卡人在账单到期时偿还了本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银行就应该按照本期未偿还的金额计算透支利息,体现出对全额罚息全面否定的精神。方案二则保留了全额罚息存在的可能性,但前提是增加银行的合理提示说明义务。另外,对偿还了绝大部分透支额(即90%)的情况,即使持卡人与银行先前已就全额罚息达成了合意且银行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银行也只能按照未偿还数额计算透支利息。可见,对这两个方案的抉择实质上关系到全额罚息的存废。

方案二对全额罚息的认可加重了持卡人的义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通过司法解释赋予银行相应的合理提示说明义务,通过增加银行义务的方式来保障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利益平衡。相反,方案一通过减少持卡人的义务来达到平衡。从增加和减少义务这两个不同的路径来看,减少义务更具有合理性,因为持卡人和银行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法律更多的应该是授权而不是设定过多的义务,否则会导致法律对私领域干预过多,阻碍社会发展。

方案二中“合理提示说明义务”内涵不清。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但“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出现却又产生新的争议。何谓“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有观点认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证明银行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而有的则认为,除了签字盖章,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予以佐证方可证明银行已经尽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法律的价值在于定纷止争并预防纷争的产生。如果法律在运行中不但没有预防纠纷,反而产生了新的纷争,那么法律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以信贷利息为主要收益的经营型盈利模式是现今信用卡业务的一大基本盈利模式。它以经营货币信贷为主,主要收益来源于持卡人使用消费信贷产生的透支利息。[3]信用卡透支利息只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盈利的一个方面,银行还可以通过刷卡回佣收入等其他方式盈利,即使废除了全额罚息,银行还可以通过计算未归还的透支额来收取利息盈利。此外,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励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全额罚息”则违背了这个初衷,反而成为银行大量敛财的手段。利息收入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收益。[4]银行通过适用全额罚息规则,大幅增加利息收入。这是银行为何不改全额罚息“铁规”的关键原因。因此,银行方面所主张的,适用全额罚息规则可以有效防止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其实是银行用于掩盖信用卡业务暴利的“遮羞布”。[5]对金融消费者来说,如果偿还的数额已经不低于最低还款额,那么说明其具有履行义务的善意,与恶意透支的人相比,是值得法律给予保护的。全额罚息使善意的人与恶意透支的人承担同样的惩罚后果,未免有失偏颇。再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额罚息的存在可能会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走上愈发逐利的发展道路,从根本上背离了我国商业银行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过程中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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