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51)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当前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取得的成效而言居功至伟[1]。同时,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步伐越来越快、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环境高质量支撑的需求越来越明显以及水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进入攻坚期的大背景下,总结回顾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其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对于国家高效推动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控制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以及优化水环境管理制度均大有裨益。
我国的水污染控制主要经历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两大阶段。浓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其核心内容为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浓度排放标准)。这一阶段应始于1973年颁布的GBJ4-19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这也是我国第一个水体污染物控制标准文件。经过1979~1989年的水污染控制实践,逐步形成了我国第一套排放标准体系。“排污收费”“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等都是以浓度排放标准为主要评价标准[2]。
总量控制是在排放标准控制无法抑制污染扩大态势基础上提出来的。198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了《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3],该规定明确指出:“对流域、区域、城市、地区以及工厂企业污染物的排放要实行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