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阐述

2019-12-21 07:51刘红英西安市公证处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意定权利义务监护

文/刘红英,西安市公证处

1 意定监护的有关概述

1.1 意定监护的有关概念分析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启动时,法定监护应当自动失效,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是一种尊重人权,填补我国法律缺失度的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的确定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作用。意定监护是一种较为特别的监护制度,是当事人之间自主确定监护,从而提升自身的监护能力以及整体的监护水平,从整体上来看,意定监护的过程中需要监护人之间进行一定的协商,从而更好的确保整个监护程序以及监护机制的完善,最终实现有效监护,保障当事人充分的民事权利,意定监护是近些年来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监护机制,从整体上来看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意义,在我国意定监护具有一定得特点,这些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 民法总则中对有关意定监护的特点分析

1.2.1 是一种契约性质的监护模式

与其他的监护形式有所不同的是,意定监护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具体的监护,这种监护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且可以相互协商的方式进行的一种监护模式,所以在有关意定监护的研究过程中,必须要充分注重意定监护这种监护模式的重要的特点。另外,意定监护的契约性质的特点还表现在在进行监护过程中采用合同的方式进行一定的监护,合同最基本的原则在于意思自治。表现在成年人意定监护中,则为本人在判断能力健全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选择自己中意的监护人,并对日后本人丧失判断能力时方方面面进行监护约定。而作为监护人,是否需要接受本人的要约,并非是法律强制约束,而是基于监护人的自我决定。

1.2.2 公证机构作为公权力进行的介入

虽然意定监护是以一种合同的方式进行双方的契约约定,但是这种合同形式不同于民法中的买卖以及合同的形式,这种意定监护合同也需要通过公证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的约束与限制,也就是说整个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不是绝对的完全的意思自治,而是通过引入公证机构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从而能更加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完全的执行力,这也是国家公权力的真正职能所在。所以意定监护作为监护的一种形式,也更好的体现了监护的一个特点。这也是意定监护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形式。

1.2.3 平衡个体的特殊性与监护制度的特殊性

意定监护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在进行监护的过程中能够更好的平衡个体的特殊性以及监护制度的特殊性,不同的人对于自己的生活有自己不同的需求,在进行监护的过程中如果单纯的采用僵化的监护模式,就难以满足个人利益的需求,所以在进行实际的监护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平衡个体的特殊性以及监护制度的特殊性,只有从这些方面得到有效的平衡,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意定监护的水平,不断推动整个意定监护体制的完善,这也是意定监护所体现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特征。

2 意定监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主要现状研究

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进行了颁布,对意定监护进行了首次的规定,从此意定监护成为了监护制度中的一种主要的监护方式,因此从整体上来看,对于监护制度的有关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意义。民法总则草案第31 条的规定更类似于协议监护,但协议监护不能准确表达意定监护的内涵。但是笔者认为协议监护对于这一监护制度的内涵无法更好的表达清楚,所以需要通过多种监护模式进行一定的规制,采用意定监护这种监护的说法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意义。由于民法总则刚刚规定了这一种制度,所以从整体上来看,这种监护制度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充分地运用,这也是在现实的意定监护中需要充分注重的问题。基于现阶段意定监护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可以知道,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意定监护过程中的主要特点。

3 意定监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3.1 对监护人的人数的规定不充分

目前,从整体上来看,意定监护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监护人数的确定上还不够规范,也就是说现有的法律文件对于有关意定监护的问题研究以及问题的规范上还不够完善,因而造成了整个意定监护的体系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意定监护的有关问题的认识不够全面,当事人在进行意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不能更好地确定主要监护的人员,所以就会在整个司法实践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监护权限的争议,从而导致一定的监护困难,不利于整个意定监护体系以及意定监护机制的完善,因此,从这一问题来看,必须要及时解决这一问题。

3.2 对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不够完善

我国民法总则中对于有关意定监护的规范的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对于有关权利义务的规范没有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进行意定监护的有关策略以及有关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够明确,从而导致整个意定监护的过程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整个监护机制以及监护体系不够玩啥,从而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保护不够完善,另外,如果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够明确,也会让整个监护的过程存在一定的权属争议,从而造成了意定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执行问题无法充分可以解决。

3.3 意定监护的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这也是在现实的意定监护的完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注重的一个问题,现阶段,我国意定监护机制虽然开始执行,但在整体上还不够完善,虽然意定监护有一定的公权力机关进行一定的规制,但因整个意定监护制度的监护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我国意定监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包括从具体的监督人员以及监督体制的健全上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督机制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提升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监护水平,这也是在今后实际的意定监护过程中必须要充分注重的一个关键问题。

3.4 意定监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策略分析

针对现阶段我国意定监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于意定监护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定的策略分析,从而更好地提升整个意定监护的水平,不断推进我国意定监护机制的完善,这也是在研究意定监护中必须要充分注重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4 意定监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4.1 对于意定监护的人数有所规范

在对于有关意定监护的问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要对意定监护的人数进行更加标准化的规范,从而减少意定监护制度在进行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升整个司法实践水平,以下就从两个方面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意定监护人数确定的主要策略。首先,在对有关意定监护的问题的司法判决过程中,法官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行使整个司法的裁量,针对具体的裁量案件进行主要的司法研究以及司法分析,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意定监护协议中的监护人数过多从而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争议,法官必须要充分发挥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利,对于意定监护的人数做出有关规范进行具体的确定,这样也能够更好的弥补现阶段法律上对于这一意定监护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这也是在进行意定监护机制的完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策略。

4.2 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要进行更加明确的规范

关于意定监护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上,虽然进行了简要的说明,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这些简要的规范说明,还不足以应对现阶段整个司法实践以及整个司法体系,因此,首先要从法律层面上对有关意定监护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一系列的约束与完善,为实践提供整个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机制,其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协商上,双方在此过程中也要追求一定的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要更加明确充分,这也是在完善意定监护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注重的一个策略模式。

4.3 完善相应的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在进行有关意定监护的问题研究过程中,我国实际的司法实践必须要更好地完善意定监护监督机制,这些监督机制主要来自公权力的监督以及整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同时,意定监督的大部分主体为老年人,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对于有关意定监护的问题上,从整个司法实践以及司法机制来看,整个研究过程中对于成年人的有关意定监护的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意义,因此必须要更加充分重视意定监护制度对老年人之间的有关应用中关于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隐蔽性证据规则的应用的有关问题,保障老年人在对其真正意定监护制度的权利的发挥,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意定监护机制以及意定监护体制的更好的完善,这也是在进行研究中需要充分注重的又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总之,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让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合法依据,并且在整个司法实践中,整个意定监护体制开始不断完善,也充分运用到了各种监护问题上,因此,对于有关意定监护的问题的研究以及意定监护的问题的阐述,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意义,针对现阶段我国意定监护体系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一定的现实性分析,从而更好地增强我国意定监护的整体机制的完善,不断推动我国意定监护体系的发展,从而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保障整个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合理性,这也是在进行意定监护机制的完善中需要充分注重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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