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化运营下的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

2019-12-22 07:19陈发俊安徽工商管理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23期
关键词:公司化分配制度事务所

文/陈发俊,安徽工商管理学院

1 引言

随着1979年司法部开始恢复重建,在“文革”期间被摧毁殆尽的律师制度也开始逐步建立,并不断探索适合时代背景的发展模式。从律师队伍发展到律师执业机构创设等制度的探索与创新,无不体现着改革之初老一辈同志们的开拓进取、不畏艰难的时代精神。

2 公司化运营的涵义

典型的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是指以公司为模板,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或执业律师组成的“法人制律师事务所”,它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分为内部的公司化运营与外部的公司化运营。内部的公司化运营即首先,通过对分配制度的改革带动产权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产权分离,引入经理人管理,引导律师事务所走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其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管理人与非合伙人参照公司的内部格局,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制衡机制,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最后,建立公司形式的激励机制,刺激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促进内部人员良性循环。

3 公司化运营下的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措施

3.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咨询、会见、告知和取证制度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或会见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时,应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同时应有两名律师在场,避免当事人及其亲友受到“启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收买证人、串供翻供),事发后为摆脱法律追究将责任推托到律师身上;另一方面,律师会见当事人或者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有另外一名律师或实习律师陪伴。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前应告知其如实叙述,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将上述内容记录在调查笔录上,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字确认,签字内容为“以上内容我已知晓,保证所述真实”。调查完毕后,再由当事人或证人就提问和答复的调查笔录内容进行二次确定,并签字按捺手印。若当事人或证人把作伪证的责任推到律师身上,律师能以“双确认”的内容进行抗辩,尽可能地减少执业风险。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应建立证据原件拒收制度,避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遗失证据原件而败诉的风险。

3.2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2015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考试内容;将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扩大至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建立法律职业统一的教育培训制度。尤其是统一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第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第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第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已经从2018年开始正式推行,这标志着已经实行16年的司法资格考试成为历史。《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证法》《仲裁法》中关于司法资格的相关内容也已经进行了修订,同时,也要对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和业务范围进行补充和完善。

3.3 新型分配制度

此种分配制度受到新兴律师事务所的青睐,与有限公司的分配模式最为相似即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大会,下设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设立总经理、监事会或者类似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在收入、支出、分配上统一管理,逐级审批。新型分配制度通常将收入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作为运营成本,一部分作为激励奖金,一部分作为利润分配。分配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个人创收业绩来分配,另一种是按照等级来进行分配,公司化的比较彻底,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3.4 全面调动积极性,业务能力提高、业务范围扩大

在分配制度公司化、管理系统化,人才流通性降低等诸多优势的推动下,律师事务所内部逐步形成良性循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业务能力明显提高。从接待当事人录入系统开始,要经过多次会见、外出调查与核实、制定案件处理方案、组内讨论选择最佳方案、分工负责在系统内完成文书任务、模拟开庭、再次调整方案等一系列比较完善的操作步骤。既减少了工作失误率也使业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4 结束语

在分配模式中,共同协作的分配部分必不可少,这是各合伙人之间的纽带。注重公平分配和效率是人员稳定、发展稳定的必要保障。因此,没有最佳的分配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改革选择。从最初的提成制,各合伙人利用自身的资源聚到一起结成联盟到现在的公司化改革,充分发挥整体的力量,统一经营,走向专业化、集团化的模式。整个过程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历程,也是不同时代的选择。公司化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改革还在继续,各项制度还在摸索之中,是否要立刻进行公司化改革,选择何种分配方式作为改革路径,值得继续去研究和探索。相信在莫测的未来,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在国际舞台上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能够让世界看到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走向更广阔的国际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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