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9-12-26 07:35谢菲菲
智富时代 2019年11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规制舆情

谢菲菲

一、网络舆情概述

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 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1]

根据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中國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占比达99.1%,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6.86亿。[2]“互联网+”时代来临后,伴随着大数据等新产业、互联网社交平台等新应用的不断发展,网络舆情在日益庞大的网民主体的不同声音中不断发酵,由于新兴网络媒介的持续出现、网络信息传播的模糊性、公众法律认识水平的欠缺、网络法律监管缺位种种因素的存在,网络舆情具有自由性、群体性、多元性、导向性、盲目性等特点。

二、我国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问题

我国互联网立法发展已逾二十载,立法工作初具规模。当前我国在网络舆情立法体系也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努力从各个层面落实相关立法,其中有《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等部门规章;另有11月起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以及《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此类规范性文件,共同为依法管控网络舆情提供法律支撑。

尽管我国在网络舆情立法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网络舆情法律规制制度还未健全,还不能达到对网络舆情的有效规制,当前我国现有法律位阶不高,对于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大多停留在行政规章的层面,且各法律法规间存在内容重复或冲突、对利用网络舆情违法犯罪行为还界定模糊,网络舆情与司法公信力存在冲突等问题。

三、路径探究:完善网络舆情法律规制体系的有效对策

(一)构建顶层设计,完善我国互联网网络发展战略

我国需要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外互联网网络发展战略中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互联网网络发展战略,依法管控网络舆情,对网络舆情进行良性引导:一是依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等纲领性文件,明确我国互联网网络发展战略,并围绕战略目标稳步实施;二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信息化发展道路,实施网络强国战略[3],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推动舆情治理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筑造网络安全的“防护栏”;三是深化网络安全理念,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有效应对网络舆情,在“互联网+”时代下运用大数据等新产业监测网络舆情动向,推动网络主流舆论话语建设;四是树立全球战略眼光,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积极应对国际社会对我国网络发展战略和网络舆情规制的挑战,维护网络空间和平与安全。

(二)加强网络舆情相关立法,建立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新兴舆论场伴随着互联网信息的快速传播而不断涌现,利用网络舆情实施犯罪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我国应当针对网络舆情的特点和发展形势,结合现有的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的互联网安全保障法,制定专门有关网络舆情管控的相关立法,对网络舆情的法律界定、权利义务主体、问责情形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厘清互联网相关基础性法律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在网络舆情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辅以《刑法》《民法》等既存法,在对网络舆情进行刑法规制时应采取“谦抑”的态度,在民法角度注重诉前行为保全的合理运用等,同时制定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地方及部门法。最后,形成以《网络安全法》为基本保障,其他各互联网专门性法律法规为主要框架,各部门法相互配合的网络舆情规制法律体系,净化虚拟社会舆论环境,切实维护我国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和谐稳定发展,推动舆情导向与司法公正的良性平衡。

(三)完善配套法律制度,推进实施网络实名制度

我们需要正视网络舆情的力量,在网络空间内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应当受到保障,但网民也需要为自己的违法不当言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网络实名制度在互联网平台的作用不容忽视。我国应当加大互联网技术人才的培育,加强技术开发,在“互联网+”时代大环境下对网络舆情进行深层次、多维度、全方位的网络监控,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实名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从网络运营商开始逐步推行,在微博微信等网络舆论超强阵地实施实名制度,之后在逐步推进到全体网民,进一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度,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网络舆情中异化现象,约束并遏制负面网络舆情,共同净化网络空间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毅.略论网络舆情的概念、特点、表达与传播[J].理论界,2007(01):11-12.

[2]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http://www.cac.gov.cn/2019-08/30/c_1124938750.htm.

[3]《“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27/content_5153411.htm

[4]王叶刚. 如何从民法视角治理网络谣言[N]. 光明日报,2013-10-24(015).

[5]陈媛,古丽阿扎提·吐尔逊.论网络舆情法律规制的国外经验及其启示[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6,39(02):44-49.

[6]项婷婷.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平衡[J].怀化学院学报,2016,35(08):70-72.

[7]子映湘.论网络舆情的特点及其立法现状[J].法制与社会,2018(15):237-238.

[8]姜源丰.以刑法学视角浅谈网络谣言的治理问题[J].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1):29-32.

项目来源:本文系江苏大学2018年度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项目编号:17C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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