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治队伍建设刍议

2019-12-26 07:35常永新
智富时代 2019年11期
关键词:队伍法治建设

常永新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的历史方位,全面依法治国不但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更是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直接面对各类复杂群体、复杂局面,能否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落实好中央决策成为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治;队伍;建设

一、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

(一)司法体制设计不足

1、员额制仍需完善。員额制作为一种提高司法效率的探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名额较少,普遍与本地案件数不匹配,一个部门只有35%到40%的法官、检察官属于员额制,虽然这些人工资高于其他人近千元,但需要承担过去二到三倍的案件量,工作压力较大。二是非员额制人员工作缺乏积极性,他们没有独立办案的权力,只能协助员额制人员办案,工资水平较低,往往产生懈怠思想,总感觉办的是别人的案件,工作上不主动,得过且过。三是员额制并非终身待遇,退休后则不能继续享受,对案件终身负责,待遇则不是终身享受,权责不等量,造成在职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缺少归属感、荣誉感。四是对员额制法官随机分案,本义是为办案公平,即原告、公诉方不能选择办案法官,办案法官也不能选择具体案件,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善于办刑事类案件的法官分到民事案件,善于办民事案件的法官分到行政案件的尴尬。

2、“积分制”的弊端。一些地区法检公机关都存在办案积分的问题,个人提拔、享受待遇都与办案积分挂钩,造成一些执法人员唯分论。积分少的时候过度执法,积分多的时候怠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随意。如市区道路修整后,有些原有停车线的区域长期不划线,对于违规停放车辆,有时几个月不处罚,有时一周内连续处罚,工作衔接不及时,执法随意,群众感觉无所适从。另外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报送要求提起公诉的一些刑事案件,认为缺少证据,有时需要退补,公安机关不愿退补,因为退补会影响到个人积分,就会托关系认定符合起诉条件了事,甚至还有“凑案”上报的现象,冤假错案就出来了。法院、检察院办案同样存在积分考核的“潜规则”,积分排名,“末尾淘汰”,让司法机关更加唯分论,不利于保证案件办理的严谨性、合法性。

(二)法治人才队伍不够完备

1、法治人才队伍力量还相对比较薄弱。一方面,立法力量比较薄弱。从事立法专门工作的人员编制较少,工作人员的学历水平还相对偏低,知识结构也不太合理,特别是缺乏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政法系统编制总量偏少,与持续增长的工作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基层法检法律人才流失日益严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政机关、公司企业、律所等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由于法律人才培养时间较长,市场上法律专业人才稀少,这些单位纷纷选择从法院、检察院引进优秀人才,并在引进之后委以重任,提供可观的收入待遇,刺激基层法检人才不断外流。一些年轻法律人才,因对法检系统人少案多的“白加黑”、“5+2”工作模式感到心力交瘁,还有一些法官看到律师代理一个案件的费用是自己月工资的几倍,心里落差较大,他们在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后,选择调离或辞职。另外,员额制改革后,一些原来可以独立办案的法官,因为员额有限,未能入额,现只能做助理,事业心、自尊心受挫,有的也选择了调离或辞职。

(三)法治建设未列入政府部门及个人考核

实践中对于政府部门和个人考核的“德、能、勤、绩、廉”并未包含对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方面的考核内容,更没有相关的可操作标准,这必然使得各级政府以及公职人员只注重业务工作实绩,而轻视法治建设。具体表现为:

1、重人治,轻法治。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和遵守,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前提是确立法治思维,思考问题自觉与法规制度接轨,实施决策自觉以法规制度为据,检查指导自觉以法规制度为本,处理问题自觉以法规制度为准,使工作、行为符合法治精神和法规要求。人治思维则主要依靠权力、习惯、经验、关系等来指导工作、进行决策、解决问题,进而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2、重德治,轻法治。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绝大部分时期都是重德而轻法,总是希望用道德、人伦压制人的本性,善于用道德绑架个人的思想,善于用模范引领他人的行为。德治的方式并不能说没有效果,但盲目夸大德治而轻视法治则会给人造成一种虚无的错觉。一切是道德标准来评判往往不能具体细化,违反道德的处罚也不能人人一致,事事统一。这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皆自由”、“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基本理念相违背。

3、重经济,轻法治。在一些县区、乡镇重经济发展、轻法治建设,唯招商引资,唯GDP论,甚至还以此作为干部提拔的依据。本着这样的“发展理念”,叫嚷着这样的“大局”,法治建设必然要作出重大让步。

二、对策建议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坚持走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道路。一是要坚持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以能力为引领、需求为导向,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法治工作人才培训网络,开展全员培训、轮训,建立挂职学者、法律研修学者、法律实习生制度,推动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提升法治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打通法治专门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按照《法官法》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探索聘任制、年薪制、项目制等方式,打通急需紧缺高层次法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使高素质法治人才快速走向法治工作岗位,缓解高素质法律人才匮乏的难题;拓宽政法干警招录渠道,参照招录公安干警的做法,探索在国家“985”高校、知名政法院校或司法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中定向招录法官、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警察,及时为政法机关补充高素质专门人才。

2、切实加强法治工作队伍职业保障力度。一是要建立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针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不同行业和特点,明确不同岗位法治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具体事项,将其从各种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使他们在工作中找到归属感、认同感。二是要尽快推动落实符合法治工作人员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助理法官、检察官的积极性,可以根据案件办理数量和质量对他们进行量化考核,还可以结合《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对于非领导职务的规定给予晋级。另一方面在坚持按专业特长分案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适当增加员额数量,不能简单根据管辖范围内的人数来计算,而应当根据案件数量进行动态计算,给予他们充分的待遇保障。建议参考英美法官终身制的标准制定实施方案,以激励他们踏实工作、公正司法。三是根据工作性质,细化量化考核指标。执法办案不能一概以积分论,办案数量论,而是要根據各个县区的不同实际,分类考核,不搞排名和“一刀切”,同时要兼顾办案的正确率、投诉率,加强对执法连贯性的监督。

(二)将法治建设纳入部门和个人考核

建立科学有效的法治建设考核办法,将其与年终考核、平时考核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切实提升部门行政中的法治方式和个人工作中的法治思维。

1、政府部门考核

由各地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办公室建立配套的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制度应包含如下内容:

(1)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

(2)加强单位制度建设情况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

(5)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情况

(6)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情况

(7)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情况

(8)项目审批、案件进展公开信息情况

2、个人考核

个人考核可以依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学习强国APP”等途径,会同组织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办法应包含如下内容:

(1)平台法律法规学习、考试情况

(2)党规、法纪遵守情况

(3)规范执法与群众投诉情况

(4)普法宣传和影响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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