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隐私权可能适用的领域

2019-12-26 07:35程东科
智富时代 2019年11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

【摘 要】民法总则及侵权法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享有隐私权,法院的相关判决也确定了在夫妻之间隐私权的存在。而现实及学理对于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仍保持否定态度,即便是实务中确定了隐私权存在的判决也并非都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来支持受害人的隐私权侵权请求。本文旨在探讨夫妻之间隐私权可能适用的领域,以期明晰在夫妻之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相关界限,为现实生活中被侵权人预防侵权以及保护自身被损权益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隐私权;夫妻隐私权;非法公开;知情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3年9月1日宣判的“李平诉妻子陈荣平离婚期间偷拍捉奸侵犯隐私权案”中,被告之一陈荣平为了搜集其丈夫李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而雇佣另一被告摄影师张某对其住所进行拍摄,自己在楼梯间为张某望风。结果拍摄到其丈夫、丈夫的两个胞兄以及丈夫母亲在家洗澡的情景。原告李平及两个胞兄和母亲诉之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其隐私权。

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案件中涉及的隐私问题属于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是专属公民享有的绝对权……四原告在浴室洗澡的行为,是公民在私有领域进行的私人活动,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窥视、偷拍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及其雇佣的摄影师构成共同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可见,在实践中法院是认可夫妻之间存在隐私权的。本文旨在讨论夫妻之间隐私权可能适用的领域。

二、夫妻隐私权的适用领域

(一)隐私权概述

美国律师沃伦与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第一次系统的论述了隐私权:“文明的前进使人们的生活日渐紧张且复杂,适时地远离世事纷扰,极有必要。随着文化修养的提高,人们对公共场所更为敏感,独处隐私之于人更是必不可少。但如今的新闻报刊和各类发明,侵害个人隐私,使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较之纯粹身体上的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何人都应该有决定不将自己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的权利,这是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体现。

就其内容来说,隐私权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在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的著作《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中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分为侵入型与公开型两种,其中侵入类型主要是指对他人私生活领域的侵害,包括侵入他人住宅,录音、窃听、偷拍和监视器,跟踪,电话骚扰他人私生活以及强迫他人接受资讯等;而公开类型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公开他人情书、日记、病历、薪资、自拍的性爱录像带等,公开窃听或偷录的他人电话等。

台湾学者曾隆兴将侵害隐私权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概括为:(1)被公开的内容为私生活上之事实或有被误为事实之虞者;(2)依一般人通常感受,属于该私人之立场,不欲被公开者;(3)尚未被一般人所知悉者;(4)因公开致被害人感觉不愉快、羞耻、不安或愤怒者。

很显然,即使是夫妻双方结合、宣誓一辈子忠诚不背叛,也不能说婚姻内双方就此绝对放弃了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个人生活安宁,对于那些给受害者造成巨大影响和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法律有必要回应诉求提供救济。

(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的具体适用

法律不评价个人的生活选择,但是当夫妻关系中一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或对配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笔者认为就有必要就其法律关系进行讨论。根据王泽鉴教授关于隐私权的分类,笔者认为偷拍及非法公开和在卧室偷安摄像头最值得讨论。国内传统社会道德观点来看,夫妻生活属于个人极端隐秘之事,针对夫妻之间性行为的隐私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对于当事人来说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可谓不大。

1、偷拍以及公开录像

普通民事主体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日常生活是很正常的现象,但基于基本的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当其所摄录的内容涉及到性行为等个人重大隐私时,取得被录音、录像的对象的同意是此种行为合法的前提,即便是夫妻之间亦应当如此。

现实中有人出于寻求刺激等目的将自己与性伴侣甚至是夫妻之间的性行为进行录像,当此行为事前得到同意并且仅供夫妻私下欣赏观看,其属于法律不应插足的法外空间;但是当偷拍的录像文件被非法公开并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则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比如去年的韩国明星具荷拉被男友以性爱视频要挟、韩国明星将与妻子性爱视频上传网上流传给他人观看等事件。在这些事件中,被流出的性爱录像皆是未得到受害人的事先同意。

很显然,受害人的隐私权被侵犯了,而侵权人正是其枕边人。虽然最后导致了被害人隐私权遭受侵害以及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害是由于性爱录像的公布,但是其源头是来自于这些未经同意的偷拍。从逻辑上来说,要求受害人承受否利益,应该允许受害人基于自由意志处理损害的源头。对于被偷拍的受害人来说,法律规定的隐私权是绝对权,要求其他主体消極的不作为,拍摄者只有在取得了同意之后才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当偷拍者完成拍摄,其已经将基于一般社会道德观念受害者不愿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固话,此时公开后的危险由偷拍者掌握主动,受害者很多甚至直到被公开后才察觉,而损害已经不可挽回的发生了。笔者认为赋予受害者,至少是夫妻关系中双方此种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拍摄自己性爱视频的权利,而其法理基础正是夫妻之间的隐私权。

2、卧室之内安装摄像头

现实中有的夫妻一方要掌握配偶的出轨证据而私自在卧室之内安装摄像头。如果说偷拍是违反了行为人对自己隐私的自决,那么私自安装摄像头就是一种涉及到人格尊严的隐私权侵权。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人之为人需要独立的空间来安放自身灵魂,以区分自己与外部世界。

法律不审判思想,因为思想不可能伤害任何人,所以同理应保障每个人思想不被审查的自由。为了保障人格尊严,社会允许每个人保留个人的私密空间。落实到个人的隐私,即任何人不能非法审查他人住宅。夫妻关系的亲密要求配偶让渡部分空间,而此种让渡也仅以正常的生活伦理为限。当夫妻一方在住宅甚至是卧室这样的极端隐秘场所偷偷安装摄像头,则不知情的一方的个人私密生活随时有被审查的可能,并且同偷拍一样,因为不知情所以无法事先阻止,也无法控制之后可能出现的扩大损害。

基于正常的安全考量,夫妻双方相互协商同意之后在卧室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自当被允许。而违背夫妻之间坦诚的窥私行为无疑对婚姻起离心作用,学理出于给婚姻提供向心力而允许忠诚协议,同样也应以其对婚姻造成离心力为缘由否定此种装摄像头行为的合理性。大众心理对于夫妻隐私权不以为然,学界对其讨论少之又少,然而从现行法律规定及社会现状来看,又可以得出夫妻隐私权只存在于条文而没有真正得到普遍的认识及保护。

三、结语

法律是一门功利的学问,其本意应该是用来解决问题,当现实中滥用夫妻之间知情权等作为庇护而肆意侵犯配偶隐私的现象频现,笔者认为即应该正视夫妻隐私权的适用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教育工作,保护和预防夫妻之间隐私权的侵犯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

[1]民事判决(2002)龙马民初字第1599号.

[2]《隐私权》,路易斯·D·布兰代斯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07.

[3]《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程啸著,法律出版社,2015.09.

[4]《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王泽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2.

[5]《损害赔偿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01.

作者简介:程东科,安徽合肥人,法律硕士(非法学),现在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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