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我的“虚拟财产”

2019-12-27 03:51法人伍洲奇
法人 2019年12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法律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伍洲奇

“90后”?立遗嘱?留游戏账号?

近日,一则新闻上了热搜:1993年出生并在广州买房的唐峰,名下有股票和一笔数额不小的存款,一位朋友的意外过世,促使他前往中华遗嘱库立了遗嘱,遗嘱中,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赫然在目。

中华遗嘱库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8月底,“90后”立遗嘱人数为236人,其中最小的是18岁。“90后”遗嘱订立者的财产继承中,不动产、股票等财产极少,主要以现金存款和虚拟财产为主。

实际上,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多年前便有先例。2003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人民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宏晨的诉讼请求。此前,李宏晨在一个网络游戏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后来积累和购买的游戏“生物武器”不翼而飞,遂发起虚拟财产之诉。该案因此也被称为“虚拟财产第一案”。

虚拟财产第一案

2003年2月17日,游戏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花费数千小时精力和上万元现金积累和购买的几十种虚拟的“生物武器”突然不翼而飞。这些“武器装备”,一度使李宏晨在虚拟网络世界里所向披靡,加之投资也不小,因此李宏晨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游戏运营商返还其游戏里的武器装备。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辩论非常激烈。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原告李宏晨丢失的这些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

李宏晨及代理律师认为,“武器装备”虽然是电脑数据,但是具有财产性质,可以通过人民币的方式进行交易,属于财产。而被告游戏运营公司则认为,这些虚拟装备只是游戏中的信息,由电脑数据构成,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任。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历经3次开庭的该案最终迎来判决,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李宏晨的虚拟财产。

在判决中,法官将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这一结论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在虚拟空间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但在当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定义,以及公民对其究竟享有何种权利,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李宏晨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名词出现了。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争议不断发生。

虚拟财产争议多

李宏晨案发生两年后的2005年,浙江金华发生“网络盗窃大案”,被告人大肆窃取网络游戏玩家的账号,随后出售游戏装备牟取利益,涉案金额达上百万元。

然而,案件在审理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加之被告人所盗窃的装备系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无法以实物形态呈现,其具体价值难以认定,不足以认定为盗窃罪。最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判处被告人刑期一年零六个月。

无独有偶,2006年年初,广东深圳出现了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加以惩处。

2008年3月,江苏徐州4个游戏玩家将所盗“QQ华夏”游戏账号、密码转卖给他人最高获利23万元。最终,被告人所领罪名也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因难以明确法律责任,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或涉及窃取他人虚拟财产。中国电子商务网首席执行官乔聪军曾对媒体说,电子商务网建立的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平台每天都会接到数起类似的举报案例,且数量每月同比递增。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网络盗窃已存在多年。盗窃者的作案手段多是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木马病毒,获得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件、下载免费软件和图片、打开不明网页链接等方式,植入他人电脑,从而读取他人电脑内存储的个人资料或者窃取网上银行的登录名称和密码,继而实施盗窃。

与此相呼应的是,公开统计数字显示:有76.3%的玩家有过武器装备、钱币等虚拟财产被窃的经历,超过22%的网络游戏玩家正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黑客程序,试图窃取其他玩家的网上财产。

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该罪名可以罚当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2015年,河南封丘法院审结我省首例“网络盗窃”案,21岁的网民徐某以盗窃罪入刑。

亟待立法的虚拟财产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至此,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民事权益被写入我国基本法律中。

但是,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却始终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予以详尽规定,仅能散见于刑法司法解释和《民法总则》的引述性规定,以至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理论界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几种学术观点。

显然,网络虚拟财产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不断扩展着其外延,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能完全解决现有的问题。

近年来,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网络虚拟货币,其价格已经高得令人咂舌,持有者认为其物有所值。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由于不是正规发行,不具有货币属性,因此不能被视为货币,应当将其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可以说,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属于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

近年来,司法实践者呼吁提速对虚拟货币的全面立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大有认为,虽然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多种学说,如属于智力成果(归属知识产权)、无形财产(归属物权)、债权和多重属性等。但是《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也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因此,将网民、运营商、网络财产相关方等的利益博弈纳入法律轨道,让各方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下,无疑是最有效的优选。”连大有表示,这样既有助于依法保护网民、网络运营商、网络财产相关方的利益,对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进行更明确的界定,同类案件司法判决迥异的困境。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黎家骏律师表示,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虚拟财产的属性与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存在留白。直到《民法总则》的颁布,终于对此作出制度性规定。

黎家骏称,立法的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大多肯定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从而支持对其予以保护,但往往回避对其法律属性作出确切认定。如在张戈与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案[(2018)京民申2813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虽然肯定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价值”,并最终以“财产权益等受到了侵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明确原告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究竟属于“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性质的权利。

“对此,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制定单行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权利的变更规则、虚拟财产权利所涉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等,以便定分止争。”黎家骏告诉记者。

猜你喜欢
虚拟财产财产法律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
法律的两种不确定性
文明养成需要法律护航
漫画婚姻
神奇的帽子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亲属相盗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要不要留财产给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