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剑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2019 年末以来,我国突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党和国家带领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对于疫情的防控,许多学者从多维度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着眼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多地省级政府出台的对部分商品实施“限价”的措施,对其在法学、进而在经济法学层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新型冠状病毒由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并且会引发被传染者患上较为严重的肺炎/肺部感染。医学研究结果显示,新冠肺炎的主要传播途径是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1]。因此,为了防控疫情、减少传染,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高浓度酒精、消毒液等消杀产品,一度在市场上热销。而且,由于疫情突发期间恰逢我国春节假期,很多工厂放假停工,致使零售环节缺少足够数量货源应对市场购买需求。在市场经济供求规律作用下,某些供不应求商品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度、快速上涨的情况。
为了平抑市场中出现的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的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 年2 月1 日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为了确保疫情期间重要的防护用品、消杀用品和基本民生用品市场价格的稳定,对上述重要物品的价格进行临时干预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哄抬物价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