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法律风险研究

2020-01-05 14:53于健海
人物画报 2020年7期

于健海

摘 要:在商品房市场中,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价格一般低于同类的普通商品房价格,部分消费者会基于便宜的价格选择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后,所购房屋可能会因第三人向法院申请的执行行为被查封、执行,当商品房消费者对开发商企业进行诉讼时,开发商企业已经负债累累,不具备还款能力,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房款的后果。本文主旨在于探讨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法律风险,并提出解决意见。

关键词: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购房风险;司法实务;购房建议

引言:部分商品房消费者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时,其可能认识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部分消费者认为:“花了钱,房子总不能被人抢走。”于是便基于该心理购买房屋。购房后,所购房屋可能会因房屋开发商债权人的执行行为导致房屋被查封,最终导致房屋被执行、拍卖。消费者不止被诉讼所累,甚至彻底损失了积蓄一生的房款。本文首先对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所有权及处分效力进行分析,之后列明购房风险,最后提出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法律风险解决建议,望能够帮助部分商品房消费者摆脱诉累,减少损失。

一、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所有权的确立及处分效力

(一)所有权的确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规定,结合各地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规,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无法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所开发的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故不动产开发企业无法基于不动产登记而取得开发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商品房开发企业虽然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基于不动产登记取得商品房所有权,但其可以基于合法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事实行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商品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

(二)处分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法律条文规定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二章第三节,上述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规定也在第三节当中。即商品房开发企业无法办理登记,仅以开发建设行为取得物权时,其对房屋的出售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后一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即购房者无法基于合同向商品房开发企业主张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立法目的系为规制商品房市场中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行为,使得购房者在购房后,对案涉房屋既不享有物权,也无法基于合同对房屋享有专属性债权,只能针对商品房开发企业享有缔约过失的债权。

二、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法律风险

(一)清偿顺序不具有优先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商品房开发企业向购房者出售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后进行破产清算的,如上文所述,由于已售商品房的所有权为发生变动,仍由开发企业所有,所以已售的商品房仍作为破产企业的财产作为清算。而购房者对商品房开发企业基于缔约过失所有享有的赔偿权利仅为普通破产债权,不具有优先性。

综上所述,购房者购买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后,如该商品房开发企业售房后破产清算的,购房者可能面临失去房屋,且无法追偿全部购房款项的法律风险。

(二)无法对抗第三方的执行行为

1.商品房开发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对无证房屋申请执行

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商品房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拆借系常见现象,商品房建成后,如商品房开发企业对出借方及时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方有权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并有权在诉前或诉中对债务人开发的商品房进行保全,待胜诉后对案涉房屋申请执行,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根据《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无证房屋申请强制执行,对房屋进行执行拍卖或者流拍抵债。之后再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带登记条件完成时为相关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该期间内相关人员可基于法院的司法文书取得案涉商品房的所有权。

2.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无法对抗第三方的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商品房购房者对抗法院执行应当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其中第一个条件就是具备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不具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基于上述规定,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无法对抗第三方向法院申请的执行行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购房者购买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具有过错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并且该条款并未规定不得对房屋进行执行、拍卖。故购房者依据该条款对抗第三方的执行行为在部分地区的法院可能无法等到支持。

实际生活中,也存在部分商品房开发企业为了逃避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与建筑商或者第三方虚构债务关系,伪造银行资金流水记录,进行虚假诉讼,从而通过执行程序将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给购房人之外的第三方,之后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上所述,由于购房人对开发企业之间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法中属于一般债权,没有优先性,所以追回购房款的可能性非常渺茫,最终导致房财两空的境地。

三、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相关法律风险的解决建议

根据上文所述的相关法律风险,本文不建议购房人选择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既然规定了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合同无效,就意味着立法主旨系不希望购房人们选择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该办法明确约束商品房开发企业禁止预售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但实践中,由于价格原因,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交易不在少数。从购房者的角度来看,因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又想尽早实现有房的梦想,最终冒着较大风险选择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也在情理之中,本文对购房者提出部分购房建议,望有所帮助。

首先,由于商品房開发企业没有预售许可证,所以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购房人要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是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企业对公账户,并要求商品房开发企业开具收据。其次,完成上述步骤后,立即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商品房开发企业,诉讼请求为包括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购房款,并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最后,取得胜诉判决后或调解书后,对已经保全的房屋进行执行,待流拍后再以房屋折抵执行款,同而通过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上述建议虽然存在房屋拍出价格低于购房款,最终购房款无法回收的风险,但是该风险远小于房屋最终被执行,且开发企业失去偿还能力的风险。且该建议仅为一家之谈,仅希望对购房的消费者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还望各方纠正。

结语

本文主要对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物权变动、合同效力及交易风险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并给出了部分建议。最终还望商品房市场能够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制,即限制了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买卖,又能全面的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