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设教”与“纲举网疏”

2020-01-07 09:34马建红
浙江人大 2020年12期
关键词:人情司法法律

马建红

在中国传统社会,一般文人谈法律比较多的,大抵是进行德礼政刑的比较,而在德主刑辅的思想背景下,法律仅处于辅助性的工具地位,于是法律自身的功能与特性遂变成为德礼之附庸,“法学”自然也就成了经学中可有可无的一部分。

不过,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曾产生过各有侧重的观点与主张,比如,晋代的律学家刘颂,就将其诸多心力用在讨论立法司法问题上,形成了比较独特的见解。

刘颂是西晋时期的律学家,在任官四十年的时间里,主要从事并主持中央的司法、吏治工作,《晋书·刘颂传》说他“上疏论律令事,为时论所美”。可以说,刘颂主要是一位法制实践家,在其疏奏中也反映了他对法律的见解和主张。

刘颂曾提出“人君所于天下共者,法也”,认为君主应与天下人共守同一部法典,以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工具。他劝晋惠帝在法律制定后,要与天下人共同遵守,不可以撇开成规以法外行善,君王如果法外施恩或法外施行,法律何信之有?用不可信且无信用之法来要求和约束民众,法律自然会丧失其功效。

既然法律应是人主与天下共守之典则,就不允许司法官吏以“议事以制”“看人设教”“随时之宜”为借口,在司法实践中变通法律的执行,以致造成事同议异、同罪异罚,无权无势者遭受欺压、权贵阶层尽享特权的结果。刘颂认为,在立法的过程中,就要对各种人情人性进行全方位的考量,要关注时代的变化带来的对法律的不同要求,在综合各种因素的前提下,制定出能满足人情和时事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法律,而不是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三六九等,區别对待。

从一般的立法理论来看,刘颂的主张确实值得肯定,因为法律的适用对象是普通的人,因而在制定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诸色人等的需求,并在各类利益面前寻求一种平衡;同时法律的制定还应反映时代的变化,以求最适合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这里所谓的“看人设教”的“人”,应该是普通的不特定的所有人,而不应是个别的有特殊身份的人;所谓的“随时之宜”的“时”,也应该是指大的时代背景,而非个案中的当此之时。关于这两点,在我们生活的当下,可以通过立法路径汇集民意民情,并在立法中得到反映。

在刘颂的思想中,有一点经常为学者们所诟病的,是他提出的为政应纲举网疏、惩治大奸大恶、不追究小错小疵的观点。据《晋书·刘颂传》记载,刘颂上疏有言,“故善为政者纲举而网疏,纲举则所罗者广,网疏则小必漏,所罗者广则为政不苛,此为政之要也。而近世以来,为监司者,类大纲不振而微过必举。微过不足以害政,举之则微而益乱;大纲不振,则豪强横肆,豪强横肆,则百姓失职矣,此错所急而倒所务之由也。”

他认为,法律应当把大奸大恶、豪强横肆作为惩治重点之一,因为这些人的犯罪足以给社会造成灾难,影响百姓的生活,而且他们的权势财富足以使执法者在他们面前畏首畏尾,不敢严明法纪,最终可能使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对于普通人的小罪微疵,不应当像惩治大奸大恶那样去深究,像把人放在显微镜下那样去检罪。如果小过必究,可能使人们因担心出错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因不敢作为而出现“懒政”现象。

从现代法学理论来看,刘颂的主张实在是有些太“浅显”了。不过正是这些“浅显”的主张,才反映了一种日常性的法理与普通人的常识。立法中对人情与时势的兼顾、执法中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治与对一般疏失的宽宥,具有一种从古到今不变的价值。这应该属于古代法文化中可资借鉴的有益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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