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也被传唤面对“印度式点名”企业家如何避险?

2020-01-08 10:17任慧媛
中外管理 2020年9期
关键词:传票出庭马云

任慧媛

距印度封禁中国59款App之后,不过月余,中国企业家又在印度摊上了麻烦事儿。

先是因阿里巴巴旗下UCWeb一名前印度雇员称自己被公司错误解雇,印度首都新德里一家地方法院已向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等十几位人士或公司发出传票,要求他们按规定时间出庭或通过律师出庭。

无独有偶,“小米在印度被起诉”也上了热搜。据外媒消息,印度移动和视频研发公司InterDigital近日在印度提起了针对小米的诉讼,理由是小米涉嫌侵犯其智能手机技术专利,该公司要求小米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网友大量猜测——印度法院下一步是不是就要传唤雷军了?

在目前中印边境争端未解,印度国内抵制中国产品的大背景下,出现“传唤马云”“起诉小米”的行为并不奇怪。只是这种被认为是“印度式碰瓷”的操作对于中国企业的国际贸易会带来怎样的影响?面对这类“突袭式风险”,又有哪些法律启示呢?本期《中外管理》特邀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波,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国际诉讼律师何秀娟进行了详细解读。

印度法院传票为什么会发给马云?

《中外管理》:按照中国人的理解,发传票难道不是应该发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对?印度法院为什么会把针对UC Web的传票直接发给马云呢?

唐波:要回答这个问题,前提是要对印度的法律制度有所了解,不能简单套用我国的法律制度。

我们都知道,印度曾是英国的殖民地,虽然在1947年就独立了,但是一直以来,印度和英国一样,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要地位,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推动庭审进程,控辩双方的对抗受到法官的指挥和抑制。

因此,在印度,只要原告能够“说服”(convice)法官,让法官认为传唤某人是“必要的”,则法院就会发出传票。对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印度法院一般会交给被告(被传唤主体)在答辩后处理。

何秀娟:虽然没有看到诉状等具体法律文书,但阿里巴巴在印度的这起案件是前员工的劳动纠纷,雇佣该员工的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印度子公司,除非马云当时直接担任该印度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否则这里的法庭“传唤”应该是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的,马云方的律师完全可以据此进行抗辩;最后,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中印自边境争夺激化以来急速下滑的两国关系,特别是印度国内从政府到民间愈演愈烈的“反中”“排中”情绪,阿里巴巴和小米这两个案件在这个时候出现,不排除“蹭热度”的可能。

面对传唤,马云去还是不去?

《中外管理》:面对印度一个地方法院的传唤,马云会去出庭吗?如果去出庭会怎么样?不去又会有什么后果?

唐波:首先,提起诉讼的印度员工是U C 印度公司的前员工,UC印度公司是阿里巴巴在印度投资的子公司,其作为一家依据2 013年印度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在UC印度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名单上,并没有出现马云(Jack Ma)的名字。目前传票内容没有公布,我们不清楚传唤马云的具体理由。但是,如果单就该前员工主张的非法解雇的事由,印度UC才是适格被告。如果马云出庭或者授权其他人出庭,完全可以以此为理由主张被告主体不适格,要求撤销传唤,甚至可以进一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马云不出庭或者阿里巴巴不做任何反应,在实践中,印度法院的操作方法一般是会应原告的要求再发传票,如果还不予理会的话,法院往往会进行缺席审判。因为本案是民事性质的案件,所以不会触及印度法规下的蔑视法庭罪。不管马云出庭与否,都可以通过书面答辩状证明自己并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进而说服法官,相信待法官查明事实,梳理清楚来龙去脉后,便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何秀娟:我认为,阿里巴巴及马云一方需要积极应对,且不可因管辖法院为印度地方法院而掉以轻心,毕竟尊重和遵守东道国法律是所有“出海”中国企业的“首则”。相信只要合理应对,针对马云的“传唤”事件会很快平息,毕竟印度一度标榜自己是法治国家,在印度进行投资或贸易的境外企业也不仅仅来自中国。

反过来说,若印度法院受其境内舆情影响而罔顾事实和法律做出极端裁判,以阿里巴巴和马云的国际知名度,该极端裁判对其本国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必将会被成倍放大,相信这也是印度政府和人民不愿看到的。

应对印度式“点名”,中国企业家应谨慎防范

《中外管理》:印度国内近来针对中国和中国企业一直“动作”不断,从前一段时间的抵制中国商品、禁用中国App、不允许中企竞标印度基建项目等,到近来猛增的针对中国企业的各类诉讼,都能够感觉到印度并没有释放什么善意。那么从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的视角应来看,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这类事件?

何秀娟:在印度进行投资、并购的中企,首先,要慎重选择投资目的地和投资项目,确保该项目在当前印度法律和政策之下是没有限制的,特别还要对项目所在地民众对中国企业和中国人、中国商品(目标企业若为生产型企业,且该产品目标市场包括印度)的态度进行必要调查。

其次,注意投资方式,若条件允许,尽量联合印度当地企业以组建合资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并购印度现有公司的,也要充分考虑收购模式。

再次,注意投资目的地政府机构的作用,特别是一些大型投资项目,若可能,尽量拉印度地方政府机构加入(与其形成书面合同关系),或者要求当地政府出具相关信函,虽然在实际纠纷发生时凭借这些安排该政府不可能担责,但至少该投资项目在当地算是“有政府背景”,可以很好地帮助企业实现“本地化”。

然后,要注意政治风险和各类商业风险的事先防范,对“出海”项目进行投保。

最后,要特别重视相关法律文件的条款设计,并注意设置各类担保条款(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等)。

国际贸易类中国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到印度的企业,要注意贸易相对方的选择,尽量选择之前有过贸易往来的印度企业,或者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印度企业,强调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并注意支付方式的约定。特别要注意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尽量避免选择印度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也不要选择中国法院(在印度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作为原告取得的中国法院判决书在印度不会被承认和执行),建议选择位于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唐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虽然印度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其对仲裁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承认效力的仲裁地多在发达国家。因此一定要约定印度承认的仲裁地点,这样作出的仲裁裁决才有法律效力。如果对争议解决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由印度法院管辖的,我们应当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尽量延后起诉。因为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印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很难不受到影响,我们可以利用这段时间争取沟通和解或完善证据材料。

避免“突袭式诉讼”,中国企业家要做好风险管控

《中外管理》:国与国之间一旦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就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出海企业,被讹诈、被恶意拖入诉讼,或者舆论纷争的情况也可能突如其来。在您看来,面对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企业家在进行个人风险管理方面,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式?

唐波:我国的企业家在作海外业务相关的商业决策之前,应根据所在国别和所处行业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出科学评估,并尽可能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在加強企业合规管理的前提下,首先要重视政策风险的管理。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的影响,一些国家以疫情防控名义收紧了外商投资政策。例如:印度政府更新了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相关条款,将对印度的投资从“自动审批路径”改为“政府审批路径”;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凡对澳投资,均需获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审批。因此,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前要做好充分的背景调查,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做好充足准备和相应预案,有效防范外部风险。针对国别风险,在作出相关的商业决策之前,中国企业家应审慎评估相关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环境,聘请各方面专家等提供意见。

其次,建立企业“国外交易内部信息分享机制”和“危机决策小组”。如:在国内总公司层面应建立健全“海外交易内部信息分享机制”,要求海外子企业将这些交易信息和参与其中的高管信息录入到集团公司的数据库中,便于对敏感海外交易和高管海外出行时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通过设置“危机决策小组”,建立风险管理的整体目标和应急计划,并确保在各种情况下企业都能尽快做出正确决策,降低中国企业家的经营风险。

再次,是可以申请中国“领事保护”。《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2018年版)》对中国公民在海外旅行、遇到国外当地警察、海关、移民局人员暴力执法、被当地有关部门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处理办法,均给出了相应建议。

最后,通过“抱团出海”来提高中国企业家的个人风险防御能力。如:围绕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装备制造出口等领域,可主动构建中资企业和当地企业一起合作的利益共同体,照顾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对接扩大利益交汇点,开展共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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