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角下村规民约的现代转化

2020-01-10 07:15陈朋诗
科教导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现代化村民

陈朋诗

(桂林理工大学 广西·桂林 541000)

我国非常重视乡村的发展,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战略总体包括了“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内容,报告认为,在这“五个振兴”中,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灵魂。要振兴乡村文化,首先要对包含传统价值的村规民约进行完善与发展。

所谓村规民约,是指村民集体商讨约定而成的规章制度,即村民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按照村民的集体意愿,制定符合本村发展的条约。其中,“村规”是由一定的组织和村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规则,而“民约”则是村民为特定事项达成的某种约定。村规民约大多是以书面契约形式制定而成,也有一些口耳相传的非成文约定,具有“民间性”“乡土性”“自治性”等特点。村规民约一直是农村维系社会秩序的最基本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村民的民主自治,打破家族宗教势力和阶级限制,培育村民法治观念,传承文化,推动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时代价值。

1 村规民约的现状与困境

目前,很多地方的村规民约还存在不完善、不规范、不科学等诸多不足与问题,有些村规民约对村民已不具有足够可靠的约束力,而且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现代化的转型,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村规民约制定的主体缺乏广泛性。既然是村规民约,制定的主体必然是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的时候,有关领导必须要广泛发动群众来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然而,有些村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没有广泛发动群众,相当多的村规民约是由乡镇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无法体现村民的集体意志和利益。由于缺乏群众基础,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自然得不到广大村民的普遍认同和自觉执行,严重削弱了村规民约的有效性。一些乡镇或县区政府没有考虑到各村的实际情况,完全照抄上级党委和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或者依样画葫芦复制别的地方的村规民约制定出本地方村规民约,使村规民约失去了自身的特色,由于缺乏主体性和针对性,村规民约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形同虚设,难以贯彻落实。

(2)村规民约的内容缺乏规范性。村规民约内容十分庞杂,几乎涵盖了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无所不有,如生儿育女、老人的赡养、人情往来、农业耕种、家庭邻里关系、传统节日庆典、医疗教育等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诸多民生问题。

纵观全国各地的村规民约,大多数村规民约内容较为单一,没有形成一部规范的体系。有些村规民约只关注眼前之事,少有长远的考虑。随着时代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村规民约也理应要与时俱进,应结合传统风俗和本村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修改,以便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农村的治理需要。遗憾的是,现存的村规民约很少能及时更新内容的。有的村规民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新时期的风尚不仅不相符,甚至违背法律;有的村规民约中规定,通过本村村道的过往车辆一律征收过路费,这种收费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

(3)村规民约的执行缺乏权威性。村规民约既然是一种公约,对村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约束力,只有做到执“约”公平、公正、公开,村规民约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在一些乡村却出现了有“约”不依,执“约”不严,执“约”不公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村规民约的“权威性”。

按理说,村规民约面前人人平等,但有些村干部由于官僚主义严重,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淡薄,在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时,随意性大,因人而异,时重时轻,导致村规民约施行结果极不公平,损坏了公信力,不能令群众心悦诚服;有些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经常违反村规民约,个人形象大打折扣,引起群众不满,严重影响了村规民约的贯彻落实;有些干部沟通协调能力不高,又缺乏耐心,只是“机械”执法,事件虽然得到了处理,但村民对处理结果往往不满意。

2 推动村规民约现代转化

新时代的中国农村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村治理现代化,农村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动村规民约的现代转型。推动村规民约向现代化转化,必须要正视问题,除弊兴利,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引领,实现人的现代化、内容的现代化、程序的现代化。

2.1 人的现代化

村规民约要走向现代化,首先作为主体的人要走向现代化。村规民约的现代转化,需要一批德才兼备的农村干部带头和引领,加强农村干部队伍的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才能为村规民约现代转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才能为村规民约现代转化提供组织基础和政治保证。

首先,要完善农村干部队伍建设。通过选举,选出德才兼备、有责任、有担当、有情怀的农村干部。并定期组织农村干部进行培训,学习新理念新方法,学习法律知识,尤其要学习民法、宪法、土地管理法、村委会组织法、婚姻法等日常生活中常用法律知识,逐渐培养干部利用村规民约及时处理矛盾的观念和本领,学会与村民协商、对话、沟通、调解等技巧。乡镇政府要对村干部的学习做好监督检查,做到以考促学,真正提高村干部依法执“约”能力,树立农村干部的民主意识、法治、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

其次,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整体素质。村民是村规民约建设的主体,村民素质直接关系到村规民约现代转化的效果。很多地方的农村各方面之所以相对滞后,村规民约之所以难以贯彻落实,很大程度上都与当地农民综合素质偏低有关。要加强农村现代媒体建设,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微信等多元化渠道,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向村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村规民约,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道德模范的引领作用,培育农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以及良好的道德风尚。有条件的乡村可以组织村民到外地学习考察,开阔视野,刷新观念。

2.2 内容的现代化

制定村规民约的目标无非是想实现农村的善治,只有“良约”,才能做到“善治”,所以,“良约”是“善治”的前提。如果村规民约与时俱进,充满正能量,那就是“良约”;如果村规民约不能反映农村发展规律和村民集体意志,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那就不是“良约”,甚至还可能是“恶约”,“恶约”不仅不能让村风风清气正,反而会产生多种负面影响。

村规民约内容的现代化要求村规民约应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向规范化、法治化转变,抛弃过时的、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价值观,接受新时代核心价值观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行为规范。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可用拉横幅、出墙报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从而对群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2.3 程序的现代化

我国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作出了严格规定,为村规民约的程序规范提化供了科学依据。村规民约的程序一般有三个环节:村规民约的制定、村规民约的实施、村规民约的监督。村规民约的现代转化是一个过程,在整个村规民约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应体现法律的最新要求以及最新的时代精神,做到合法合理合情,防止出现权力的专断和恣意现象。

完善每个环节的相关工作,确保村规民约公平公正公开地运行。无论是制定还是修订村规民约,都应该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建立村规民约的事先合法性审查机制;在村规民约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完善运行机制,定期检查,做好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基层自治方向正确;健全监督保障机制,鼓励广大村民及驻村法律顾问对村规民约的遵守和执行进行长期性的监督,维护村民权利。

3 构建良好的乡村人文生态环境

“乡村礼俗重建的路径,就长远而言,在观念层面上,有赖于社会健全的现代化理念的生长生成,乡村社会合理想象的重新激活及其在现代化理念中的合理序位;在实际层面,则有赖于乡村社会的整体建设,尤其是和谐社会乡村人文生态的建设。”[1]乡村文化振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乡村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构建良好的乡村人文生态环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离开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村规民约的现代转化将会是一句空话。

完善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该扩大投入,完善农村文化基础建设,力争每个行政村都有文化活动室,如农家书屋、图书室、阅报室、棋牌室、公共健身跳舞场地、老年活动中心以及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设施等,确保农民的文化活动有场所有器材。

增加文化供给,丰富文化生活。目前,与较快提高的物质生活质量相比,农村的精神文化生活相对滞后,有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少之又少。上级文化部门应该增加对农村的文化供给,采取“送戏下乡”的方式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如可以挑选些时下流行的或有文化教育意义的影片或戏曲到乡村进行文艺汇演、露天电影,与让人们在观看的同时,还能够从中体会到其中的真善美。另外,要健全乡村文化组织机构,建立乡村文化娱乐团或乡村文化娱乐中心,加强乡村文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作水平、编导水平、演出水平、管理水平,形成能引导和推动农民自演自赏、自娱自乐的文化骨干队伍,利用空闲时节组织农民举办农民喜欢的文艺活动,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激活特色内涵,彰显文化元素。“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文化是最富有个性和差异特征的,不同乡村其文化特点都会有所不同,每个地方应因地制宜,深入挖掘本村的特色文化符号、生态特色内涵,打造“一村一特色、一村一品牌”的文化氛围文化环境,为村规民约的现代化转型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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