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猪肉水分不合格行政处罚的思考分析

2020-01-10 09:22
河南畜牧兽医 2020年15期
关键词:肉品货值屠宰

陈 兵

(正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 正阳463600)

近年来,生猪注水行为时有发生,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损害了群众身体健康。生猪注水后,猪肉水分含量往往会超标,通过对猪肉进行监督抽检,针对水分超标的,依法严厉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能震慑违法分子,打击生猪注水行为。但是对猪肉水分超标如何处罚,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执法部门面临着很大困惑,本文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分析,同时提出了法律适用建议以供参考。

1 适用法律

目前对于水分不合格行政处罚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认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应当依据第二十六条,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货值1~3 倍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2万元的罚款。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认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不得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据第五十条“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1.3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认为是违反了特别规定第三条“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之规定,应当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 000 元的,并处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 000元以上不足1 万元的,并处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讨论分析

2.1 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法律适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客观条件及实际情况不同,具体适用也不同。

一是对于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情形的”,前提是企业自身开展了肉品品质检验,包括水分检测,此处的重点指企业自身检验不合格,此时如果出厂,当然可以适用本条处置,如果对于企业自检合格,畜牧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情形,此处存在争议,到底以哪个检验报告为准值得商榷,下一步应当进一步明确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结论以谁的为准,同时是否需要进行仲裁复检也需要考虑。

二是对于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先,屠宰企业的猪肉符合农产品的概念,农产品是指在种植、养殖、捕捞等活动中直接获得或者经过去皮、分拣、清洗、打蜡、分割、包装等初级加工不改变其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因此,猪肉符合其概念,自然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对水分具有强制规定的是《畜禽肉水分限量》,该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猪肉水分不得超过77%,由于《畜禽肉水分限量》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所以水分超标的应当属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因此可以依据第五十条进行查处。

三是对于适用“特别规定”的,由于《畜禽肉水分限量》属于国家强制标准,“其中的法定要求,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要求”,而《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 2001)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属于国家法定要求。此处有争议的是猪肉水分超标是否会对人体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也是能否适用特别规定的关键核心。

2.2 其他问题

一是否销售行为。以上适用的法律法规都涉及销售行为,因此在使用时,一定注意违法的情形,认定事实,确保执法有据、依法行政。

二是待宰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主体,违法主体一定要明确,尤其是在待宰行为中,一旦涉及处罚时,屠宰企业和待宰户会出现推诿扯皮、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的现象,因此执法人员一定要查清事实,涉及待宰的,还要查看待宰协议、合同等,从而进一步明确具体违法主体,切实做到主体适格,于法有据。

3 思考与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健全完善畜禽屠宰法律法规,通过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将水分检验作为肉品品质检验的一项内容,明确企业检验主体责任,同时对于水分检验不合格的,明确其处罚依据和条款,切实解决当前法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为畜禽屠宰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2 加大监督抽检力度

实践证明,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对屠宰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活动,经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针对水分检验不合格的,对企业依法处置,能够有效震慑注水违法行为,打击违法分子,从而提高监督执法实效,改变被动执法检查的局面。

3.3 加大技术支撑

执法实践发现,当前的猪肉水分标准偏高,不利于打击生猪注水行为,建议国家加快对《畜禽肉水分限量》的制修订,适当调整现行水分标准,确保水分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以便于更好地打击生猪注水行为,当前注水注药往往同时进行,而一些药物成分如肾上腺素、阿托品等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和结果判定标准,不利于基层执法工作开展,建议加快有关药物的检测手段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切实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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