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计丁办课”到“课从荡出”*
——明代淮南盐场海岸线东迁与灶课制度的演变

2020-01-11 04:48徐靖捷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盐场生产

徐靖捷

从“户役”到“地丁”的转变一直以来都是明清赋役制度研究最核心的问题。王毓铨提出的“纳粮也是当差”,指明了明初的田赋是基于编户齐民对王朝国家的义务,其征派的基础是王朝国家对户籍人口的超经济强制①王毓铨:《纳粮也是当差》,《史学史研究》1989年第1期。。而梁方仲、刘志伟等指出明中叶一条鞭法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赋役课税客体从对个人的税转变为对土地的税②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北京:中华书局,2008 年,第175 页;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构成“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③梁方仲:《一条鞭法》,《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第12页。。但是作为明代与州县、卫所并行的盐场,其丁、地的含义和关系与州县田赋不同。作为明代配户当差之一的盐场灶户,其户丁主要负责办纳盐课、提供食盐,土地最初主要作为供给制盐的柴薪。盐场这种不同的丁、地状况是否会呈现出和田赋不一样的赋役变迁路径,还是依然体现的是从人丁到地亩的转变?如是,又是如何实现的?

近年来的研究都试图揭示盐场赋役的这一变化过程。学者们发现,明代中期以后随着灶课货币化的进程,盐场课税客体从人丁向田亩的转变,其过程与民户的“一条鞭法”可相呼应④纪丽真:《清代山东海盐灶课考》,《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李晓龙:《盐政运作与户籍制度的演变——以清代广东盐场灶户为中心》,《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吴滔:《从计丁办课到丁田各半——〈剂和悃诚〉所见西路场之一条鞭法改革》,《史林》2015 年第6 期;叶锦花、李飞:《户籍赋役制度改革与盐场地区基层组织演变——以清前中期福建晋江浔美场州场为例》,《学术研究》2017年第1期。。不过,灶课向田亩摊派的过程主要出现在将灶课摊入州县田亩,归并州县征收的盐场。吴滔指出,两浙盐场在灶课折银后,灶课逐步转移到州县征收,盐场荡地甚至编入州县民田升科起租①吴滔:《明代浦东荡地归属与盐场管理之争》,《经济社会史评论》2016年第4期。。李晓龙则注意到明中期广东盐场因为余盐发展导致了盐课无征,地方官员利用多余盐丁、多占田地来填补无征的缺额,为此改令州县官员负责督征盐场课银②李晓龙:《明代中后期广东盐场的地方治理与赋役制度变迁》,《史学月刊》2018年第2期。。这些研究主要从盐场与州县的赋役矛盾和冲突方面,展现了摊丁入地如何可以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并借此说明盐场赋役从丁到地的变迁趋势。但是,在盐场荡地面积随着海岸线变迁不断扩大的地区,理论上,丁地关系不应该发生这种紧张。那么,在这样的地区,丁地关系会有怎样的特点呢?盐场的赋税征收又会发生怎样的演变呢?

两淮盐场是明朝最重要的盐场之一,这里盐场的地理空间因为海洋环境变迁而不断扩张,正好成为我们探讨盐场这一类型的丁地关系的重要视角。因此,本文拟从海岸线的地理变迁的角度出发,将明代中后期的白银经济快速兴起作为历史背景,深入探讨灶户生产空间改变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商灶建立直接联系后政府灶课征收方式的改变,以及食盐生产组织的改变等问题,进而总结两淮盐场灶课课税客体从人丁到土地转变的实现过程及其动力机制,以加深对两淮盐场赋役、环境乃至市场之间关系的认识。

一、海岸线东迁与明代中期淮南盐场社会变迁

既往盐史研究认为,盐场作为独立的行政单位,有具体的管辖范围和地理空间,是固定的区域③藤井宏:《明代盐场の研究》上,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纪要,1952年。。但地理学的研究表明,明清时期两淮盐场处在剧烈的海陆变迁之中。有研究显示,明代中期,淮南南场海岸线向东推进的速度为每年100 多米④张忍顺:《苏北黄河三角洲及滨海平原的成陆过程》,《地理学报》1984年第2期。。宋代范仲淹所筑的捍海堰(范公堤)作为两淮盐场与州县的天然疆界,宋代时是一条抵御海潮的捍海堰,明宣德年间已距海达30里,至明末海岸线已远距范公堤穿过的盐城县50里;而到清朝中叶,海岸线又较明末东迁25公里以上⑤凌申:《黄河夺淮与两淮盐业的兴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1期。。从这个层面来看,明代淮南盐场建立在范公堤以东,堤东土地的不断淤积,使盐场变成一个不断变动的空间。鲍俊林认为,明清时期两淮盐场的生产单位随荡地淤涨而发生了“移亭就卤”的过程,即随着海水退后,食盐生产单位不断向东迁徙⑥鲍俊林:《明清两淮盐场“移亭就卤”与淮盐兴衰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1期。。不仅如此,盐场土地淤积除了造成生产空间的转移,盐场的生产组织形式、土地利用方式以及赋役征派方式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引起盐场社会的整体变迁。

要理解海岸线变迁对于盐场的影响,先要厘清明代前中期盐场的生产组织方式及其变化。明朝初年,朝廷在产盐地区设立盐场,佥编灶户进行专门生产⑦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生产组织》,《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24期,1975年。。“团总”是灶户的生产和纳课组织,其结构与民户里甲组织相似,即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团,设总催(总秤、秤子)十户,余百户分为十甲,每年由现年总催领现年甲首应役。食盐生产实行“聚团公煎”之法,即灶户被要求固定在“团”中,以稽查离团私煎私卖等违法行为⑧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生产组织》,《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24期,1975年。。团总中的灶户采取“计丁办课”的方式,向国家缴纳实物的盐课⑨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生产组织》,《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24期,1975年。。按照规定,两淮盐场的灶户每丁岁办小引盐十六引,引重二百斤⑩正德《大明会典》卷36《户部》二一,“盐法”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 册,史部375 政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89页。。盐场按照在册灶丁数计算应收灶课额数,盐政册籍都将灶丁数作为重点,记录各场团、埕数目、办盐灶户额、盐丁额、每丁岁办盐额及岁办盐总额,还有某户有丁若干、大小丁数、事产额、办盐课银额、免田额等等⑪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盐业史研究》1992年第2 期。。

“团总”作为生产组织形式,其核心在于官府对灶户的人身控制。盐运司的重要职能,就是“核实丁口,编册在官,每岁验其老壮,以为增减。其有死亡事故者,即为除额”①《明太祖实录》卷199,洪武二十三年正月甲午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2992页。。这与明初州县民户里甲制度被称为“洪武型生产关系”的“画地为牢的封建秩序”②参见刘志伟、陈春声:《天留迂腐遗方大,路失因循复倘艰——梁方仲先生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载梁方仲:《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第30—31页。有异曲同工之处。然而在淮南盐场,这套制度的实施会受到海岸线东移,食盐生产逐卤而迁的客观条件影响,僵化的“团煎”和灵活的“移亭就卤”必然产生矛盾。

弘治以后,当地盐政官员就不断指出盐场灶丁逃移、盐课缺额之问题。弘治十三年(1500),史载德称:“富安等场灶户多因盐课重大,煎办不前,加以田遗原籍,缺人耕种,盐粮二项日逐并征,无计聊生,因而逃窜。”③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志》第六之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244,245,243,244,243页。他认为在灶户盐课负担过重的情况下,伴随盐场东移,他们无力耕种范公堤附近的土地,生活无着,只能逃亡,证实了盐课日亏与灶户逃亡的关系。不过,有意思的是,逃灶并非全部脱离了盐业生产。弘治八年巡盐御史邓璋就发现“(灶户)或雇值为人佣工,或乞养为人男仆,或往产盐场分为人煎办”④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志》第六之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244,245,243,244,243页。。可见,灶户逃亡只是脱离人身控制的团煎,而转为为人佣工。这些盐场“佣工”具体从事何种劳动呢?正德十年(1515)以右都御史身份清理两淮盐法的蓝章⑤嘉靖《两淮盐法志》卷10《宦绩志》第十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92页。指出:“近年以来,豪灶有私立数十灶者、七八灶者,私煎私贩,各无忌惮。”⑥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志》第六之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244,245,243,244,243页。豪灶置办的“私灶”规模不断扩大,自然需要更多劳动力,由此可能吸引来贫灶受雇,而这也将进一步加剧灶户的逃亡。对此问题,盐政官员也想尽力纠正。早在弘治七年(1512),御史荣华就提出“灶丁逃走者,多方挨拿,务在得获”⑦嘉靖《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志》第六之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18,225页。。史载德提出了到州县中勾佥民户入灶以补灶户缺额⑧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志》第六之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244,245,243,244,243页。。蓝章则强调“但有不在团分煎办,私立灶者就便拿问,枷号一个月,从重照例问谴”⑨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志》第六之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244,245,243,244,243页。。不过,系列的措施并没有改善盐场逃灶的现象。到了嘉靖六年(1527),盐法御史雷应龙⑩万历《扬州府志》卷8《秩官志上》,《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5册,第125页。仍称:“访得各场灶丁,逃移甚多。”⑪嘉靖《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志》第六之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18,225页。

明代中期两淮灶户逃亡的原因常常被学者归结为盐场余盐开卖,商灶建立直接交易所带来的贫富分化的结果。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明中叶,由于政府军饷需要,盐引大量超发,但灶课却因灶户逃亡而亏欠,结果盐商下场支盐时发生盐场存量不够,无盐可支,而陷入“困守支”的窘境。另一方面,盐场又存在大量余盐,成为盐场走私的隐患。为了处理余盐问题,官府开始允许商人在交税之后与灶户进行余盐交易,商灶直接交易逐渐形成。因为余盐不纳灶课,又可以与商人通过自由议价等方式进行交易,较有利润空间,因此“有力灶户”开始伺机发展,兼并生产资料,壮大生产规模,并挤压贫灶的生产空间,由此导致灶户进一步逃亡⑫参见徐泓:《明代后期盐业生产组织与生产形态的变迁》,《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77 年;刘淼:《明代盐业土地关系研究》,《盐业史研究》1990 年第2 期;薛宗正:《明代的盐法变革与商人资本》,《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2期。。然而我们发现这里面存在着一个显著的矛盾,即盐场盐仓缺盐,盐场却存在大量余盐。也就是说,盐场的产盐总量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只是盐从盐仓里的正盐变成了余盐。那么,余盐为什么可以大量增加?已有研究的解释是“有力灶户”的兼并和壮大,认为是他们像民户一样侵占了他人土地,扩大了生产能力。但是,如果土地总量是一定的,在当时生产技术没有变革的情况下,其侵占也不能造成余盐总量的增加。这就需要考虑将盐场生产空间不断变动的问题纳入视野,重新审视盐场的土地问题了。

在“团煎”制度下,国家给予灶户的“工本”,包括生产工具、草荡以及“工本钞”或“工本银”。两淮盐出于煎烧,草荡是供应柴薪的土地,各盐场“每丁拨与草荡一段”,盐法志未记具体数量。实际上,所谓“官拨草荡”仅作为认可灶丁在盐场盐荡地上割草的权利。由于明初两淮草荡资源并不稀缺,荡地仅作为食盐生产的辅助性用地,也无税课①刘淼:《明代盐业土地关系研究》,《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2期。,官府只规定禁止用作他途,并未严格登记到户。在荡地没有被登记入户的情况下,“私灶”即“有力之家”占据新涨荡地的成本是极低的,“私灶”能够顺利运作,需要的只是“工本”和劳动力。所以余盐总量的增加,是土地即新涨荡地不断增加,并进入“有力之家”的生产体系的结果。这给了“有力灶户”非常有利的壮大空间。

随着余盐开卖制度的实施,商灶交易的建立,商人资本进入到盐场,为“私灶”提供资本,而从团煎逃移出来的“贫灶”则成为了私灶的雇佣劳动力,所谓“富灶奸商合谋作弊……贫灶为之佣工,草荡因而被占”②庞尚鹏:《清理盐法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357,《四库禁毁丛书丛刊》集部27 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436页。。这进一步促进了余盐生产规模的扩大。因此,弘治、嘉靖年间盐场灶课缺额的问题,不应简单地归结为灶丁逃亡,而应该看作在海陆变迁和“余盐开卖”制度下,贫灶脱离了官给生产资料,由“富灶奸商”雇佣,形成新食盐生产关系的结果。对于盐政主管官员来说,“额课无征”实际上是新的生产关系与旧的管理制度不相匹配所出现的问题。而这其中的关键,是明初的盐场制度安排中,并没有对海岸线迁移带来的生产空间转移进行关注,到明中叶,明初所建立的团总组织和相关人户,大多已经远离盐业生产空间。因此,紧盯灶户人丁的旧制度,已经无法征收到足额盐课。

这些在“团煎”制度下王朝国家分配给灶户的荡地,随着海岸线东迁的影响,土地利用的方式也发生改变。明初对于盐场荡地,有禁垦之例③刘淼:《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4页。,但随着移亭就卤的进程,逐渐远离海边的旧荡,卤气日淡,可被用作农耕。弘治元年(1488),巡盐御史史简指出“近者草荡有被豪强军民总灶恃强占种”④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 年,第58 册,第287页。,并请求踏勘草荡⑤嘉靖《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志》第六之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18,218,218,218,217页。。草荡被开垦兼并后,盐场官员认为将影响食盐生产,导致盐课缺额。弘治十四年(1501),御史史载德曰:“(草荡)近年以来有典当绝卖者,有侵占迷失者,往往缺草煎办,盐课缺乏。”⑥嘉靖《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志》第六之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18,218,218,218,217页。盐政官员提出了“清查筑界”⑦嘉靖《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志》第六之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18,218,218,218,217页。、“逐一丈量,分别民灶”⑧嘉靖《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志》第六之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18,218,218,218,217页。的解决方式。学者也都将草荡开垦视作灶户生产资料的丧失⑨参见徐泓:《明代后期盐业生产组织与生产形态的变迁》,《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刘淼《明代盐业土地关系研究》,《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2期。。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淮南盐场中,草荡本身是不断涨出的。因此,草荡开垦的问题,也应该理解为海岸线东迁之下,盐场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原本业盐的土地在环境变化、远离海水的情况下,改为了业农,拥有草荡却无法进行食盐生产的灶户,虽然保持了灶户身份,却只能试图将草荡开垦成农田,同时还背负沉重的盐场灶课负担,但已无法提供实物盐课上缴盐场了。与此同时,草荡在海边盐产地附近不断新涨,并被“有力灶户”利用以雇佣贫灶生产余盐。灶户生计的这一改变,配合着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无疑加剧了团煎法的崩溃。

总之,到了明中叶,由于海岸线东迁所带来的盐场社会问题,不仅加剧了明初团煎格局的崩溃,影响盐场的管理,更导致灶丁逃亡,灶课无征,给盐场管理和赋税征收带来巨大的难题。但是,盐政官员仍然多沿用明初的“团煎法”的管理思路,通过费力追回灶丁和禁止灶户交易荡地的方式,控制灶丁的数量和荡地的流失,其效果必然不佳,这直接造成了“盐课日亏”的局面,以至于当时的盐政官员认为“逃亡灶户空额引盐,最坏盐法”⑩嘉靖《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志》第六之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18,218,218,218,217页。。

二、朱廷立的“照引给荡”改革

在上述背景下,嘉靖八年(1529)新上任的两淮御史朱廷立对盐场灶课的征税方式实施了彻底的改革。与前任不同的是,他通过踏勘草荡发现海岸东迁带来的“移亭就卤”和“荡地开垦”这两个趋势不可阻挡,继而寻求新的盐课征收方式——即“辟草荡”①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志》第六之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41,245页。。他说:

查得迩来海潮平定,苇草长茂,供煎之外,余可以耕。但各灶畏惧私垦之禁,莫敢开耕……夫以有用之产,而置之无用,不无可惜,欲耕之民,而驱之不耕,诚所未安。合无行运司转行三分司官,亲诣各场,原额草荡,清查丈量,查照额课,每盐一引,拨与若干蓄草以供煎烧。其余荡地仍照丁分给,定立界址,造册在官,如有力愿开耕者,即赴该司告报亩数,附册给帖执照,照例免其三年之租,仍从宽每亩肥厚者科租一斗,硗薄者五升,纳于该场仓内,以备赈,年终运司汇造文册,缴部查考。其无力不愿开垦者,听便照旧蓄草易米度日。②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29《盐法》,《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14,第515页。

学者大多注意到朱廷立的改革。徐泓认为朱廷立奏定余荡可以开耕之法③徐泓:《明代后期盐业生产组织与生产形态的变迁》,《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第409页。;刘淼指出余荡开耕的政策,打破了景泰以来“禁垦”的限制,更进一步使荡地占耕合法化④刘淼:《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第68—69页。。但是,上述研究显然没有考虑地理空间的问题。实际上,朱廷立改革的重点,是依据食盐生产空间的变化,清查草荡,将沿海新涨草荡(新荡)作为灶户生产资料,按盐课引数分拨给他们以供煎盐,实现灶课征收;而对远离海岸线的旧荡,则实施开垦耕种,升科开课,征收粮米,以备赈济。这一改革,正是因应当时食盐生产空间变化的政策。引文中“供煎之外,余可以耕”,指的正是上文已经提示的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明初的食盐生产地,此时已经远离海岸线,卤气日淡,无法产盐,反而可耕种农作物。而各场“蓄草以供煎烧”的原额草荡,实际上是指新涨出来的更靠近海岸线的荡地,这里“苇草长茂”适合产盐。朱廷立在分配这批新涨草荡时,暗暗将明初“每丁拨与一段”的分配原则,改成“每盐一引,拨与若干蓄草以供煎烧”的原则。显然,从后来者的角度看,这是一个涉及灶课征收的草荡利用原则的重大改革。

朱廷立为何要对草荡利用原则作出如此根本的改革呢?这是一个历史过程的结果。首先,明初的旧草荡到嘉靖年间实际上已被开垦多年,所以朱廷立顺应事实,将其作为“余荡”,仍然“照丁分给”,在给与一定年限宽免后,造报起科,以备赈济。这一提议至迟到嘉靖十三年(1533)获得真正实施。两淮巡盐御史陈镐上奏:“荡地原无赋入,且淹没不常,非岁稔之区,其已入赋额者勿论,余悉任其开耕,俟三年后,耕获有常,始开报起科。”吏部尚书许赞奏请皇帝后获准⑤《明世宗实录》卷169,嘉靖十三年十一月甲申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3702页。。于是,嘉靖《两淮盐法志》中对盐场的税粮记载与弘治《两淮运司志》的记载比较,麦和豆的数量相近,唯有秋粮米的数量多了2,070 石⑥弘治《两淮运司志》卷5,第3页;嘉靖《两淮盐法志》卷7《户役志》第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69页。。盐法志在记载这些米麦数字之前有一句话:“亭民以其力服鹾,余力竟兹稽,事乃更,岁输田赋。”⑦嘉靖《两淮盐法志》卷7《户役志》第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69页。可见这些米麦的数字是亭民“服鹾”之外的“余力”产生的田赋数字,这符合上述朱廷立在荡地升科时所提出的建议。所以,此处2,070 石新增秋米,是在朱廷立建立的新草荡管理体制之下,由那部分开垦耕种的“旧荡”而产生的新增税粮。

其次,“私灶”在新涨荡地上的发展也已成为既成事实。朱廷立的继任者周相就曾直白地指出:“今买补之盐何自而来?岂无丁而有盐乎?无丁而有盐,可见盐为私鬻,有盐而无丁,可见丁为隐匿。”⑧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志》第六之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41,245页。因此,面对“盐丁逃匿”、余盐“私鬻”和盐课难于征收的情况,朱廷立重新设计盐课征收办法,将盐课与灶丁“脱钩”。他一方面将无法产盐的旧荡升科开课,另一方面则将灶课和新荡分配挂钩,即将盐场原额灶课“每盐一引,拨与若干蓄草以供煎烧”,以保证食盐生产的可能性和灶课征收的有效性,最终解决灶课逋负问题。显然,朱廷立的这一改革,虽以灶课征收为目的,但带来了盐业生产方式的重要变化。由于他把“引”与新涨草荡的分拨挂钩,草荡登记成为新的生产单位,被朝廷认可继而成为获得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在这个过程中,原来的“私灶”可以被划入到王朝国家的管理体制,并且通过清查草荡登记入户的措施,来保证盐课的征收。

为了进一步落实“每盐一引,拨与若干蓄草以供煎烧”的新制度,朱廷立之后政府实行了“均荡”和草荡登记造册制度。“均荡”即平均分配荡地。盐场首先清查草荡,“每场查成田若干,荒荡若干,每丁照盐分拨成田荡若干,荒草荡若干,使豪民豪灶勿得兼并,庶穷灶有依而国课可充矣”①嘉靖《两淮盐法志》卷3《地理志》第四,《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187页。。即按照灶户缴纳盐课——“盐”的多少,分配“成田荡”(旧荡)和“荒草荡”(新荡)。显然,此处“照盐分配”即照引盐分配,实为灶课,依灶户所承担的以引计量的灶课分拨此可耕种及可煎烧的荡地,以达到有荡即有课,土地和赋税一一对应。

荡地清查之后,须再行登记,即将明初原本不纳入灶户事产的草荡,登记为灶户事产。嘉靖十七年(1538)理学家王艮对家乡安丰场的草荡清丈提出“均分草荡议”之后,运佐和州守“记里定亩,按户立界”②王艮撰,陈祝生等校:《王心斋全集》卷1《王艮年谱》,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75,66页。,“上有册、下给票,上有图、下守业,后虽日久,再无紊乱”③王艮撰,陈祝生等校:《王心斋全集》卷1《王艮年谱》,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75,66页。,明确将草荡纳入了户籍登记中。在此基础上,嘉靖四十二年(1563),两淮巡盐御史徐爌实施“照引给荡”之法,徐的做法有记载称:

通查老册,考核实在事产,画图贴说,挨总于前,细开花户于后,即系荡于其下分别区界,明开四址。④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29《盐法》,《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14,第523页。

无论是“通查老册”,还是“明开四址”,都是登记灶户荡地以及确立每总的荡地四界。其中,草荡登记方式“挨总于前,细开花户于后”,尤其值得重视。“总”在此处的含义,和明初“团煎法”中的作为生产单位的“总”已明显不同,演变为作为事产登记单位的“总”。嘉靖《两淮盐法志》中有材料可作证明:

各场总催,俱照原额,选其殷实佥充,亦五年一换。各总下灶房多寡不一,需要互相推拨,若一总下或编二十名,每总俱编二十名,一总或编三十名,每总俱编三十名。务使灶舍相近,草荡接连。⑤嘉靖《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志》第六之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17页。

前文已述,团总是明初的盐场生产组织和社会组织,上述材料反映了在团煎制度崩溃的情况下,盐场社会组织方式的改变。显然,嘉靖年间王朝国家通过“均荡”,对“团总”有一个重新编订的过程,此时的编派原则,并非明初整齐划一的以一百一十户为一总的人户登记和户籍户役体系,而是“灶舍相近,草荡接连”的地理单位,不拘每总户数和丁数的统一,允许“灶房多寡不一”。“总”的编订和均荡联系在一起,核心在于“系其荡于其下”,通过对荡地的登记和控制,达到灶课征收的目的。这样的变化,与明代中期以后里甲制度中里成为了以田土为中心的地缘组织⑥侯鹏:《明清时期浙江里甲体系的改造与重建》,《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相类似。“团总”生产单位的性质被削弱,成为了盐场中以田土赋役为核心的社会组织。

综上,从朱廷立到徐爌对于灶课的改革,打破了明初的“祖制”,盐政管理将注意力从“审丁”转向“清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将原额灶课对应到新涨荡地亩数的方式,将新涨荡地登记到总,确认花户的土地所有权和应当承担的灶课;同时,也承认了旧荡地开垦的事实,并在制度上予以升科。上述改革以盐场生产单位地理空间转移作为既定的事实,重视荡地作为生产资源和盐场的课税资源,加强荡地的登记和管理,在“团总制度”崩溃、灶课无征的背景下,通过将灶课和荡地挂钩的方式将灶课重新编派,既解决了盐课征收的问题,又带来一个副产品——为新的食盐生产单位的建立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这样的荡地分配方式,反过来刺激了团总制度的进一步崩溃,灶户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弱化,官府管理盐场的思路由控制人丁向控制课税转变。“照引给荡”为灶课征收提供了一个对应的科则,为灶课向土地的摊派打下了基础。可见,结合环境变化,我们才可以真正理解商灶交易和余盐开禁所带来的盐场社会变迁。

三、“课从荡出”的实现

“照引给荡”以后,草荡成为灶户组织的登记依据,灶课征收方式也必然由此发生重大转变,这一转变就是从“计丁办课”演变到“课从荡出”①“课从荡出”一词,本出自万历四十二年两浙盐运使杨鹤在两浙盐场的改革。其推行的制度为:“计亩佥差,按籍可定,其贫灶有丁无荡者不许波及,课从荡出,则丁差自减,造福多矣。”(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8 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 年,第108—109 页)这实现了灶课征收对象从人丁向土地的转移。两浙盐场在嘉靖到万历年间明确进行过把灶课部分摊入田亩的改革(参见吴滔:《从计丁办课到丁田各半——〈剂和悃诚〉所见西路场之一条鞭法改革》,《史林》2015年第6期)。但类似的制度并未明文见于两淮。因此,学者在论及明后期两淮灶课的课税客体是丁还是地时,往往存在争议。刘淼认为灶课是灶户的户役(参见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盐业史研究》1992 年第2 期),草荡的性质为官有,它间接承担了灶课(刘淼认为两淮盐课也是“课从荡出”,他从两浙出发的推论,认为两淮的灶课和草荡是一种间接征税的关系:“由于食盐生产需要草束,而官拨荡地所产的草,性质也属于官有,因此草荡成为征收官盐课的依据。”参见刘淼:《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第235页);李珂认为盐课是按丁、产两项计算的,明代中期灶户连续逃亡后,“统治阶级把剥削视线转向了产,包括征收地税,民佃灶地租银,新涨荡税,耕垦草荡花利等”(参见李珂:《明代开中制下商灶购销关系脱节之探析——盐商守支与灶户的盐课负担》,《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0 年第5期);李三谋认为盐场在废除实物税实行货币税时,是按人丁征课还是按盐田征课,“因事制宜、因地制宜”(参见李三谋:《明朝后期的盐政改革》,《盐业史研究》2001 年第4 期)。上述说法莫衷一是,需要我们对明代中期以后灶课征派的过程和依据进行仔细的厘清,才有可能对灶课的性质作出清晰的判断。。明代中期以后,淮南盐场的“课从荡出”,始于朱廷立改革中开启的两个政策:一是开垦荡地“计亩升租”;二是供煎荡地“盐课照荡均派”。

首先,考察开垦荡地的“计亩升租”。自嘉靖初朱廷立奏准开垦“余荡”以来,盐场荡地得以在合法的政策下开垦升租,隆庆四年(1570)朱廷立奏免了此项租课,灶户仍然可以从事开垦活动②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8册,第123—124页。。到万历十七年(1589)巡盐御史陈禹谟“恐灶丁分心他务,且草荡尽垦煎烧不足,具寝”③《明神宗实录》卷210,万历十七年四月庚辰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3931页。,草荡开垦才在制度上被禁止。但在实际运作的层面,开垦并未因禁令而停止,所升之租也未开豁,反而成为了盐场官员中饱私囊的陋规。万历三十四年(1606),庙湾场清查出开垦荡地九万九千二百余亩④《明神宗实录》卷417,万历三十四年正月甲申条,第7871页。;万历三十六年,“查出草堰一场,东西南北四团,并四十总,开垦逃亡草荡十万亩有奇”⑤袁世振:《两淮盐政梳理成编》,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74,《四库禁毁丛书丛刊》集部29 册,第358,356,356页。。究其原因有二,一是盐业衰败,灶户改业;二是盐场官员有利可图,不行禁止。一方面,万历以后,在盐政败坏、私盐泛滥以及盐商囤积盐引等诸问题影响下,盐商很少下场支取正盐⑥袁世振:《两淮盐政梳理成编》,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74,《四库禁毁丛书丛刊》集部29 册,第358,356,356页。,灶户生计大受影响。万历二十七年(1599),户部尚书杨俊指出:“水商不肯赴仪买补,内商不肯下场支盐,灶户停煎,生理断绝。”⑦《明神宗实录卷》卷333,万历二十七年四月丁巳条,第6160页。户部尚书李汝华进一步指出,两淮三十场中只有少数的盐场仍有盐商支盐,无商支盐的多达二十五场,“岂不以盐为业,而正盐则仅支折价,火盐则委弃莫收”⑧袁世振:《两淮盐政梳理成编》,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74,《四库禁毁丛书丛刊》集部29 册,第358,356,356页。。灶户受此影响,一部分人选择了改业为农。史称:

小海(场)介在海滨,虽云斥卤,然筹国经边,盐课是赖。今则灶不筑亭,场商不入支买,额课取办他场,则煎晒之区,十八为嘉禾茂草矣,岂非因革之一大关乎?⑨乾隆《小海场新志》,旧叙,《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17,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1991年,第164页。小海场原有天启年之旧志,笔者所引为乾隆《小海场新志》中收录的天启年间泰州分司徐光国为《小海场志》所写之序言,因此可以反映明末小海场之情况。

“灶不筑亭”说明大量的灶户已经不再从事食盐生产,而“煎晒之区,十八为嘉禾茂草”则说明绝大部分煎盐的地方被开垦耕种。而对于亏空的额课,灶户采取的应对方式是“额课取办他场”,反映了灶户为了完纳灶课的市场化行为。业盐与业农的此消彼长,造成了盐场荡地大量开垦之结果。

另一方面,盐场官员对于荡地开垦的态度是默认甚至鼓励的。从嘉靖八年到隆庆四年,荡地开垦在合法升租的前提下为盐场增加了一笔课入。隆庆四年以后,朱廷立《免开荡田税及救灶荒疏》:“除已纳粮入册者,省令照旧外……力可耕种者,许其赴运司告名查勘,给贴付照开垦,免其纳租,以取不给。”①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8册,第123—124页。本来一个“惠灶”政策,却成为盐场官员窃取财富的漏洞。万历十八年禁垦令以后,万历三十三年巡盐御史乔应甲发现,盐场官员依然乐于给帖升租。《明神宗实录》记载称:

不肖官因而擅置簿籍,公然给帖,谓之“升租”,每亩三厘。彼种田百亩,岁赋不过三钱,而假公济私,报一垦二者,又十场而九也。说者谓场变为田,租入为利,似乎公私两便,而不知盐办于灶,灶依于场。场之既去,草从何生?草既不生,盐从何出?贪富豪三厘之租,卖祖宗百年之荡,坏乱法纪,安所底极?乞勑部严行申饬,无容私垦,其已成熟之地,悉令丈量明白奏请定夺。始初给帖收租之官,仍行追查参治。②《明神宗实录》卷407,万历三十三年三月己亥条,第7600页。

这一记载显示,在实际操作中,开垦荡地收到地租的做法不但没有真正取消,而是以“每亩三厘”的定则,继续被场大使征收。盐场官员对此的辩解是“以开田积谷,谷之利岂不倍徒于草?”③袁世振:《两淮盐政梳理成编》,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74,《四库禁毁丛书丛刊》集部29 册,第358,358,358页。在这个认识下,“运司及三分司官图升租之利,给帖争先,征银恐后”④袁世振:《两淮盐政梳理成编》,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74,《四库禁毁丛书丛刊》集部29 册,第358,358,358页。。可见,盐场官员可以通过开垦荡地收租,获取额定灶课外的收入,甚至得到可以由他们处置的“陋规”。巡盐御史乔应甲派副使等人去查丈盐场升科田亩,自何年起升租,并探明收租课收贮运司和解部的情况。到了万历四十四年,李汝华斥责道:“迄今十余年矣,竟无一字报部。”⑤袁世振:《两淮盐政梳理成编》,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74,《四库禁毁丛书丛刊》集部29 册,第358,358,358页。可见明末朝廷对两淮盐场管控失效竟至如此。所以,自从朱廷立允许草荡开垦以来,草荡的租税成为盐场征收的一项新税课,尽管在制度名义上,此项租税已被免除,但在实际操作中,盐场官员仍然保留甚至鼓励开垦升租,升租部分一方面作为灶课解部,另一方面则被场官视为可支配的“陋规”,或是中饱私囊。而无论如何,这部分“每亩三厘”的荡租,是在旧荡开垦的名义下,计亩征银,为盐场增加了一笔课入。

其次,“照引给荡”如何转化为“盐课照荡均派”。上文已经交代,“照引给荡”原本指的是按照灶课额引数拨一定数量的草荡,但至少在万历年间,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例子,说明灶课已经被摊入草荡征收。万历三十三年,丁溪场留下了一段关于水乡银的材料。文云:

(丁溪场)水乡银,每总八引,虚名无荡,包赔已久。万历三十三年,灶民朱宾倡率刘永青等,呈请盐院清查均荡,内有豪强兼并者吐出四百引,给荡十二亩六分五厘,自是小灶享均荡之利,总催免包赔之苦。⑥康熙《淮南中十场志》卷4《赋役》,第28页。

“水乡银”指的是水乡灶户⑦徐泓认为所谓“水乡灶户”是指那些从州县佥发来盐场“不谙煎盐”的灶丁,大约都在离场三十里以外,由于没有生产盐的技术,只有私自出资给滨海(或称附海、卤丁)灶户代煎纳课(徐泓:《明代后期盐业生产组织与生产形态的变迁》,《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第394—396页)。成化二十一年(1485),规定:“两淮盐场灶丁,有州县发来者,号为乡户,不谙煎烧,宜每年出银四两完役。”(《明宪宗实录》卷270,成化二十一年九月辛未条,第4568 页)不过,藤井宏认为其身份是灵活的:既有从州县中佥编进入盐场的完全不懂得制盐技术的人,也有从盐场中脱离出来居住在州县的豪灶,还有不堪在盐场中受到剥削的一部分逃亡贫灶(藤井宏:《明代盐场の研究》下,《北大文学部纪要》3,1954年,第101页)。笔者认为,“水乡银”源头可能是出自水乡灶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成为了灶课的一个名目。缴纳的灶课银,成化年间就已经完成货币化,是两淮灶课折银之始⑧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94—96页。。上引材料反映丁溪场的水乡银无从征派。灶户们指出,水乡银“虚名无荡,包赔已久”。这是由于水乡银在嘉靖以前就已经征银,不和盐引挂钩,没有在嘉靖年间“照引给荡”则例的分配系统里,已经彻底成为了灶课中的一个税项。而在“团煎法”崩溃以后,识别“水乡灶户”的身份并让他们承担赋税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实现,所以“水乡银”只能由总催包赔。丁溪场灶民提出的解决方式是“均荡”,具体的做法为:“内有豪强兼并者吐出四百引,给荡十二亩六分五厘。”为了理解这一做法,我们首先要了解丁溪场水乡盐课额一共是“水乡银400 引,征银80 两”①嘉靖《两淮盐法志》卷7《户役志》第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267页。,该场共有50 总②弘治《两淮运司志》卷5,第24页。,平均下去即为“每总八引”。其次要理解“给荡十二亩六分五厘”,这是丁溪场的照引给荡则例,即每盐一引,给荡十二亩六分五厘。豪强吐出400 引,显然不是指他们给丁溪场提供了400 引灶课,而是指他们吐出了400 引灶课的应给引荡数,即5,060 亩。因此,所引上述材料的实际意义是,丁溪场清荡,在豪强处清理出5,060 亩的草荡,分给“小灶”,由领取荡地的小灶户承担400 引水乡银的盐课额。所以,在这里,每灶课一引,给荡地十二亩六分五厘的实际含义,指的是将该场50 总一共400 引灶课银80两,分摊到清荡查出的5,060亩荡地上,领取荡地的灶户按照自己所领的亩数,承担相应的“水乡银”课。作者对此评价甚高,认为“小灶享均荡之利,总催无包赔之苦”。此次丁溪场水乡银的征派,反映了对“照引给荡”则例的反向操作,即确定清荡得到的草荡总面积后,将灶课均摊入草荡地亩征收。这反映出水乡银的征税对象已经从“水乡灶户”转变为荡地。

“照引给荡”的另一种运用形式,是针对新涨荡地的分拨,以荡地的面积确定新涨荡地的课额。梁垛场有一处草荡,名曰天鹅荡,嘉靖时仅是水面③嘉靖《两淮盐法志》卷1《图说》,《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第141页。,“先是一望汪洋,今为淤沙涨满”。天启五年,该场灶户沈煌向盐运司陈情“各灶承领,其盐课照荡均派”④康熙《淮南中十场志》卷2《疆域》,第27页。,获得了盐运司的同意,此处荒滩被开发成新的生产聚落,民众为了纪念沈煌,将天鹅荡改名为沈灶⑤陈德斌、杨希林、刘昌甫:《沧桑巨变南沈灶》,载政协江苏省东台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东台市小城镇发展史料》,未著出版时间。。从“照引给荡”到“盐课照荡均派”,说明灶课摊入地亩征收的做法,已经从实质上转入名实相符之阶段。

最后,折银以后灶课的征派方式也是前人未探析明白的问题。万历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将两淮本色盐引折银,两淮灶课完全货币化⑥参见刘淼:《明代灶课研究》,《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2期。。折银以后的灶课如何征派?袁世振并未言明。值得注意的是各场在按照本色盐引折课后,“照引给荡”则例成为了打通盐引与草荡对应关系的关键环节,形成了若干亩土地征盐一引,每引折银二分的对应计算方式⑦梁垛场天鹅荡作为新涨沙荡,增加的灶课反映在清初顺治十六年(1659)的清丈中,是年“丈出沙荡三十九顷二十三亩八分九厘”,增加课额118 两。参见康熙《淮南中十场志》卷4《赋役》,第36 页,以及康熙《两淮盐法志》卷3,第208页。。从这个意义上,灶课折银将与灶户丁身联系的役,转化成面向荡地的赋,并且以货币的方式征收,真正改变了盐场的社会关系。

前人在论及明代赋役折银的时候,曾经总结了白银货币化对于农民从纳粮当差到纳银不当差,农民和国家的关系从身份走向契约,农民可以和土地分离成为雇佣劳动力的问题⑧万明:《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下,《学术月刊》2007年第6期。。以往赋役制度研究中,对于民户服役的编派方式和征课对象,有深入而细致的研究。然而,作为明代承担特殊赋役户籍之一的灶户,尚未有类似的讨论。灶户的赋役同样体现了纳银不当差的转变,而转变的关键一环,就是把原本没有赋税的荡地纳入盐场管理体系,将灶户人丁承担的盐课,通过“照引给荡”的方式,转化成了与荡地相关联的土地税。徐泓指出,灶折银以后,“盐场之所有形态从此变为私有,有的属于富灶,有的属于盐商,形成散做制的生产形态”⑨徐泓:《清代两淮盐场的研究》,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研究论文,1972年,第55页。。笔者在此补充的是,上述转变并不是在灶课折银以后才发生,而是在嘉靖年间随着盐灶生产空间的转变已经自然发生了。从朱廷立到徐爌的系列荡地管理的改革,旨在适应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但灶丁人身依附关系的弱化,灶课征派的对象已经悄然发生转变,在实际的操作层面实现了“课从荡出”。受材料所限,很少有学者讨论万历四十五年灶课折银后的灶课如何征派的问题。由天鹅荡的案例可以看出,从灶户到场官都接受了灶课银摊入地亩的做法,到清代“沙荡升课”,则将其变为了定例。

结论:环境、市场与贡赋

明代淮南盐场的灶课,从表面上看经历了和民赋一样的从“户役”到“地丁”的转变。明初建立在对灶户人丁严格控制的“团煎法”上“计丁办盐”的灶课制度,经历了明代中叶制度的崩坏,同时伴随着草荡面积的增长和灶户“移亭就卤”后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最终转化成了向土地征收“荡价”的赋税制度。盐场贡赋体制的这一变化过程,并非简单地受白银经济或者开中法变迁的影响,而是和淮南海岸线东迁带来的盐场地理格局和地方人地错综复杂关系的变迁息息相关。

滨海盐场的生产特点是受到海洋环境的严重影响,一般采取在近海地带作业。而滨海自然地理的另一个特点是海岸线的迁移性高,仅就宋至清的变迁来看,淮南盐场的海岸线就向东迁移了50 公里以上①张忍顺:《苏北黄河三角洲及滨海平原的成陆过程》,《地理学报》1984年第2期。。也就是说,明初所确立的盐场,包括灶户人群、灶户生产场所和生产工具的划定,到了明代中期就必然出现旧有的生产场所远离海岸线,生产人群和生产场所必须跟随着海岸线东迁的问题。但限定人员流动的盐场管理制度和“移亭就卤”的需求产生的天然矛盾,给盐场管理和生产造成的诸多麻烦,反映在明中叶淮南盐场灶户逃亡、盐课缺征等问题上,严重困扰着地方盐政官员。同时,海岸线东迁也带来了盐场地区新的生产关系。一方面,一部分留在原地的灶户因为环境的变迁而和州县民户结合,改业开垦耕种;另一方面,部分灶户脱离“团总”、“移亭就卤”,到更适合生产的“新涨荡地”另觅场所开亭场煎盐,所得食盐以余盐形式流通,商人也乐于购买价格较低的余盐,盐场商灶间直接交易关系逐渐形成并得到官府的承认。“逃移”的灶户脱离官给生产资料,与商人资本结合成新的生产关系。在新的生产关系下,商灶交易加强,王朝国家对食盐生产环节的严密控制被打破,政府只能采取其他方式获得灶课。

海洋环境变迁导致的盐场社会人群和生计的分化,带来了盐场管理和运作的种种困难,而嘉靖初年朱廷立的灶课改革便是接受了这样的事实,并在其基础上提出新的盐场“照荡给引”改革。这一改革主要针对盐场新涨土地,盐场灶户人丁的变动因素复杂、难以控制,而盐场新涨土地相对固定且与实际生产息息相关。朱廷立、徐爌等通过“照引给荡”、均平荡地、登记荡产等一系列改革,把作为户役的灶课逐步摊派到了荡地上,灶课的征课对象也由此从灶丁转化为土地。自此,荡地被纳入王朝国家的盐场管理中。在实际运作中,盐政官员将“无征”的灶课摊入荡地中征收、解决缺额的手段被普遍接受。恰在此时,在白银经济的作用下,淮南灶课最终折银征收,灶户生产和纳课进一步分离。

明末灶课定额化和折银后,灶课的核算通过将若干面积的草荡折算成盐引数,再将盐引数折算成白银。在这样的制度下,业主可以通过承担税粮的方式,获得政府对其拥有荡地权力的承认,但并不一定要亲身从事食盐生产。而以白银计算的灶课则成为一种单纯出自草荡的赋税,并与食盐生产脱钩。与一条鞭法一样,这体现出灶课的定额化和赋税化。灶户和王朝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因灶课的改革而发生了根本转变,表现在人身依附的减弱和户籍与生产的分离。

由此可见,明代两淮盐场灶课制度的演变,与两浙、两广相比,突出体现了荡地不断新涨之下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灶课的密切关系,它没有表现为盐场灶课摊丁入地、由州县征收的过程,而是由盐场承担起征收旧荡粮课和新荡盐课的双重责任。这一鲜明特征,受地理环境变迁的影响甚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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