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朔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
当今人类社会发展迅速,在短短百年间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这种惊人的变化背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层出不穷。在这些污染问题中,土壤污染由于其具有长期性、滞后性以及难恢复性等原因,更应该得到重视。近年来,由于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城区出现了大量的工业废弃场地,进而导致了很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亟须解决。
我国是历史悠远的农业大国,在经历工业化的浪潮后,已然改变了过去几乎完全依赖土地的情况,但土地资源仍是我国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现今世界各国对于土壤污染场地并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美国环保局(U. S. EPA)于1980 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CERCLA,也称《超级基金法》)将其定义为“因堆积、储存、处理或其他方式(如迁移)成为了有害物质的任何区域或空间”[1];我国于2017 年施行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第二条将其定义为“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一直受到国家的重视。在2018 年的机构改革中,生态环境部成立土壤生态环境司,下设污染地块生态环境处,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