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盲目购保健品子女可否拒付赡养费

2020-01-14 09:09贺耀弘
百姓生活 2020年1期
关键词:护理费赡养费保健品

贺耀弘

老年人有退休金或者手中有钱,子女还要不要给生活费?老年人花钱乱购保健品,子女是否可以给予经济上的“管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钱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年轻人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越来越大,一些传统的以“经济供养”为主的赡养观念需要改变,“精神赡养”变得越来重要。一些常见的“错在子女”的赡养纠纷,处理规则需要与时俱进,老年人“倾斜保护”的规则也需要更加公平、精细的适度调整。

不当消费起争执 ,老人两次起诉子女

冯母生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周大、周二和周三。冯母因赡养纠纷曾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三子女每月付给冯母赡养费300元;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4日的医药费用,各自承担674元。冯母以后的住院治疗费用由三个子女均担。

此次诉讼之后,自2017年4月27日,冯母先后在天津某肿瘤医院等治疗,除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外,冯母个人共计支付医疗费用13749.55元。冯母称,2017年5月份,雇佣董某护理其20天,每天50元,花费1000元。2018年6月份起,董某护理其38天,住院期间8天,每天150元,出院后30天,每天100元,共支付4200元。

冯母还主张,今后生活雇佣保姆的费用每月3000元,应由三个子女分担。

三个子女以冯母有巨额存款,且支付大量金钱购买无用的保健品为由,拒绝向冯母支付赡养费用。冯母第二次将三个子女起诉至一审法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老人有权处分财产 ,子女按月支付护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三子女有义务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冯母有权处分其财产,三子女不应以分得财产的多少或者自身经济条件的好坏作为是否应尽赡养义务的前提。冯母因病自己负担的医疗费13749.55元,应由三子女均担。冯母两次因病雇佣护工产生的护理费5200元也应由三子女负担。经计算,周大、周二、周三每人应负担(13749.55+5200)÷3=6316元。冯母因年老体弱多病,三子女未实际对其进行照料,冯母主张三子女每月负担护理费3000元,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三个子女各负担冯母的医疗费、护理费6316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三子女每月1日各负担护理费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子女并非不尽孝 ,只因老人迷恋保健品

三个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周大上诉称,第一,冯母经济十分富裕,持有4套房产销售款77万多元,仅子女知晓的存款就有35万元。冯母还有某市场两套6间门脸房出租的收入,子女对冯母有病就医,有事就帮,不存在冯母所诉没人照顾、不尽赡养义务等行为。冯母因受蒙蔽迷恋上推销的高额保健品,不管价格昂贵,都盲目购进,子女虽多次劝说,却忠言逆耳并被其视为不孝,根本不听劝阻,为了不让子女干涉和控制而对子女产生隔阂,并以诉讼的形式提起赡养纠纷,一审判决助长了冯母受蒙蔽遭受财产巨大损失,还增加了子女负担,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及和睦。第二,冯母年岁已高,不适合独立生活,儿女陪伴是最好的养老方式。为了老年人的利益,应针对冯母的具体情况作出对老年人有利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纵容放任不利于老人的诉求。第三,冯母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均没有支付的必要。子女日常付给的费用已能满足所诉费用的支出,无需另行负担。第四,子女体弱多病,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经济条件较为困难,难以每月支付较大护理费用,但亲自照顾老人可节省开支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完全不用另付护理费用加大支出。第五,结婚成家,也没分过家产,父亲的骨灰放了19年,是子女安葬了父亲,让其入土为安。为了不让母亲孤独寂寞,子女们对母亲尽心尽力,不会让母亲无人照顾。

周二上诉称,她非常愿意对自己的母亲进行赡养。2014年,通过与冯母协商的方式,自愿签订了一份养老协议书,将其购买的某市场平房2间连租金给予冯母,作为养老、医疗、陪床等费用,不再因赡养起诉女儿。協议签订后,房租便由冯母收取,年租金1万元。冯母以此再起诉她,有悖双方约定。如果冯母坚持主张她再多付给赡养费,那么,该协议将失去效力,请冯母在二审时作出明确的意见,否则,按协议约定,她不承担冯母的养老费用。

周三上诉称,冯母并不是自己所说的没钱,她有存款30万元,有一套93平方米的回迁房,有门脸房6间已出租。因5年前做过乳腺癌手术(已切除,现已恢复良好),便总认为自己身体存在癌细胞,疯狂买保健品、假药。仅一年时间就花费了15万元,其中,包括到天津某肿瘤医院买中药4万元左右、交会费8700元。鉴于几家人实际生活状况,三人对判决中生活部分无异议,但对于护理费部分,超出自己负担能力,现在冯母一般日常生活均能自理,子女商量好,以后她真正不能自理时,子女宁可自己轮流照顾,也不想花钱雇保姆。

冯母辩称,老伴生病5年,她伺候了5年,三个孩子跟着她长大,是她供孩子们上学念书的。她辛苦上班供孩子们上学并没有错。她确实脾气不太好。她32岁上丈夫去世,独自养大了三个孩子。现在把他们养大了,却谁有困难都还找她。周大下岗后吃不上饭,都是她接济的。冯母说,自己确实是吃保健品了。1997年,得了宫颈癌、脑梗,2017年,她的癌症复发,乳腺癌、双下肺结节。房屋现在没有出租,她的住房拆迁了,但开发商一分钱都没有给,现在是租房子住,一年要1万多元的房租。从去年开始没有租房收入,现在每个月都没有收入。

老人确实有存款 ,改判不支持其护理费

二审中,子女提交了冯母的存单照片及冯母购买保健药的照片,证实冯母现有存款24万元,买保健药已花费七八万元,冯母有经济能力。冯母质证称,对于上述证据认可,认为自己患有多种疾病,现在是自己生活,但犯病的时候,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对子女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冯母抚育了三子女,三子女有义务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在二审诉讼中,子女提交了冯母有存款24万元,但是冯母对其财产有处分权,三子女不应以自己经济条件的好坏作为是否应尽赡养义务的前提。现冯母因病自己负担的医疗费13749.55元及因病雇佣护工产生的护理费5200元共计18949.55元,一审法院判决由三子女均担并无不妥。

由于冯母年岁已大,体弱多病,根据三子女、冯母的实际生活状况,待冯母无力支付雇保姆费用时,冯母的保姆费实际发生的数额由三子女平均负担。故一审法院判决三子女每人每月付给冯母1000元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019年5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三被告周大、周二、周三各负担冯母的医疗费、护理费6316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三被告周大、周二、周三于每月1日各负担护理费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准确适用法律规则 ,法非万能其外有情

道义责任不等于法律责任。俗话说,“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后辈对老年人的孝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不可推却的一种道义责任。但是,现代社会和当代法律的精神之一是人人平等,法律上的孝顺或者说赡养义务,对“割股疗亲”般的孝道,虽然不反对,但是并不支持。关于赡养义务,法律诉讼上的边界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赡养义务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经济上供养义务,是一种家庭性质的经济保障,是与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并行的经济保障。經济上的供养通常指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赡养人向赡养人行使赡养费的请求权,明确规定了前提条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防止请求权的不正当的滥用。

精神赡养越来越重要。近年来,老年人的畸形的保健品消费,与空巢老人现象密切相关,子女为父母提供更多的精神上慰藉变得特别突出和迫切。“常回家看看”虽不能包治“百病”,但是绝对有助于缓解老年人的心理不安全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在这一点上,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良好的情感关系是需要当事人根据现实情形去用心经营的。

(据《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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