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惩戒教育的本质追寻与实践要义

2020-01-15 13:20陈妃汉
广东教育·综合 2020年12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惩罚

陈妃汉

2019年11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布,其第六章具体谈及教育惩戒的内容。同时,教育部在官网上公开征求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教育需要惩戒,古有《礼记》中的夏楚(体罚工具),今有众所周知的“戒尺”。新加坡有着较完善的惩戒法规——《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还有“鞭刑”惩罚;英国法律保留教师惩戒权,允许教师以身体接触的方式惩罚学生;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韩国明文规定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惩戒教育作为教师的应有权利和教育的有效手段而长期存在。然而,当下不少教师不敢“惩”,不想“惩”,甚至谈“惩”色变。在充分理解与分析惩戒教育的认知误区的前提下,追寻惩戒教育的本质,有利于进一步了解惩戒教育,厘清惩戒教育的实践要义。

一、惩戒教育的认知误区

惩戒教育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崇尚个性和人权的时代,惩戒教育不仅得不到重视,还容易走进认知误区。

忽视惩戒教育的必要性

赏识教育已然是当下教育的主流。但面对性格迥异,成长背景不尽相同的学生,单纯的赏识教育难以承担教育重任。只“赏”不“惩”,宽容、迁就学生的错误行为,甚至放任自流,只会让学生缺乏约束,最终导致人格缺陷。苏霍姆林斯基认为“教育者的任务之一,就在于教会孩子看到自己每个行为的后果”。当学生出现失范行为,教师依照规定进行惩戒,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锻炼其意志和人格,培养其责任感以及抵抗诱惑的能力。惩戒教育的价值之一还在于维护纪律与秩序的权威性。个别学生的失范行为可能会使多数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给整个班级带来不良影响。适当的惩戒教育能够维护大多数学生的权利,树立良好的班风和校风。“无规矩不成方圆”“玉不琢不成器”,合理的惩戒教育合法且必要,教师需要适当的惩戒手段来辅助教育,这对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保障教学活动有效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认为惩戒等同于体罚

反对惩戒教育的观点普遍把惩戒看作体罚、变相体罚,甚至侮辱,把正常的教育规训手段看作违法行,甚至认为教师“以惩代教”,以显示教师权威。其认为学生被惩戒必定会造成心灵伤害,教育不应该存在惩戒。显然,这是对惩戒教育的误解。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体罚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学生的肉体和精神施加压力,使学生感到痛苦的一种带有发泄情绪性质的恶意责罚,其倾向于惩罚,而非教育。惩戒则是“以不伤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前提,施罚使犯过者感到身心痛苦”,本质上是一种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教育方式。教育惩戒的重点在于“戒”,通过恰当的“惩”收获最大效果的“戒”,其最终目的是回归教育的本质。可见,惩戒与体罚虽有一定关联,但有着本质的区别。

认为惩戒与赏识教育对立

在赏识教育和人本教育的理念驱使下,惩戒教育被看作是与“赏识教育”理念背道而驰的教育方式。迫于舆论压力,教师对惩戒产生恐惧,敬而远之,逐渐放弃惩戒权,接受“教育无惩戒”这一观点。我们在倡导赏识教育的同时,也走进“无惩戒教育”的误区。诚然,赏识教育以鼓励和赞赏为主,是富有生命力的教育,也符合教育的人文关怀理念。但我们也必须明确,推崇赏识教育并不等于排斥惩戒,惩戒教育对于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的意义。惩戒不是为了给予学生惩罚的痛苦,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在痛定思痛过程中的得到启发与锻炼。因而,它是提高人心理素质的重要方式之一。赏识与惩戒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教育方式,但它们都属于教育手段,两者并不对立,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教育都是不完整的。

二、惩戒教育的本质追寻

鉴于大众对惩戒教育存在误解,我们有必要探究惩戒教育之本质。“惩”即惩罚,“戒”即警戒,惩戒,“惩罚以示警戒”。惩戒,虽带有惩罚的意味,但最终目的还是指向教育。向葵花认为惩戒教育是一种正面教育,是“通过实施批评、处罚手段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又不损害其身心健康,从而使其认识并改正自身过失的一种教育方式”。劳凯声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在教育中的运用就是指通过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实施惩罚,从而达到戒除这一不良行为的目的。“惩”是“戒”的一种手段,而“戒”才是“惩”的最终目的,“惩”和“戒”是教育手段和教育目的的统一。因此,惩戒是在不损害失范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依据已有的规章制度,通过实施相应的强制性处罚措施,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相应惩罚,从而纠正学生的失范行为和思想观念,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一种教育活动。

马卡连柯认为:“被惩罚者应确切认识,为什么要惩罚他,并且理解到惩罚的意义。”“惩”只是一种教育手段,教育的过程,最终目的是“戒”,戒除犯错学生的某种不良行为,使学生对规范与准则的认识内化于心,进而“明是非、知荣辱、知敬畏”。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行为,而非学生个人。惩戒教育是通过一定的惩戒手段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言行失范进行制止、管束,让学生引以为戒,从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遵守规则和秩序的习惯。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学生全面发展,成长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因此,惩戒是一种因材施教的教育方式,其本质就是一种正面教育。

三、惩戒教育的实践要义

马卡连柯强调要正确地、有目的地运用惩罚,“笨拙地、不合理地、机械地运用惩戒会使工作受到损失”。合理运用惩戒必须遵循以人为本、适时适度、惩前毖后、以及依法治教等原则。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惩戒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首要原则,它确保惩戒教育过程中教育性的保持。教师应确立人性化的惩戒观,明确惩戒是培养“人”的手段,所用懲戒手段和方式要人性化,彰显教育的人文性。马卡连科曾说:“我的基本原则永远是尽量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地尊重一个人。”以人为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理解、帮助、尊重和关爱。在实施惩戒过程中应该贯穿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学生的人格,所用方式一定要慎之又慎,点到为止,以免伤害其自尊心。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行为,而非学生个人,惩戒教育本不是为了让学生赎罪,而是为了规避过错,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因此,惩戒教育必须切记“对事不对人”,真正做到客观公正,不能因为学生犯了错误就轻视学生,甚至无视学生,更不能因为某个学生的不良行为而集体处罚学生。

适时适度

运用好惩戒“艺术”,必须恰当地把握惩戒尺度,巧妙地选择惩戒时机和惩罚方式。这个“度”若没有把握好,就难以达到预想的教育目标,反而会适得其反。首先,惩戒教育要适时。教师在惩戒学生时要考虑时间和场合,不宜在公开场合进行懲戒教育,需要顾及学生的面子和自尊。“适时”还指把握好教育时机。研究表明,当人们发现自己犯了错误时,内心会自然产生一种准备接受惩罚的心态。因此,教师要趁学生对过失行为印象清晰时进行教育,以便学生更好地认识错误,从而深刻反省。其次,惩戒教育要适度。即因人而定,因人施罚。这要求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把握学生的特点,如年龄特征、性别差异、个性差异和个心理承受能力等,从而在惩罚时间、地点及方式上灵活处理。若是思想比较极端的,或者心理比较脆弱的学生,则要考虑家校联合、综合施罚。

惩前毖后

“予其惩而毖后患。”惩前毖后即批判犯错者以前所犯的错误,让其吸取教训,以后不再犯。惩戒的最终目的是警戒,实施惩戒必须遵循惩前毖后原则,把重点放在“戒”上,重视惩戒的教育效果。心理研究表明,奖励可以提高学生重复良好行为的概率,惩罚可以降低学生犯错的几率,奖惩结合的教育效果更佳。为巩固惩戒的教育效果,可以“惩扬”结合实施惩戒,注意追踪被惩戒学生的表现,一旦发现被惩戒学生表现良好,或深刻反省错误,或积极改进,都应及时给予适当的表扬,鼓励其继续努力,坚定改过的信念。教育就是一颗心撼动一颗心,教师实施惩戒教育时要表现出对被惩戒学生的关心,使其明白“惩”是为了“戒”,从而体会学校和教师的良苦用心。如此,不仅鼓励了学生,加深师生情谊,还能巩固惩戒教育的效果,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

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教育惩戒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教师实施惩戒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惩戒,不能不加节制、毫无分寸地进行惩戒。当然,也不能“不教而诛”。不教而杀谓之虐,惩戒教育亦如此。教师应在事前对学生进行教育,让学生清楚规则,如此,学生犯了错才好依“法”加以惩罚,让学生心服口服。

尽管“戒尺在手,学生俯首”的年代已经过去,但不能让“惩戒”成为过去。教育需要一定的秩序和教师的威严,没有惩戒,秩序和权威就是镜中月、水中花。小树苗的成长离不开阳光和雨露,也离不开风雨和酷寒;孩子的成长离不开鼓励和赏识,亦离不开惩戒。中小学教师应遵循惩戒教育的基本原则,以育人为目的,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惩戒方法,使惩戒教育发挥应有的价值。

责任编辑 黄博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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