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防护口罩监管浅析

2020-01-17 14:10湛娜曾珠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2020年23期
关键词:医疗器械医用口罩

湛娜 曾珠

1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北京 100081)

2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 (湖北 武汉 430022)

内容提要:对可用于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医用防护口罩进行简要介绍并对相应监管对策进行思考和浅析,以期对上市前监管有助益。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主要经呼吸道飞沫传播,口罩在疫情防护中具有重要作用[1]。口罩需求量的激增也使口罩生产工厂如雨后春笋,快速增长,但也出现了生产资质良莠不齐的情况,虽然非法制售口罩的黑窝点被打击,但仍有部分一线爱心捐助口罩不适合医疗环境使用而搁置,甚至个别出口的医用防护口罩由于质量问题被退回并遭到谴责[2-4]。以上诸多原因促成本文的形成。

1.新型冠状病毒简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是由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SARS-CoV-2)引起的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经过潜伏期病毒复制后释放入体液、血液,引起发热等免疫反应[5]。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含有病毒内核的飞沫和分泌物,通过上呼吸道和生活密切接触传播。因交谈、咳嗽、喷嚏产生的飞沫核直径84%集中在0.74~2.12µm[6]。由于该RNA病毒高度变异,切断其传播途径、保护易感者成为目前在无有效治疗药物和疫苗的情况下阻止传染病传播的有效手段。

2.医用防护口罩简介

能够起到防护作用的医疗器械有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帽、橡胶手套、长鞋套、护目镜、隔离衣及防护服,在医疗器械新分类目录中属于14-14-01医用防护口罩的是由一种或多种对病毒气溶胶、含病毒液体等具有隔离作用的面料加工而成[7]。

医用防护口罩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8]中的Ⅱ类医疗器械管理,Ⅱ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9]Ⅰ类医疗器械注册实行备案管理,Ⅱ类国产医疗器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审评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上市销售;Ⅱ类进口产品在国家局审评中心注册审评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无证生产者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10]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1]。其原材料和结构组成、防护原理有别于分类编码为14-13-04的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临床急需口罩类型走优先申报资料审评审批通道[12]。含抗菌抑菌成分的口罩则属于药械组合产品,比如抗病毒(含利巴韦林)、纳米抗菌、银离子等[13-15]。医用防护口罩大部分为自吸式过滤口罩,普通机械性滤料最易穿透的粒径范围是0.1~0.3µm[16,17]。该口罩防护的基本原理有扩散沉积、截留沉积、惯性沉积、静电吸引沉积,颗粒越小,扩散沉积和静电吸引沉积效应越强,颗粒越大,截留和惯性沉积效应越强,四种机制协同作用。

3.注册监管符合的标准和要点介绍

在众多种类口罩中,N95口罩能够过滤掉95%的0.3µm的氯化钠颗粒[18,19]。普通纱布口罩仅可过滤掉80%的10µm以上的颗粒,对病毒并无防护能力。但该N系列口罩未做防液体喷溅与渗透功能测试。病毒可通过毛细效应渗透入变湿的口罩。按照GB19083-2010标准医用口罩分三个等级,对非油性颗粒物过滤率≥95%为1级,≥99%为2级,≥99.97%为3级[20]。而普通医用外科口罩的执行标准为YY0469-2011[21]对非油性颗粒物过滤率仅≥30%,标准医用防护口罩还需要符合的标准有GB15979、GB15980、GB/T19633、YY/T0969、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2-25]。医用防护口罩适用于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经空气传播的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捐赠到一线的非医用口罩常见的还有韩国KF9口罩[26];KN95符合GB2626-2006[27]标准的工业用口罩,对直径(0.075±0.02)µm的盐性颗粒物的过滤效率≥95%,KF系列是韩国食品药品管理部门(Ministryof Foodand Drug Safety,MFDS)批准对于油性和盐性颗粒物有效率过滤≥94%,不建议医疗环境使用。

提交的上市前注册资料需要明确口罩的原材料、形状和佩戴方式、工作原理(过滤机制)、过滤材料的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的稳定性、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对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然后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内容繁多的、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如有新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于出口海外的口罩需要同时符合的标准有ASTMF2100-11(2018)、EN14683:2019、AS4381:2015[28]。

申请人在生产医用防护口罩时需要控制的风险点和采取的措施有严格控制消毒/灭菌工艺预防生物污染,严格执行原材料入厂检验标准,严格控制环氧乙烷残留量限制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标记印刷清晰、正确、全面便于识别,规范说明书内容使之正确使用,如复用的警示;严格控制包装工艺避免破损;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和产品检验避免破损;严格生产环境和储运控制避免污染[29]。

医用口罩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有以下项目:外观、结构与尺寸、鼻夹、口罩带、微生物指标、过滤效率、通气阻力、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要求。型式检验应为产品的全性能检验。增加过滤效率、气流阻力、合成血液穿透、表面抗湿性、皮肤刺激性、密合性等细则要求。以上两项均需满足要求,并且需要提交第三方全项目注册检测合格报告和技术要求的预评价报告。

根据《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报目录范围内产品注册时,可以书面申请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但应同时提交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工作原理、产品材质、结构组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消毒/灭菌方法、预期用途等内容。如果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制、新功能的情况下则需要提交大量临床前实验室验证资料、境内同类产品或者境外该产品上市后临床评价资料。

鉴于目前对医用口罩的过滤材料质量难以通过便捷有效的检验方式来控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运行是企业保证口罩产品质量稳定的主要手段,故过滤材料的生产工艺及供货来源成为审查关注点。

另外,还需要加强说明书监管,医用防护口罩的正确使用也是其发挥功能的关键点之一[29]。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应根据口罩类别保证说明书注意事项的完整性。在说明书中需要注明“使用前应参见使用说明”;注明佩戴方法,若口罩防护功能受正反面佩戴影响还应明确标识口罩正反面识别方法。应提示避免手部接触口罩内侧;一次性使用产品应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已消毒/灭菌产品应当注明消毒/灭菌方式及失效期;应提醒使用者勿使用包装已损毁的产品;医用防护口罩除应达到以上要求还应包含:①应注明使用前需进行的检查。②应提示佩戴适合性;佩戴N95口罩时要进行面部密合试验,确保密闭良好。面部密合试验:双手完全盖住防护口罩,快速地呼气,若鼻夹附近有漏气应调整鼻夹;若漏气位于四周,继续调整到不漏气为止。③应给出口罩使用时间的建议。④应注明滤料级别或相关说明。

本文从病毒传播特点、上市前注册监管要点的角度对医用防护口罩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对医用防护口罩的注册监管和审评有助益,能够把握合适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功能性作出系统且高效的评价。

猜你喜欢
医疗器械医用口罩
医疗器械检验数据修约问题的探讨
外来医疗器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医院医疗器械维修中存在的问题及维修管理策略
75%医用酒精
75%医用酒精
戴口罩的苦与乐
因为一个口罩,我决定离婚了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雾霾口罩
关于医学院校医用英语教学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