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困境和出路

2020-01-17 14:07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出版物数字

李 支

(广东金融学院 法学院,广州 510521)

近年来,互联网正在甚至已经取代书刊报纸或线下展出会演成为大众日常生活中文化认知体验的主要渠道[1]。通过数字技术对出版内容进行加工,利用网络载体传播最终作品的数字出版技术在出版行业已日益普及。不论新闻网站、数字杂志还是电子图书、在线音乐及网络游戏等,均以数字载体技术为核心。与传统出版方式相比,数字出版的生产、管理、产品形态与传播途径皆为数字化形式,高效与便捷不言而喻。然而,数字出版物也因其便捷传播、成本低廉、流通迅速等特点,成为版权保护的“重灾区”,给版权人合法权益、版权方合法经营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传统版权保护方式在数字出版保护领域显然无法奏效,公众原本不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在数字化技术下更显脆弱。一方面,数字出版方为降低成本,更容易绕过作者,通过技术手段出版以非法牟利,版权作者由于难以确定侵权方而维权困难;另一方面,借助便利的数字技术和多样终端,读者更容易获得数字出版资源而无需付费,数字出版商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为了吸引流量,网络上无处不在的“免费下载”“免费浏览”,使得盗版行为无法根除。对此,建立数字版权保护体系,提升全民版权保护意识,对数字出版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现状

数字化作为数字出版的基本特征,颠覆传统出版方式,在运营上形成“一条龙”的全产业链条。例如,有价值的网络文学IP被挖掘,在成功改编成影视作品大热后,同名网游便会跟紧热点上线,而剧中同款商品经版权方授权后,又会在该热播剧集穿插的广告中进行同步销售。从基础内容输出到终端销售,整个文化产业链条被充分挖掘。作为新兴文化产业,数字出版在2016年首次被列入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后,产业发展迎来黄金期。近两年来,数字出版产业规模呈现井喷式发展。据《2018—2019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国内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规模为8 330.78亿元,比上年增长17.8%[2]。数字出版版权运营促进了内容产品的多样性,图书、影视、网游、动漫等多元化产品形态的发展,使得优质IP在市场上获得最大程度的生存周期,其商业价值被最大限度发挥出来。此外,数字出版运营商还可利用当下电商、社交媒体及自媒体等多种终端渠道,使作者与消费群体建立更直接密切的联系,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的精准营销使得出版内容推送更为受众喜爱。总之,数字出版产业在新技术赋能之下蓬勃发展。然而,繁荣的背后亦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困境和问题。

目前,数字出版行业已经普遍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产品创新和运营,并带来了不错的效益。但是,技术是中性的。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也给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带来更大的挑战。首先,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已有作品“洗稿”后新作品热卖的情形已不少见,相关纠纷也逐渐增多。而原创作者因为难以举证导致维权困难。这无疑严重打击优质原创内容创作,数字出版产业陷入“越抄越红”的怪圈。其次,海量数据资源高速流动增加了识别侵权的难度,版权保护和鉴定机构的数字技术能力往往落后于非法数字出版方,加上数字出版物版权标准相对模糊,要应用大数据交叉比对等技术识别和判定数字出版物侵权相当困难。再次,目前数字加密技术和电子签名还有待完善,数字出版物的电子版权标志并无统一规范,容易被破解、篡改和涂抹。这增加了数字版权保护的难度。因此,建立完善的数字版权保护体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困境的成因

数字出版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离不开数字版权保护的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国数字版权保护领域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产生原因主要为:

(一)数字出版形式多样,侵权情况复杂

《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目前数字出版产品形态主要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彩信、彩铃、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手机游戏)等”[3]。传统纸质出版物多为实体出版,我国已基于出版流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版权管理和保护体系;而数字出版物其物理本质是电子数据在各种终端载体上的呈现,因而出版形式更为多样化。例如,电子图书理论上可以在各种电子终端阅读,可以呈现出文本浏览、网页浏览、图书浏览等多种形式。出版形式的多样化导致发生侵权情形也更加复杂多样。加之新媒体平台的增加,内容生产得到了鼓励,自媒体已经成为很多人的职业选择,追求流量、跑马圈地,才能进行内容生产的变现,才能让自己生存下来[4],客观上增加了数字出版侵权行为的发生。与传统出版物依赖实体印刷容易管控不同,在数字出版中,出版方作为内容提供者可能侵权,数字出版平台和电子终端供应商作为传播方可能侵权,第三方可能盗链或者非法复制传播更容易侵权。从生产到传播,数字出版物被侵权“防不胜防”。

(二)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尚不健全

作为一种特定形式的著作权,数字版权受到我国法律承认与保护。但我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是基于传统出版形式而制定的,并不完全适应数字出版,缺少针对性的制度设计。首先,迄今为止,“数字出版”一词仍未有标准的行业规范;数字版权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容易引发纠纷,客观上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其次,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目前主要依据的是《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现有法律法规对数字版权保护没有形成系统规范,且法律效力不一,在执法中缺乏依据。再者,现行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数字出版物因其传播迅速,增加了权利人搜集侵权证据的难度,需要维权人付出巨大的精力和金钱,加之惩罚性赔偿力度不够,甚至有些权利人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

(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不足

数字出版的基础和关键是数字出版技术,数字版权保护的也依赖于数字版权技术。未经授权,数字出版物无法被获取,更不能被复制传播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首要目标。目前,国内使用较为广泛的版权技术有数字水印、云计算、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数字版权管理)等。由于我国的数字版权标准不统一、数字水印技术易篡改不稳定、DRM系统不适应移动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版权信息不共享等问题,数字版权保护标志还不能精准识别,不利于查询、追溯、透明,无法真正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5]。随着5G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数字信息的增量和传播速度将呈几何倍数增长,如何适应产品和技术更新要求,开发安全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以填补行业技术空白,是从根本上解决数字版权保护问题的关键一环。此外,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不仅是为了“防止被复制”,在数字出版物生产、交易、发行、传播、阅读的整个过程中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数字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数字版权易传播获取,加之普通公众基于个人利益考量不愿为数字出版物付费等原因,数字版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例如,出版商为了获利对有版权瑕疵的作品审核不严,在出版时侵权;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为了追求点击率,默认盗版产品的存在;部分传统出版者在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的进程中版权意识不足,在数字化出版的过程中无形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此外,类似于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数字版权保护中也存在着“没有消费就没有保护”的情形。长期以来,我国普通消费者不习惯为原创付费,很多普通公众基于个人利益的考量更愿意获取盗版,一些创作者、出版方和传播方为了增加作品的关注度和传播范围,也默认消费者使用阅读盗版,这些都在无形中助长了版权侵权行为,影响着整个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出路

相对于传统版权保护,数字版权保护涉及的主体更多、范围更广,需要著作权人、出版发行方、数字平台和受众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一)建立规范的数字版权管理平台

版权授权难以识别是当前制约数字版权保护的瓶颈。我国目前分级多层的著作权管理体系和多元化的著作权管理主体无法完全适应数字版权保护的需要。为此,未来有必要建立规范的数字版权管理平台。该平台一是可制定统一的数字版权技术标准;二是可组织技术力量集中研究数字版权技术;三是可颁发数字版权标志,以及作为行业管理者确定有权颁发数字版权标志的平台和组织机构;四是可考虑对数字版权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具体模式上,可以参照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形式。版权所有者可将自己的作品委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者统一管理。收取版权费使著作权人获利,提高其创作积极性;也将极大提高使用者获得授权的效率,提升作品的传播范围与速度。特别是单一作者面临的维权成本高、维权能力不足等问题也有望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者打破困局。此外,可以通过行业、企业联合成立行业联盟的形式规范数字版权管理和保护。例如,2017年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由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在内的数十家主流媒体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共同为行业发展制定标准、建立规范。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数字出版领域的相关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现有的著作权相关法律仅对少部分数字出版物侵权的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远不能满足数字版权保护和打击侵权行为的需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加强对数字版权法律问题的研究,及时出台统一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一是针对数字出版的特点,明确版权权利人的确定标准,允许和保护原创作者通过电子签名等方式对原创作品标记、确认,明确权利义务,确保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结合大数据传播的特点,对数字版权权利限制的情形再完善,避免滥用权利限制的情形;三是利用加密技术、区块链技术,对数字版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程序(特别是在线程序)予以规范,做到可识别、可查询、可溯源;四是明确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适当增加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为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法律基础。此外,要保障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数字版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授权各类版权管理和版权保护组织要主动作为,承担起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不袒护侵权者,坚决维护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加大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和应用

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有效性,是当前数字出版领域的迫切需求。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层面,目前我国应用较为广泛的是数字水印技术、数字内容加密及在二者基础上开发的DRM技术。但现有的传统的DRM技术并不完备。例如,游戏中的DRM就需要玩家运行游戏时保持联网状态,否则仍无法识别盗版。未来,区块链技术应用将有利于数字版权保护。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透明性、去信任、数据不可篡改等特征,能够有效针对盗版侵权、避免合同欺诈和版权纠纷,还可使版权交易更为快速、便捷、透明。我国的区块链技术在数字出版场景的应用尚处于开发阶段,缺少实际的检验和认证,区块链网络安全问题也存在诸多风险[6]。今后,应鼓励数字出版企业和技术企业合作,加大力度研发区块链技术与数字出版的融合,开发更多的使用场景。此外,也可以借鉴美国苹果公司App Store和iTune Store的数字版权技术保护体系,其鉴别的权限依据主要通过APPLE ID(苹果身份证明)和数字签名[7]。在我国数字出版体系中研发应用类似的证明和权限,从而有效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

(四)全面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领域从内容的生产者到运营商,再到内容的接受者,各方的版权保护意识仍处于较为薄弱的状态,成熟的反侵权意识和维权意识尚未完全形成。这与我国当下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行业监管不到位、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成本高等现实因素有着直接关系。数字版权保护,唯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相衔接,形成闭环,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产生效果。为此,有必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宣传教育,加大数字版权保护法律的普及,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版权、杜绝侵权的氛围,为数字版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公共文化环境。一方面,版权保护机关和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联动。不能只在每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日搞一些宣传教育活动,要将版权保护宣传工作常态化。特别是针对数字出版的特点,利用线上平台、用户终端和自媒体等渠道投放版权保护的公益宣传广告,形成全覆盖。另一方面,青少年更容易接受和使用数字出版物,应注重对青少年的版权保护宣传教育,针对不同阶段在校学生的特点,开设一些版权保护的课程或讲座,培养青少年版权保护意识,养成使用正版数字出版物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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