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域下侦查效益的研究

2020-01-17 21:11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经济学效益案件

黄 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伴随着经济学研究边界持续拓宽,其观察视角的多元性与自身开放性的特征使得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不断向其他领域渗透,并在与各学科的碰撞下建立起经济学分析基础上的全新学科,如借助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融合人口学、社会学便产生了人口经济学,当心理学、行为科学与经济学之间打破学科的壁垒时,便诞生了行为经济学。但相较于这些新兴学科而言,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联系则更为悠久和紧密,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就曾尝试借助于对经济的理解以寻求阐释法律规则的方法。近现代亚当·斯密的经典著作《国富论》中也就经济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过论述。而经济学与法学真正融合形成为一门系统的交叉性学科——法经济学,则是以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伦·戴雷科特创办《法律与经济学期刊》以及罗纳德·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为标志。如今法经济学的系统研究已历经半个世纪,其成就不仅表现为经济学与法学跨学科的和谐交融,更在于经济学分析方法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带来的巨大冲击。以至于“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门社会科学的交叉边缘学科能有法经济学这样的影响力。”[1],而近年来侦查理论界也开始受到法经济学的影响,探索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观察侦查活动,同时面对社会转型犯罪数量的激增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困境,侦查实务界更急切于寻求更高效的且“经济”的侦查方法,所以一些学者提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同样适用于侦查[2]的构想。

一、侦查效益的内涵

在经济学中往往以生产投入与产出回报的比较来定义“效益”,且效益计算公式是“效益=收益-成本”,所以部分学者认为侦查效益的概念应完全建立在经济效益理论指导的基础之上,相应的公式表示为“侦查效益=侦查收益-侦查成本”。[3]虽然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侦查效益有其合理性,但侦查活动终究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本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这种提法难免有学科交融过程中机械化之嫌疑。而侦查收益来源于侦查行为所取得的客观结果,这些侦查的客观结果与经济学上的收益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由两部分所构成的。一方面是积极的侦查结果,如案件侦破,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起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震慑犯罪的良好效果等,这是侦查行为的直接目标。另一方面是消极的侦查结果,如案件办理过程中紧急征用公民财物所产生的消耗和经济损失,非法取证行为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带来的负面社会舆论等,这些消极后果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果,进而不得不投入侦查的后续成本来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对于积极结果的追求才是侦查成本投入的目的,这也正是侦查效益的内涵,而消极结果则应该整合并入侦查成本,所以侦查效益应该被界定为侦查活动为了侦查目的的实现而产生的积极客观结果。其计算公式应该表现为“侦查效益=侦查结果-(侦查成本+侦查消极结果)”。

二、侦查效益的构成

由于侦查结果的作用主要表现于经济和社会两个维度,那么所产生的侦查效益亦是由这两个方面构成。

(一)侦查的经济效益

侦查的经济效益是指侦查机关成功侦破刑事案件之后挽回被害对象的经济损失或者查获一系列的赃款赃物。特别是在办理侵财类、经济类犯罪案件中,除了查明案件事实、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外,为国家和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同样也是侦查的直接目标。宏观而言,侦查活动作为国家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护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能,通过侦查活动揭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权益,更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侦查活动虽然不同于具体的经济活动,无法直接产生经济财富,其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构建良好的经济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间接助推了经济的发展,推动着国家与社会财富的增长,而这同样也是侦查经济效益的应有之义。

(二)侦查的社会效益

作为一项法律活动,就侦查的性质而言是被界定为以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维护刑事法律公正的刑事司法与诉讼活动。而侦查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其本身的非生产盈利性使得追求社会效益成为其活动的根本任务。而社会效益的内涵过于庞杂,涵盖了对刑事侦查具有积极意义的一切社会层面的因素,因此本文中侦查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开展刑事侦查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受到追究,保护合法的权益,在震慑犯罪的同时引导公民树立守法意识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公正的积极效用。具体而言可以划分为三个方面。

1.法律层面

通过侦查活动的开展,充分全面、合法地调取犯罪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彰显法律的不妥协性和威严。同时严格的侦查程序有助于保证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2.秩序层面

通过有效的侦查活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法律的严肃性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消除其犯罪侥幸心理,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3.舆论层面

每一起刑事案件的成功告破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同时也是侦查机关对外树立良好法治形象的机会。通过一系列正面舆论的渲染,使侦查工作获得更多群众的认可,将有助于夯实侦查工作的群众基础,激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使未来的侦查活动收获更多来自社会面的支持。

三、影响侦查效益的成本因素考量

在对侦查效益内涵进行分析中可见侦查效益产生于侦查的积极结果与侦查成本之比较,在追逐侦查效益的过程中更应重视侦查成本的协调,一方面应尽量降低侦查过程中资源的消耗,即减少案件的侦破成本,另一方面案件侦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侦查消极后果的产生,同时,选择积极结果更大的案件开展侦破工作亦可以扩大侦查效益。所以对侦查效益的研究自始至终都必须正视对侦查成本的考量。

(一)侦查成本的界定

关于侦查成本的概念,学界普遍推崇的观点是“侦查成本是侦查部门为了侦控刑事犯罪案件所需投入的全部费用。”[4],但这种定义使得侦查成本的视野稍显局限,显然忽视了侦查过程中其他非物质资源的投入,将侦查成本的认定仅仅局限于经济货币形式的层面,该观点虽然采用了经济学方法从“量”的角度分析了侦查的成本,却忽视了从“质”的层面进行定性分析的法学研究传统,显然侦查活动中大量具有非物质属性的资源的投入,是无法借助于一般的经济成本以“量”的形式精准展现出来的。侦查成本概念虽然是经济学与侦查学学科间碰撞所衍生出的新概念,但是侦查活动本身是无法生产创造出物质财富的,因而侦查成本的内在社会属性是要远远大于其经济特性的。而且侦查在追求既定目标、实现侦查价值的过程中,多是以一种社会行为的方式进行展现,相较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法律法规在个案不同的侦查情势以及具体措施中的不同适用,导致侦查活动投入的刑事司法资源的种类与数量也各不相同,使得这种成本的衡量更具有不确定性,以至于侦查成本的构成及其总量呈现出不确定状态。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侦查成本的概念只能从宏观上把握,即侦查成本是指侦查活动中所投入资源的总合。

(二)不同类型侦查成本对侦查效益的影响

基于侦查活动中对侦查效益的作用方式的不同,侦查成本可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侦查的经济成本

侦查的经济成本,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以物质资源消耗的总和,是以经济货币形式展现出来并可以通过数字进行计量的成本。经济成本是侦查机构维护自身正常运行的前提,其在侦查中的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总体而言侦查的经济成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人力。侦查活动中的主导因素始终是人,因此案件的侦查员是最基本的人力成本构成,但如今刑事案件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任何一个案件的侦破都离不开的相互协作,单枪匹马、各自为战的侦查方式所发挥的功效越发有限,因而人力的范畴也得以不断拓宽,如刑事技术人员、刑事情报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等也成为其必要构成。

(2)物力。刑事案件的侦破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侦查方法,而侦查方法的基本属性就是工具性,这不仅表现为侦查方法本身是案件破获所凭借的工具,同时侦查方法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必须借助一定的工具,如工作场所、交通工具、警械武器、办公用品、刑事技术的相关设备等,而这些也正是侦查的物力成本构成。

(3)财力。这是最直观的以货币形式展现的一项成本,侦查人员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财力成本的投入多为国家地方财政的经费拨款,这些经费主要由侦查人员的工资奖励、各项福利、行政办公经费、办案差旅经费等构成。

2.侦查的机会成本

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从事某项经营活动而放弃另一项经营活动的机会,或利用一定资源获得某种收入时所放弃的另一种收入。另一项经营活动应取得的收益或另一种收入即为正在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机会成本。[5]正如经济学家保罗·萨繆尔森所言,“经济学的精髓在于承认稀缺性的现实存在……以便最有效地利用资源”,[6]而机会成本的提出其意义正是为了在经济活动中使稀缺的资源获得最佳的配置。正如前文中多次提到,侦查活动中可以使用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为了使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转换为更大的侦查效益,侦查的机会成本应运而生。对于侦查活动而言,所有的刑事案件无论其性质种类如何、案件的复杂难易如何,都应尽最大的努力积极主动地开展侦查,但在侦查实践过程中,面对大量的侦查任务,不得不预先考虑办案的经费预算、侦查设备的配置、侦查人员调度等现有可以利用的侦查资源状况,对每一起刑事案件不计代价地开展工作显然是不可能的,越是面对侦查成本有限的情况越应考虑到该如何发挥其最大价值,“杀鸡用牛刀”这种做法是对刑事司法资源的一种挥霍,而为此消耗掉的资源就构成了侦查的机会成本。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实现破案率的百分之百,这足以说明法律的不妥协性以及对正义价值的绝对追求受制于有限的侦查资源。因此,面对法律正义与侦查资源之间的抉择,更应倾向于情势紧急、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侦查,以期待通过此类案件的侦破获取更大的侦查效益,这也正是侦查机会成本的本质。

3.侦查的风险成本

侦查风险成本又称“错误成本”、“误侦成本”,指的是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侦查过程中决策出现错误或者出现违法取证的行为,导致案件难以侦破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代价与风险。侦查的风险成本多出现于侦查的后期,是对侦查前期成本的非必要性追加,其直接转化为侦查的消极结果。作为一项非必要性成本,其主要分为显性和隐性两个方面。一方面,显性的侦查风险成本将直接影响案件是否成功被侦破,大多是侦查决策失误或者侦查方法不当,错失侦查时机或使侦查工作误入歧途,例如在使用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侦查情势的分析把握错误,错失或者贻误最佳时机,导致打草惊蛇使得前期的各项侦查工作付诸东流。这种显性的风险成本一旦出现,该案件的侦查效益很有可能归零甚至于是负数。另一方面,隐性的侦查成本具体表现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取证行为,这类风险成本虽然不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破,但是侦查员的一些不当行为不仅会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产生大量的国家赔偿(又将直接转化为额外的侦查成本),而且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给侦查机关的形象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使得群众对侦查活动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削弱侦查工作的群众基础,为今后侦查的开展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困难。

四、确立侦查效益观的理论依据

正如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序言中所说,“无论法律制度的特定目标是什么,如果他关注经济学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上相应的学说,那么它就会设法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这一目的”。[7]法经济学的旨趣是利用经济学中关于效益问题的实证分析方法,对法律活动过程中的有限资源进行最优化地配置,在资源消耗最小的情况下以追求最大化的效益。而随着法经济学的蓬勃发展,其研究视野已从传统的宏观法律制度层面扩展到具体的法律活动中,而侦查活动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经济学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课题。鉴于经济学分析视角下对侦查活动的考察实质是“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揭露、证实犯罪的最大侦查效益”[8],因此,侦查活动的导向应建立于对具体侦查策略和方法的最佳选择之上。

尽管“效益”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但在人类经济生产活动的大浪潮之下将其借鉴为衡量活动成效的标准,也逐步被各行各业所接受,虽然刑事侦查并不属于经济生产范畴,但侦查作为一项法定的社会活动,本身就承担着对秩序、正义、法治等目标追求的重任,而就侦查活动的整个流程而言,则可看作为达到侦查目的而在一定阶段内对刑事司法资源的调度、分配与投入使用的过程,故此侦查活动依然受到投入与产出这一经济规律地调节与支配。而面对社会环境愈发复杂以及犯罪形势日益严峻所带来的诸多挑战,侦查活动可供投入的刑事司法资源与层出不穷的违法犯罪之间在“量”上呈现出更加的不对称,以至于法律对正义的绝对追求与侦查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被激化为侦查价值选择上的冲突。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侦查工作越来越受制于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一旦不能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势必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进而影响侦查效益的产生。所以越来越多的侦查学的研究人员特别是实务工作者,更加倾向于以经济学的效益观考量侦查活动的开展,更有部分学者甚至提出“迈向节约的刑事侦查”的观点。[9]

将经济学中的效益观植入侦查领域,绝不是简单的拼接而是出于侦查活动的经济学特性与社会属性考量。

(一)侦查活动的经济学特性要求其必须关注自身的效益

所谓法律的执行需要作用于一定规模的资源[10],侦查活动作为一项法律活动同样离不开资源的消耗,这其中就直接涉及到相关成本的投入,从宏观层面而言,侦查的法律规范性要求其活动的开展必须拥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并且确立一定的组织制度,建立系统的办公设施以及专业化的队伍组织,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而就个案的侦查而言,就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在人力上不仅需要侦查员参与案件的侦办,同时就部分案件的专业性问题更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在物力上从交通工具、警用器械到勘验工具、技侦设备等都可能存在投入与消耗;在财力上侦查人员的工资、悬赏措施的使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差旅、食宿都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所以侦查资源的投入阶段其实也就正式体现了其活动的基本经济属性,而任何带有经济特性的活动都是追求收益最大化过程。从这一角度观察,侦查行为虽然是一种“公益行为”,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根本目标,但侦查活动在支出相应成本后同样也期待实现最大化的侦查效果,这正是基于“经济主体”的理性,才会在“投入”和“产出”进行分析比较中追求尽可能多的“回报”,面对侦查资源的稀缺性对侦查效益的考量是侦查决策优化选择原则指导下的必然结果。

(二)侦查活动的社会属性对侦查效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侦查的学科研究一直被归入大法学之下,但侦查活动的研究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部门法,其在研究方法上很多时候更加倾向于社会学,其远比侦查法律规范的视野开阔得多,相较传统法学对法律规范的逻辑与价值上的探讨,侦查活动的研究更关注于与之相关的社会现象。而进入社会转型期的当下,各种社会矛盾叠加大量地转化为刑事案件而进入侦查活动的视野,治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刑事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形成犯罪的动态化、智能化、组织化趋势,传统的犯罪模式借助于新的技术手段不断更新,刑事案件侦查任务变得日益繁重与艰巨。而与此同时,许多侦查部门的物资投入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侦查队伍建设、装备配置、行政办公,教育培训经费短缺问题依旧存在,特别是警力不足更是属于“硬件”资源上的缺乏。但随着国家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方面在保障人权理念下过度地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势必增加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侦查法制化的过程中必然导致侦查程序更加严格与复杂,因而传统侦查观念、模式和方法、在侦查法制化的进程中必然会在适应期遭遇一定的“阵痛”,而这种“阵痛”在短期内难免产生额外的侦查成本。因此,基于侦查外部环境的变迁与内部侦查资源的匮乏,亟待在侦查科学化的进程中寻求节约侦查成本、扩大侦查效益的出路。

五、提高侦查效益的途径与构想

(一)改革侦查体制,完善组织机制

面对新的犯罪形势与已经变迁的社会环境,传统的侦查体制所暴露出的滞后性问题越发突出,基层刑侦人员加班加点,但严重刑事案件依然时有发生;侦查内部部门分工过细,机构设置过多,管理职能交叉,侦查工作运转效率有待提高;一线刑侦人员不足,基层侦查员疲于应对……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当前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公安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侦体制改革首当其冲,成为相当关键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在“大部制、大警种”的改革思路指导下,打造大刑侦体系,整合侦查内部组织机构,在管理层面上压缩指挥层级、在制度上实现合成作战常态化,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消除地域限制,打造更灵活的侦查协作平台,实现作战人员、情报信息、技术设备等资源的跨区域实时共享,从而提升整体侦查水平和工作效率。同时,在打造新的刑侦网络体系的过程中,畅通对外联络渠道,建立良好的侦查群众基础,以加强对社会组织力量的有效整合,形成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整体合力,这种侦查体制的构建,对于从战略上提升侦查效益,其意义无疑是深远的。

(二)提升侦查资源集约化程度,发挥侦查规模效益

经济学中的规模经济学认为当生产规模得到适度的扩大时,将会引起经济效益增加。规模经济反映的是生产要素的集中程度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随着产量的增加,长期平均总成本将会不断下降。开展高效益的侦查工作同样需要借助于这一规模效应,特别是对侦查基础设施的投入,如借助更便捷的办公办案设备将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加大投入刑事科学技术力量、设施,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含量与水平,这些投入从短期而言无疑是增加了侦查成本,一旦形成规模,这些投入所发挥的积极效应将得到最大化的输出,使侦查资源、技术集约化使用程度得到显著的提升,将有助于侦查总成本的节约。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体现了侦查规模效应,侦查机关统一行动,集中投入大量刑事司法资源,针对黑恶势力团伙进行打击与清理,这种全国性刑侦工作的专项部署不仅比起单独的地方性扫黑行动能更高效、更集中地整合涉黑涉恶情报资源,更彻底地清缴犯罪分子并深挖余罪,而且在侦破大量涉黑涉恶案件的过程中,各侦查机构的联动,还可以牵扯出大量的“保护伞”,无疑使得侦查效益得到一定规模的扩大。因此,适当地加大侦查资源的整合性投入,提升实现侦查资源的集约化水平,同样也是提升侦查效益的有力途径。

(三)合理配置侦查资源,优化侦查成本投入方式

传统模式下侦查资源主要是以计划分配、行政命令的方式分配和管理侦查资源,其考量过度倾向于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这很容易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合理配置侦查资源的关键是适度引入经济主体的逐利性,只不过不同于市场主体单纯经济利益的追求,而是多方面因素的集合,如侦查资源投入的情况要根据侦查对象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对于案情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可以相对减少资源的投入,对于案情复杂、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则应加大侦查资源的配置。同时要结合一定社会环境导向、犯罪形势的变化,有选择性地分配侦查资源,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让侦查成本的投入与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形成正相关,以发挥出最大的侦查效益。

(四)加强侦查教育培训,提升侦查员素质与队伍战斗力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的诸多影响要素中占着毋庸置疑的主导地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参与者的素质将直接影响着侦查的成功与否,传统的靠投入人力、体力、精力,“高能耗”的大兵团作战越来越无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犯罪形势。强化侦查队伍的战斗力,提升侦查员的单兵作战能力才能顺应当下侦查工作对效益的不断追求。而多地公安机关早已轮番喊出“向素质要警力,向素质要效益”的口号,因此,对侦查人员素质的培养在侦查队伍建设工作中显得尤为迫切。具体而言,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纪律素质、业务素质、能力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这些素质对于侦查全局而言,不仅是产生科学决策的前提,更是使各项侦查决策能够得以良好执行的关键。所以侦查主管部门更应该重视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着重培养侦查员的科学思维、创新决策、协调应变、交流学习等方面的能力,并结合现代科学技术的学习,提升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掌握程度,为“刑侦科技化”的战略需要提供人员素质准备。特别是面对当下犯罪职业化趋势,更加需要通过内部的教育训练更新侦查员的专业知识储备,提升其能力素质,只有通过“专业化”应对“职业化”才能使侦查员在与犯罪分子的对抗中立于不败之地,更高效地侦破各类刑事案件。

(五)注重对侦查经验的总结,实现战术型成果转化

历经改革开放40年,如今大部分侦查机关的工作设备和武器装备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其中部分已经配备了大量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精良的运输通讯工具,所获取的侦查资源的“质”与“量”都有很大的提升,但正如十九大报告中对我国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客观评价,与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我国一些区域的基层侦查部门所获取的侦查资源依旧是相当有限的,技术设备等配套设施还比较落后,而且在短期内也较难得到改善。而相较于具体侦查资源的获取,通过研究总结经验而来的侦查谋略资源更容易获取,而且如果侦查人员能够通过潜心研究侦查方法与犯罪规律,进行结与把握,使之转化为指导侦查实践的工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侦查物质资源的不足,克服所造成的困难。而且对侦查策略与战术的研究,其成果更是侦查活动智慧的结晶,对侦查活动所起的作用虽然是无形的却往往具有统率性、指导性的作用,其所起的功效是具体财力、物力所无法相比的。因此在战术上而言,加强对日常侦查经验的总结与谋略的研究,对于压缩侦查成本、提升侦查效益将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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