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贺凯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笔者以“片面共犯”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截至2020年7月的61篇相关裁判文书。其中涉及到的罪名,频次由高到低分别为: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抢劫罪、代替考试罪等。可以看出,片面共犯问题存在于各个领域的犯罪之中,实践中不乏以行为人构成片面共犯而予以定罪量刑的情况。例如在孙某某代替考试罪一案中,孙某某因没有仔细确认是否是其班级的学生在考试,放任了替考学生继续替考。在替考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片面地帮助了考生作弊,最终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片面帮助犯。①
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片面共犯的概念,片面共犯在理论上一般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1]根据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故意为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这就使片面共犯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陷入了困境。例如甲知道乙准备盗窃丙家,便事先将丙的看门狗毒死,使乙的盗窃行为顺利得手,而乙对此并不知情。在上述情形中,由于甲和乙之间不存在双向的意思联络,很难以传统的共犯理论对甲的行为进行规制,但若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又无法适用我国刑法对甲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本文拟从案例角度对片面共犯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期冀为片面共犯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司法适用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