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宁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命题,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乡村社会也必须在这一框架之下实现科学、有效的治理。乡村治理法治化是维护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的基础保障,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场域。
乡村社会的“不充分”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突出“短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点工作目标,并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基于国内外形势研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未来的发展目标进行定位后作出的重大决策。[1]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从农业、生态、文化、基础工作、民生保障、精准脱贫、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支撑、融资渠道、党的领导等十个方面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和远景规划。[2]落实乡村振兴的各项举措,必须对上述十个领域在制度上进行改革和深化,通过法治方式强力保障每一项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并对每一阶段的工作成效开展有力的法治监督,总之,乡村振兴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法治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