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畅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上海 200135
近年来, 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期望值的日益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量持续上升,但由于医疗本身具有风险性、未知性、复杂性等特点,同时,患方的高期望值与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不相称,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而在法律层面,仅有《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部法律法规,分别针对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进行了定义和解释,但是针对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处理途径一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此背景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及时颁布实施,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明确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明确了各医疗机构以及临床医务人员的诊疗责任, 要以患者为中心。强调了医患双方应当依法遵守医疗秩序,并重点明确了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同时,还对病历保存、封存、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确立,以及对新闻媒体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第二条对医疗纠纷的定义重新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