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准入与安全通行管理探讨

2020-01-21 09:40周文辉
汽车与安全 2020年11期

周文辉

摘 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大件运输,即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发展越来越快。大件运输车辆及其运输行为,是一类特殊的道路交通管理对象。在公安交通管理业务范围内,大件运输涉及车辆登记或临时通行牌证获取,涉及通行安全意见反馈,也涉及道路执法。本文介绍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上述业务时涉及的法律要求,探讨了与交通安全密切相关的货物装载和大件运输护送相关的问题,以期能够为推进大件运输交通管理“放管服”工作,提供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行驶准入;大件运输;超限运输

1大件运输车辆登记与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是机动车社会化的重要一步,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秩序,国家设定了机动车行驶准入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因此对于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应当办理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因此,对于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时,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该条同时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为配合交通運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工作,破解审批难题,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大件运输成本,维护良好通行秩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的通知》(公交管传发〔2018〕8号),针对超限大件运输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难题,通知要求要“依法高效为特型机动车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具体要求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对于此类特型车辆,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一日内核发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增加附加条件,不得限定数量、次数。

2大件运输通行交通安全评估

为保障大件运输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六条规定,“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第十条规定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所应当提交的材料,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为:“(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为维护良好通行秩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关于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的通知》(公交管传发〔2018〕8号)中明确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反馈意见”。具体内容为: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超限运输审批,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公路管理机构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大件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号牌,以及承运人申请通行的时间、路线、速度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不审核道路、桥梁、隧道等技术状况能否满足超限运输需求等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的内容。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审核承运人提交的护送方案。对超限运输车辆申请通行的时间、路线、速度需要调整,或者护送方案难以保障交通安全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提出建议,不得简单否决超限运输申请。意见反馈要及时,可以当天反馈的一律当天反馈,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3路面执法

为指导各地规范执法,《关于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的通知》(公交管传发〔2018〕8号)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路面执法检查工作”。具体要求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切实保障合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正当权益,严禁故意刁难、随意处罚合法超限运输车辆。对持有有效临时号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以非法改装或者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等为由进行处罚。对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指定路线行驶的车辆,不得以临时号牌未签注该区域为由进行处罚。

4关于货物装载

货物装载除了在外廓尺寸和质量方面影响安全外,其装载约束力、装载稳定性、货物示认性也同样影响到交通安全。

4.1货物装载约束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道路运输条例》二十七条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但我国一直没有货物装载方面的规定。

货物装载的核心是合理装配和约束货物,达到以下目的:

(1)确保正常驾驶时,货物与车辆牢固固定,即需要应对急踩刹车、急转弯、急加速和轻微碰撞等工况,以及道路不平、超高不足或反超高、上下坡、气流变化等环境状况。

(2)不能影响车辆的稳定性,带来驾驶困难或驾驶安全隐患。

(3)货物尽可能不要突出车身,防止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注意,重载货物同样容易移动。

欧洲、澳洲法规提出的约束力最低要求为:前部约束力为货物重量的80%;侧面和后部约束力为货物重量的50%;上部约束力为货物重量的20%。实际工作中,需要了解车辆本身能够提供的约束力,还需要了解货物自身摩擦力,以及约束装置能够提供的约束力。对于重量较大的货物,约束系统尽可能使用金属锁链,其延展性弱于网兜和绳索。为了增强摩擦性能,底部可使用包装垫或橡胶垫[1]。

4.2装载稳定性

运输前,应当对货物有充分的了解:货物重量、货物外廓尺寸、货物摩擦面及其材质、货物重心、货物的稳定性、货物的耐撞性能等。货物的装载应当防止货物本身的翻转:如果货物的长高比低于80%,货物容易向前翻转;如果货物的宽高比低于50%,货物容易向侧面翻转;重心过高的货物容易翻转并且有可能带动车辆翻转。因此应当尽可能降低货物的重心。货物重心应尽可能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货物重量尽可能在车辆各轴之上的尽可能长的纵向、横向区域内分散;尖锐或危险的部分,不能对向驾驶人。

4.3货物示认性

应在突出部分粘贴警示标识。在白天,根据经验,建议粘贴亮色的旗帜等材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毫米;在夜间,应设置能在200米以外可见的红色灯光。《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规定:“突出于车辆前后或两侧的载货, 如其他车辆的驾驶人可能注意不到突出物件,应有明显标识;夜间应在车头以白灯和白色反光装置作出标识,在车尾使用红灯和红色反光装置。具体而言,机动车辆:(a)突出车头或车尾1米以上的载货,必须作出标识;(b)载货侧面突出车辆外端,若突出的外端超出车辆前方位置(边)灯外端0.40米以上,夜间应于前面标识,若载货侧面突出外端超出车辆尾部红色位置灯(边灯)外端0.40 米以上,夜间应在后面做同样标识”。

4.4运输操作要求

运输中,为了防止行车稳定,防止货物抛洒,要把握以下原则:

(1)时刻关注车辆的稳定性,以及转向和制动性能。应意识到:货物的装载会影响车辆的驾驶性能;货物装载不均会延长制动距离;低速下的制动往往加速度更大;车辆行进中,风和空气的运动会对货物和车辆的驾驶性能产生影响。

(2)應当小心驾驶,转弯时速度要慢要平缓,尽量避免紧急加速和紧急制动。条件许可时,应当选择安全性能更好的车辆。货物跌落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捡回。

(3)行进中应当定期不定期检查货物及其固定情况。对约束系统的检查包括是否有撕裂、破损、锈蚀、磨损、丢失等情况。

5关于护送

护送的职责是通过科学的护送,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风险可控。护送的目的是提醒其他交通参与者注意运输行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同时起到与驾驶人、监管部门、其他交通参与者沟通协调的作用。以下主要介绍英国的护送要求[2]。

5.1护送车辆

护送车辆应在车型、视野、外观、标志、信号、携带设备等方面满足护送的特殊需要。

车型:使用四轮车辆,便于示意、沟通和协助。使用能够引起注意的车型更好,如类似于面包车的van车型或旅行车、SUV或轿车。

视野:尽可能为驾驶人提供更好的视野,最好配置增强后部和两侧视野的补盲镜。配备后部车窗的车辆能够提供较好的后部视野。

车身颜色:为了增强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认知,各车车身颜色最好保持一致,优先选择白、黄、橙、银等颜色。为了引起后方、侧方交通参与者的注意,在车身后部和侧面喷涂明亮、显眼的颜色。

加装额外灯光和信号装置:360度可见、几乎与车宽同宽的频闪灯具(必要时前后各安装一个)能够很好地“警示”周边交通参与者。但在我国,目前灯具、改装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还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涉及到的有关标准主要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 13954-2009)、《车用电子警报器》(GB 8108-2014)。

标志:车前喷涂或设置“护送”字符。顶部设置前后可见的“大件运输”字符。为了减少误解,字符附近不宜设置其他字符或logo,公司名称等可喷涂在车身侧面远离其他喷涂颜色的位置。

为了引起前方交通参与者的注意,白天行驶时,应打开近光灯。

携带设备:锥桶(推荐不少于12个)、频闪灯(推荐不少于4个)、灭火器、急救包、对讲机、其他通讯设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线路图、沿线道路和交通情况说明书,沿线警察、公路部门、急救部门联系方式等。

5.2护送人员

护送人员的职责是警示及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和监管部门沟通;引导运输车辆按照规定通行,尤其是通过隧道、桥梁、交叉路口等;监管运输行为;开展停车应对、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护送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富有经验,工作尤其是离开车内时,应穿好长袖反光衣。

5.3护送操作

最好随车携带企业的自我申明,即申明护送车辆和人员满足的有关配置、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护送车辆的数量应当根据运输车辆及装载、沿途道路和交通情况确定。护送前要了解交通和天气情况,必要时,提前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联系。在高速道路行驶时,护送车辆应位于运输车辆后部一定距离;其他道路行驶时,至少有一辆护送车辆位于运输车辆前部一定距离。停车、事故时,要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并立即报警。

6结语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来看,能够有效保障大件运输的规范、安全、健康发展。但需要看到,涉及大件运输安全的貨物装载规定、行车安全规定、护送规定、交通安全具体评价等内容目前还有欠缺,这些方面的内容也是今后破解制约大件运输安全、快捷运输的有效制度手段。

参考文献

[1]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ENERGY AND TRANSPORT. European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on Cargo Securing for Road Transport.

[2] An Executive Agency of the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of UK.. Code of Practice- Self-escorting of Abnormal Loads and Abnormal Vehicles.